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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使用对知识产权的需求,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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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使用对知识产权的需求,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根源

域名使用对知识产权的需求

域名本来只是1个技术概念,最初是没有经济意义的。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与实用化,其经济价值才体现出来。域名系统包含概念上相互独立的两个方面。第1个方面规定名字语法以及名字管理特权的分派规则,这是抽象的、一般的方面;第个方面描述关于“名字一地址”映射的分布式计算系统的实现,因而是具体的、特别的方面。前者无区别性,后者具有确实的区别性。国际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net'NetworkInformationCEnter,简称InterNIC)将第一级域名管理特权分派给指定的管理机构,各管理机构再对其属下的域名空间继续区划,并将各子部分管理权授予子管理机构。管理机构是逐级授权的,最后都得到InterNIC的承认,从而形成国际化域名体系。我国互联网域名管理机构是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该办公室负责制定中国网络域名的设置、分配和管理的政策与办法,选择、授权或者撤销顶级和二级域名的管理单位,监督、检查各级注册域名服务情况。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简称NNIC)工作委员会,协助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我国互联网络域名系统。中国在InterNIC正式申请注册运行的顶级域名是CN。中国互联网的二级域名分为“类别域名”和“行政区域名”两类。类别域名有6个(如ac适用于科研机构、com用于工商金融等企业),行政区域名34个(如BJ为北京市,IB为湖北省)。三级域名可用字母、数字和连接符组成。互联网在商业上的成功应用,使域名成为一种有价值的资源,由此引发域名争议。域名争议一般发生在三级域名内。其主要表现形式是:①利用别人已申请注册的商标(尤其是知名商标)的名称作为三级域名;②利用别人企业名称或名称的缩写、简写字母作为三级域名;③利用有关组织的名称或缩写作为三级域名;④利用知名人土的姓名作为三级域名;③利用其他具有显著性特征的名称作为三级域名。将别人商标、企业名称等作为域名抢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营利。抢注人一般将申请注册的域名通知有关当事人,再要求当事人以一定的价格购买回来。由于域名国际管理的松散性,申请注册方便,申请注册机构只审查申请的域名是否与已存在的相重复。只要达到了唯一性要求,即可获准申请注册。我国不少知名企业都被别人恶意抢注过。别人一且完成申请注册,企业就不能再用此名称申请注册了,这无疑造成企业资源的流失。然而早期抢注别人商标或企业名称,并无专门法律予以制裁。就商标法而言,其专有权保护范围仅限于“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与核定使用的商品”,就是说,商标法只禁止别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抢注的商标并不直接与特定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相联络,因而很容易逃脱商标法的制裁。我国关于域名的管理已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制定了相应的规章,但仍然有些方面必须进1步优化,包含恶意抢注域名的判断、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救济措施争端解决的效率问题等。

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根源

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根源

域名与商标冲突的根源域名在使用上与商标有诸多相似之处,在实践中企业往往以其商标作为域名。于是有些学者指出将域名作为与商标、商号并列的商业标识权。 [3]对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解决,目前也多以商标制度为基础。有人由此认为域名等同于商标,甚至将其称为“网络商标”或“电子商标”。 这种称谓尽管形象,但笔者认为并不确切。域名不是商标,它有自己的特点,在使用上并不都符合商标的特征。目前我国多数学者认为不能将其归为商标权的范畴。从域名的本质特征来看,它与商标在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这些差异也是导致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原因所在。首先,域名与商标的适用对象不同。商标是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而域名从技术层面上说是用于标识计算机的,是网络中计算机的地址。之因此会产生同商标类似的作用,是由于域名指向的计算机往往是企业展示和销售产品或服务的“场所”,使访问者自然而然的将域名与其所展示的商品或服务联络起来。其次,两者尽管都具有标识性,但其标识性的基础是不同的。商标的标识性来源于商标所具有的显著性,商标必须有一定的区别力,便于识别而不至于与同类其它厂商的商品产生混淆。由于商标的区别力取决于人的感官上的判断,因此假如两个商标即使有区别,但容易使人产生混淆,则不被认为具有显著性。而域名是由计算机系统识别的,计算机对非常相似的域名也能够精确的区分开来,绝不会出现“混淆”的情况。“电子技术手段和感觉感官在精确性上的巨大差异是造成两者不同的主要技术原因。” 因此域名的 性即可保障他的标识性,而不需具有显著性。再次,两者都具有排他性,但排他性基础不同。商标仅有在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中以及申请注册的地域范围内才具有排他性(相对排他性)。不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可使用同样的商标,在申请注册的地域范围外即使是同种类的商品或服务也可使用同样的商标(一般是以国界为申请注册的地域范围)。不同主体可能就同一商标分别享有权利。这个特征实际上导源于商标的区别功能。而域名“基于因特网本身的要求以及提供的技术可能性,对申请申请注册的域名均实行‘全球统一’的冲突性检索”, 并且实行先申请先申请注册原则,后申请的假如和已存在的域名相同,是无论怎样也不可能获得申请注册的。域名的全球 性决定了它的 排他性。域名的全球 性和商标的相对不 性导致了多个商标权人可能与同一域名发生冲突。换言之,域名的 性与商标法商品或服务分类制度的差别以及两者各成体系的申请注册登记制度奠定了域名与商标权发生冲突的或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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