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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氏商标或姓名商标的审查方法,姓氏商标或姓名商标的审查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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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氏商标或姓名商标的审查方法,姓氏商标或姓名商标的审查需要注意什么

姓氏商标或姓名商标的审查方法

按照欧洲传统的观点,姓氏被认为不具有显著性,因此不具有可申请注册性。欧洲市场内部协调委员会(简称OHIM)认为姓氏不具有显著性,在部分决定中,排除姓氏的申请是出于权利的授予将会给使用相同姓名的其他商人带来不方便的考虑。而在英国,1994年的《英国商标法》在第11条第2项中规定,1个人使用自己的姓名未构成对申请注册商标的侵权。英国法院认为,对于合法使用他们姓名的第三方,不应当被强迫依据《英国商标法》第11条第2项进行保护。1994年的《英国商标法》强调在解释案件中的普通名字或姓名时,消费者不能够假定1个名字具有标示某1个特别生产者的功能。申请注册机构和法院在决定1个姓氏是否具有显著性时,都考虑到姓氏使用的普遍程度。在许多情况下,国内和国际电话号码簿和选民名册被证明是有效的资料。此外,法院还考虑到进行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种类。在某领域,例如律师或教练公司,姓名的使用是普遍的,申请注册机构将该种情况视为普通的姓氏将不具有显著性。相同的规则被适用到名字上。在某些领域名字被广泛使用:SOCATH'SOFALI’s饭馆,Ton’s理发店等,假如没有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将无法具有可申请注册性。然而,个人称号、外号更可能具有显著性,除非他们是极普遍使用的名称。必须注意的是,在许多情况下,1个著名人物的全名可能是没有显著性特征的,具有显著性的只是姓名中的一部分。在欧共体上诉法院审理的ElvisPresley(埃尔维斯?普雷斯利,猫王,有摇滚乐之王的誉称)商标案件中,上诉院拒绝了上诉人在化妆品、香水、美容品和肥皂上申请注册ELVIS和ELVISPRESLEY商标的请求。上诉人主张,作为公众对人物商业化关注转变的结果,消费者看到ELVIS名字将视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是“纯正的”。也就是说人们将会认为贴附该标识的商品来自ELVIS的企业或者被该企业授权的人。对于普通消费者怎样看待著名姓名的使用,上诉法院认为,人们将姓名视为所购买的产品的一部分,但并不是区别其他经营者的标识。对于消费者而言,商品是值得纪念的,而姓名则是纪念品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而不是由于人们所购买的商品来自于某一特定经营者。在大多数案件中姓名自身是缺乏显著性的,可是在有些情况下可能取得显著性。例如姓名具有了1个人签字的外形。根据1938年《英国商标法》的规定,“申请注册申请人或其业务负责人的签字”具有显著性,能够被申请注册,由于被视为“1个实质的独一无二并且连续歪曲书写作者的名字,在某种意义上,它们生动地与1个人联络起来。”根据1994年《英国商标法》的规定,1个签字能够具有可申请注册性,甚至它没有以一种显著的形象风格书写—一种简单的草书的方式书写Elvis的签字,按照该规定只要选择了特殊的字体形式,ElvisA.Presley很可能就具有了显著性。

姓氏商标或姓名商标的审查需要注意什么

姓名或者姓氏应当是最早用作商标使用的符号之一。在国外,为了纪念发明者、创始人,许多姓名或姓氏被使用在商品中。如食品饮料类的麦当劳(Mcdonalds姓氏),服装类的皮尔?卡丹(Pierrecardin姓名),汽车类的福特(Ford姓氏)和梅赛德斯一奔驰(MerCEdes名字一Benz姓氏)。在中国,姓名商标也早已有之,《汉书?王遵传》就记载着“箭张禁,酒赵放。”意思就是张禁制作的箭,赵放酿造的酒。到了近现代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出现了大量的姓名商标,如明朝嘉靖年间“顾绣庄”的绣品,清朝康熙年间的“张小泉”剪刀和新中国成立后的“李宁”运动服装。我国《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别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能够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尽管该条文中并未提及姓名,但姓名无疑属于一种文字,因此只要具备显著性特征,姓名商标就应当能够成为一种商标标识。在Nichols案中,欧共体法院认为,判断姓氏显著性的标准与其他种类商标的标准并无不同。因此,也没有理由制定更加严格的判断标准,例如考察生产使用商标的商品的企业数量,或者考察相关领域使用姓氏是否普遍。即使在实际判断某些商标的显著性时可能会遇到许多的困难,也不能就此认为这些商标先天缺乏显著性,只能通过使用才能取得显著性。美国《兰汉姆法案》第1052条规定,假如构成商标的要素“主要仅是1个姓氏”的话,专利商标局将驳回申请人所提出的注册商标申请,除非申请人能够证明商标经过长期独占性连续使用,已经具备第1052条(f)项对显著性的要求。在普通法中,姓氏能够为1个以上的个人所有,每个人将其姓氏用于商业时都可能存在某种利益;并且,法律通过对显著性证据的要求,实际上迟延了对姓名中专属权利的占有。姓氏能否被申请注册取决于该姓氏商标对于公众的首要含义。每1个案件都必须根据其自身情况加以判断。按照《美国商标审查指南》第1211条的规定,对于仅为姓氏的商标审查主要取决于该姓氏商标对于购买公众的首要含义是什么,而不是“第二含义”。商标评审及上诉委员会已经明确了判断过程必须要考虑的5个要素:第一,该姓氏是否稀有;第二,该词语是否为与申请者有联络的某人的姓氏;第三,该词语在作为姓氏之外是否存在其他含义;第四,该词语是否具有姓氏的“外观和感觉”;第五,对于字体的风格化是否充分显著,从而能够造成一种独立的商业印象。1个词语在被用作姓氏时,除指代特定主体之外,经常会具有其他的含义或意义。审查员必须判断该词语对于公众的首要含义,假如主要含义不是姓氏,无须获得显著性的证明就能够取得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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