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特点
为了规避药品带来的风险,世界各国对药品质量均有着较其他商品更为严格的要求,这决定了药品的研究开发必须1个漫长的周期与高昂的投入。世界上每一年上市的新药约40多种,平均每个药物的研究开发费用高达8亿~10亿美元,开发周期长达10~15年。与较长的开发与研究周期和巨大的投资相比,药品的仿制相对容易,且投入低得多。仿制1个新药,平均支出仅数10万美元,平均周期仅1~2年。因此,药品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药品专利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药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健全,对药品科技成果和经营标记提供合法性保护,对一国医药企业和医药行业而言,无论从微观上还是宏观上都有着不可替代的重大意义。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知识产品逐步冲破地域性的限制在世界范围内广泛通行,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成为国际关系中的热点问题。当今世界,制药产业的最大特点是产业的高度专利依赖性和专利药品所属的发达国家的高度垄断性,特别是发达国家对技术资源与技术创新渠道的强力垄断。由于科技水平、经济水平的差距,绝大多数的药品新技术、新成果掌握在以美国、欧盟国家为代表的发达国家手里。由于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方面的经济投入与数量产出占有绝对优势与强势,因此特别强调在全球范围内对知识产权应当加以保护并严格执行侵犯知识产权的处罚。可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对于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往往有着截然不同的态度和做法。发展中国家则往往通过对药品知识产权不予保护或较弱保护的方式来扶植尚处于幼稚阶段的民族制药工业,对国外药品技术的强力规范与层层保护的侵权行为,成为他们迅速吸取工业化国家科学科技成果的实际手段,发展中国家能够用最少的外汇来提升其民族制药工业的发展水平。涉及知识产权的国际冲突和摩擦时有发生并不断升级。可是,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对药品知识产权不予保护的弊端日益显露,发展中国家开始重新认识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发展民族工业的关系。他们意识或将自身置于国际环境之外而未能与国际发展同步成长,使民族工业完全回避国际竞争的政策,不仅是不适当的保护,也无法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因此,发展中国家纷纷调整其药品知识产权政策。
药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更具社会性与包容性
(一)药品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关于权利主体的认定,将本着有利于制药产业发展以及有利于国民健康权实现的原则,既关注制药产业的发展又关注国民健康权的实现。(二)药品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1.专利保护专利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在世界范围内普遍通行的,最适合保护各种技术创新的制度,这一制度应该逐步成为保护药品知识产权的最主要形式。其发展趋势为:①克服药品专利申请标准的机械、程序化偏向,制定适用于各种药品的,更具社会性的专利技术表达标准;②克服专利侵权认定的化合物测定标准,制定适用于传统药物的专利侵权认定标准。2.商标保护商标保护的目的是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药品生产厂家能够通过其药品申请注册商标保护市场独占权,为其带来巨大收益;消费者也能够通过申请注册商标所代表的商品质量和厂家信誉,正确地选择使用安全有效的药品。其发展趋势为:①增加驰名商标的社会效果要求,使其真正成为商誉代表;②对道地药材原产地保护制定量化标准,保证药材的真正“道地”。3.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据法律规定对其作品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在著作权方面,药品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创新将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用著作权保护对传统医药的收集整理;②用著作权保护对传统药物信息数据库的建立;③用著作权保护传统药物理念的传承、发展,保护传统医药的合法利益。(三)药品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现在通行的知识产权制度赋予的权利是一种排他性的市场垄断权,通过排除别人对知识产权客体的商业化利用,使权利人的付出得以补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制度对激励创新行之有效,可是并不能完全包容传统医药的特点。根据发展中国家的建议,将增加诸如方剂提供权、创新药品来源补偿权、研制及生产特殊药品补偿权、获得创新基金权等权利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