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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定一件商标的价值,怎样判断1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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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定一件商标的价值,怎样判断1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怎样判定一件商标的价值

注册商标】怎样判定一件商标的价值?商标(trademark)是1个专门的法律术语。品牌或品牌的一部分在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申请注册后,称为“商标。那么,怎样判定一件商标的价值?

怎样判定一件商标的价值

怎样判定一件商标的价值1、怎样判断“老商标的价值所谓“老商标,指的是已被使用过的商标,而非申请时间较早的商标。这些被企业使用过的“老商标由于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更具价值。判断“老商标的价值能够从以下4点入手:看商标的申请时间商标注册申请的时间越早,其价值就越高。“老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越早,就说明它被使用的时间越长,其知名度也会更高一些,“老商标是“越老越吃香。1982年申请申请注册的“同仁堂商标看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类别共分为45类,有热门类别也有冷门类别。通常而言,热门类别的商标由于申请注册量大而很难申请注册成功,因此此类商标的价值也相对更高。例如:第25类(服装鞋帽)、第30类(方便食品)、第3类(日化用品)、第9类(电子电脑)、第20类(家具)、第35类(广告销售)等。看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计算。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期满后,申请人可通过续展的方式继续享有对该商标的专用权。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时间越长,其价值也相对更高。毕竟谁也不想刚花大价钱买到商标后就又得再花钱为商标续展。看商标的申请注册流程通常而言,注册商标中涉及的流程越多,则说明该商标稳定性差,其价值也相对较小。流程较多且多是被提异议和无效宣告的商标千万别选!2、怎样判断“新商标的价值所谓“新商标是还未被使用过的商标。此类商标多是申请人用于对其他商标进行防御或者专门为了交易才申请注册的。判断“新商标的价值能够从以下3点入手:看商标注册申请时间商标的申请时间越晚,其价值也相对越高。“新商标由于未被使用,容易被一些企业或个人提“撤三。申请注册时间越早的“新商标,其被提“撤三的风险也越高,价值就相对小一些。注:《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撤三。看商标的商品/服务分类、有效期、申请注册流程我们在判断“新商标的价值大小时,也可从商品/服务分类、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注册商标流程这3点入手。属于热门的商品/服务分类、有较长的申请注册有效期、申请注册中涉及的流程较少的商标价值更高。看商标与企业的契合度对于“新商标而言,企业在判断其价值时,需看该商标是否与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相契合,是否能体现企业的品牌和文化。通常而言,契合度较高的商标价值更大。

怎样判断1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

上一篇文章中我们列举了《商标法》明文规定的几种缺乏内在显著性的商标,也补充列举了一些常见的缺乏内在显著性的商标,但列举的再多再充分,也总有挂一漏万的情况发生。并且在上文中我们的探讨仅限于内在显著性,没有涉及取得显著性的问题。而实践中,判断1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显然必须是包含了取得显著性在内的。因此,这里介绍一下判断1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几个原则。

(1)以相关公众为判断主体原则。

所谓“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实践中,通常将其理解为相关消费者和同业经营者。

例如眼力健公司“ADVANCEDMEDICALOPTICS”商标案中,眼力健公司在白内障超声乳化手术器械及部件等医用商品上申请注册“ADVANCEDMEDICALMEDICALOPTICS”商标。该商标的中文含义是“先进的医疗用光学器械”。对于具有一定英文水平的人而言,很容易就能够其属于通用有显著性。而假如对于英文不太熟悉的而言,则很可能认为在这一商标具有显著性。因此,在判断某1个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的情况下,必须要有1个主体的标准,这个标准就是商标法上的相关公众。

"ADVANCEDMEDICALOPTICS”商标而言,其直接消费者是医院的大夫以及医疗器械的采购工作人员,其英文水平一般较高,比较容易确认该商标属于缺乏显著性的标志。

“相关公众”是商标法里1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无论判断商标的相同、近似,还是判断商标的知名度,一般都是以相关公众作为判断主体的。

{2)整体认定原则。

认定商标是否有显著性,应该采取整体认定的原则,即除非商标不具有任何显著性,或者商标仅仅由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级其他特点的标记或符号组成,或者仅由仅有本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符号或标记组成,均应认为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性。不能由于商标中包含了部分不具有显著性的因素,就认为商标整体没有显著性,例如“三一重工”、“大众汽车”,尽管含有不显著的“重工”、“汽车”,但其整体仍具有显著性。也不能由于商标全部由不具备显著性的因素构成,就轻易地否定商标显著性,由于商标是能够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

我国《商标法》第11条第1、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的规定,就体现了整体认定原则。

(3)结合商标实际使用认定原则。

我们知道,没有显著性的商标能够通过长时间的使用和相关公众的认知,取得显著性的。因此,即使对于看起来没有显著性的商标,也要结合其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认定。例如“小肥羊”商标,尽管其构成文字属于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原料,但其经过多年的使用,已经具有了显著性。

(4)结合商品和服务认定商标显著性原则。

认定某一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不能离开商品和服务独立进行。例如我们单纯地探讨“苹果”这个文字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是毫无意义的。由于它使用在苹果这一商品上,是1个不具有显著性的通用名称;而它使用在数字产品上,就成了1个显著性较高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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