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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商标无效的理由有什么,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裁定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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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商标无效的理由有什么,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裁定与诉讼

宣告商标无效的理由有什么

注册商标,宣告商标无效的理由有什么?

注册商标,宣告商标无效的理由有什么?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或者通过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注册商标,商标局能够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个人也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可是,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时,应当下发书面通知告知当事人,即需说明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理由。那么,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理由有什么呢?

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理由总地而言可分为两种:一是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二是通过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申请注册商标。

“商标中含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形状”具体包含以下三种情形:

一、使用《商标法》第十条明确禁止使用标志的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同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值得注意的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申请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使用《商标法》第十一条明确禁止作为注册商标标志的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值得注意的是,上述三类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能够作为注册商标。

三、使用《商标法》第十二条明确禁止申请注册形状的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申请注册。

“通过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注册商标”具体包含以下两种情形:

一、通过欺骗手段获取的注册商标。所谓“欺骗手段”,是指申请人采取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及有关文件等方式获取注册商标。

二、通过欺骗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注册商标,例如通过给经办人员好处等方式获取注册商标。

单位或者个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某申请注册商标无效时,不仅要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书,并且还要提供能证明该申请注册商标不符合商标法以及实施细则的证据。当专利无效涉及侵权纠纷时,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一)产品实物、照片、产品说明书以及他资料;(二)人民法院送达的包含诉讼请求书在内的全部文件;(三)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运营状况、技术来源、时间、投产准备情况说明。鉴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文件有严格的要求,以及收集证据的复杂性,建议请求人最好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人处理,以便在口头审理中顺当达到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目的。如有必须,欢迎咨询我们,我们的商标代理人将第一时间为您提供高品质的服务。

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裁定与诉讼

商标已经获得申请注册的,核准公告后,假如商标局或者其别人仍然认为注册商标存在问题的,在注册商标公告后能够宣告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能够由商标局依据职权启动,作出“决定”,对该“决定”不服的,能够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后也作出“决定”。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假如是由其他单位、个人或利害关系人启动的,则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是“裁定”。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事由分两类,一类是相对事由,基于这类事由启动的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程序必须在注册商标5年内进行。基于此类事由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规定在《商标法》第45条,即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3条第2款和第3款、第15条、第16条第1款、第30条、第31条、第32条规定的,自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维持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延长6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此外一类为绝对事由,没有5年期限的限制。基于此类事由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等规定在《商标法》第44条,即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作出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维持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延长3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值得一提的是,基于相对理由提出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请求的,其申请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而基于绝对事由提出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申请的主体能够是任何单位和个人,商标局也能够依职权启动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程序。假如我们对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事由进行整理,能够列出如下类型。1.不受5年期限限制的理由第一,违反《商标法》第10条的规定,商标使用了绝对不能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标识的。第二,违反了《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商标欠缺显著性特征的。第三,违反了《商标法》第12条的规定,立体商标具有功能性特征的。第四,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第五,恶意申请注册驰名商标的。该类型的异议因商标违反商标法的强行性规定,不存在直接的争议当事人,因此,异议的提出主体能够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商标局也能够依据职权径行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2.必须在注册商标后5年之内提出的理由第一,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2款或第3款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者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第二,违反《商标法》第15条的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别人在先使用的未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别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别人商标存在的。第三,违反《商标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商标中含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第四,违反《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或者同别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申请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第五,违反《商标法》第31条的规定,违反商标先申请原则的。第六,违反《商标法》第32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由于我们已经在商标构成要件部分分析了《商标法》第10条关于合法性、第11条关于显著性、第12条关于功能性、第32条前半句关于在先性的有关问题,因此,此部分不再重述。关于《商标法》第30条规定的理解与适用问题,我们主要在假冒仿冒侵犯商标权部分介绍,即《商标法》第57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的“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可是,这里必须指出的是,在注册商标申请审查过程中,根据《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判断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申请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时,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主要根据《商标审查标准》作出判断。在侵犯商标权诉讼中,法院在判断被控侵权人使用的商标是否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构成相同或类似时,只是参考《商标审查标准》的规定,其判断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判断中会考虑申请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被控侵权商标与申请注册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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