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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九龙藤蜂蜜获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洋品牌来华怎样念好知识产权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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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朔九龙藤蜂蜜获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洋品牌来华怎样念好知识产权经

阳朔九龙藤蜂蜜获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近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阳朔九龙藤蜂蜜”成功申请注册为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这是继“阳朔金桔”后,阳朔县获得的第二件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九龙藤是阳朔石山地区主要藤本植物之一,广泛分布在石山地区的荒山荒地,给蜜蜂提供了丰富的花蜜和花粉。阳朔县通过“协会+合作社+蜂农”的发展模式,发挥“小蜜蜂、大作为”的产业优势,壮大蜜蜂养殖产业。同时,通过推广普及标准化养蜂技术和无公害生产培训,蜂蜜产品质量和品质得到了提升。现有蜂业协会和养蜂组织从业人员约4300多人,年养殖蜜蜂4.3万群,年产九龙藤蜂蜜1000吨,产值8000万元。“阳朔九龙藤蜂蜜”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成功申请注册,将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品牌优势和市场竞争优势,对保护该县高品质特色农产品具有积极作用。

洋品牌来华怎样念好知识产权经

来源:知识产权报近日,备受关注的新百伦商标纠纷案有了新进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就上诉人新平衡运动鞋公司(下称新平衡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及第三人周乐伦的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新平衡公司的上诉请求,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865609号“百伦”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核准申请注册的裁定得以维持。此前,新平衡公司在华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新百伦公司)与周乐伦展开激烈的商标权属争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新百伦公司侵犯了周乐伦的商标专用权,判决新百伦公司赔偿500万元,停止使用“新百伦”商标。作为国际知名运动鞋品牌,新平衡公司自进入中国市场以来,深受知识产权问题困扰,商标问题始终成为悬在其头上的达克摩斯之剑。有专业人士标明,外国品牌在进入中国市场前,要重视对中国法律的学习和了解,做好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工作。假如发现其商标或者准备使用的中文商标已经被申请注册,应及时调整有关策略,防范侵权风险。诉争商标被维持诉争商标由潮阳市工商经济发展总公司鞋帽公司于1994年8月申请申请注册,1996年8月获准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袜等商品上。诉争商品获准申请注册后,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核准转让给周乐伦。引证商标一为第175153号“NEWBALANCE”商标,由新平衡公司于1981年10月提出申请,1983年4月获准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为第749744号“NEWBALANCE”商标,由新平衡公司于1993年11月提出申请,1995年6月获准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衣服等商品上。2015年7月17日,新平衡公司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该案实体问题适用我国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我国2014年商标法。诉争商标“百伦”文字本身所标明内容并无任何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新平衡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系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同时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时间距诉争注册商标日已超过5年,新平衡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时存在恶意,故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以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关于新平衡公司另称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该案诉争商标获准申请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商标法的实施时间,依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法院对新平衡公司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最终,原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关于第865609号“百伦”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下称被诉裁定)。诉讼请求遭驳回新平衡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实体问题的审理适用2001年商标法。诉争商标不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了新平衡公司的诉讼请求。新平衡公司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其上诉理由包含:新平衡公司已提交引证商标于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日以前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大量使用证据以及周乐伦是商标恶意抢注人的证据,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不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周乐伦以及家族成员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长期抄袭、复制、抢注别人知名商标,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高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新平衡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日期距诉争商标获准申请注册日已超过5年,且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诉争商标注册申请及获准申请注册时存在恶意申请注册的情形,也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时已达到驰名程度。因此,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不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并无不当。根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该案中,在案证据并不能证明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之时采取了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故对新平衡公司的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二审法院认为新平衡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提前布局是关键新平衡公司作为国际知名品牌,进入中国市场后,其知识产权之路颇为曲折。先是自己的中文商标“纽巴伦”被代理商抢注,失去中文商标,导致其被迫退出中国市场;再次进入中国市场后,又遭遇侵犯商标权诉讼,被法院判赔500万元,再次失去中文商标。近些年,新平衡公司发现自己的英文商标在中国市场被侵犯后,屡次提起诉讼,并打赢了多场官司。作为国际知名品牌,新平衡公司在进入中国市场后,为何在知识产权方面如此“水土”不服,屡屡受挫?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新平衡公司没有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及时对其准备使用或者已经使用的中文商标进行申请注册,不注重对自身商标的保护,是造成今日被动局面的主要原因。商标代表着1个企业的商誉,新平衡公司作为国际知名品牌在进入中国市场以前应该想到,要在中国市场发展壮大,应该注重商标的保护和开发。”那么外国品牌进入中国市场在知识产权方面应该做什么准备才能有效防范侵权风险,从而实现更好的发展呢?赵虎建议,首先应该重视中国市场,在国外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也应在中国提起注册商标。除此之外,在中国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不但考虑到其已经使用的外文商标,也应该考虑到中文商标,明确中文商标之后要及时申请注册。其次,在中国开拓市场以前应完成知识产权的尽职调查工作。假如发现其商标或者准备使用的中文商标已经被申请注册,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关措施。例如,假如是有人恶意申请注册,则能够提起商标无效、商标撤销等程序;假如仅仅是巧合,则能够通过购买商标等方式来实现知识产权布局。再次,在注册商标之后还要积极主动地维护商标品牌,对于侵犯其商标权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最后,国外品牌进入中国以前应该学习中国的法律,或者聘请中国的法律专家协助做好相应的法律工作。在进入中国市场后,对于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一定要符合中国的法律,不要由于不了解中国的法律规定而丧失应该拥有的救济权利。赵虎指出:“重视中国市场,了解中国法律,对于国外品牌特别重要。1个企业做好产品和服务固然重要,可是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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