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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使用与先申请注册谁是商标权的拥有者,先用权人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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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使用与先申请注册谁是商标权的拥有者,先用权人的使用

先使用与先申请注册谁是商标权的拥有者

案例详情2005年12月21日,高某与汤某共同投资创立A公司,经营涂料、乳胶漆的加工和销售业务,并在其产品上使用“HHS”商标。后来,A公司特意制作了“HHS”产品使用指南及商标。两年后,高某从A公司退出,签订《退股合约》:将高某在A公司的股份以120万元转让,以前使用的工商牌照、商标、品牌等都归A公司所有,高某不得使用。但让A公司想不到的是,高某2006年就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了“HHS”商标,并且被相关部门受理。更让A公司恼怒的是,高某申请注册使用的商标、文字、图形与A公司的一模一样。A公司觉得自己被高某耍了,马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处“HHS”商标归其所有,要求高某根据《退股合约》停止使用该商标,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15000元。对于A公司的诉讼,高某保持沉默。请问法院会判谁是商标的拥有者呢?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先使用与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权的归属问题。结果很明显,法院判A公司为商标拥有者。法院认为,A公司提供的相关内容,如使用指南的设计制作和内容等,能够反映出A公司在宣传该“HHS”商标上的投人,这属于先使用该商标。高某擅自以个人名义申请注册申请“HHS”商标,侵犯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违反了股东忠于公司的义务。再者,从A公司与高某签署的《退股合约》内容来看,能够明确A公司拥有该商标在先,高某侵权在后。据此,法院判处高某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3000元,并停止使用“HHS”商标。案例启示(1)使用某商标在前,有事实依据,那么后者申请注册商标时就不能侵犯前者的合法权益。(2)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有必要做些调查,避免商标名称与别家企业相同。尤其是同行业的,更应该注意这个问题。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31条规定的,自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

先用权人的使用

在商标法领域,先使用权是指某人在别人申请注册商标前已经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当别人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核准申请注册后,该先用人享有在原有的范围内继续使用其商标的权利。与E述商标的合理使用不同,先使用权人的使用是实实在在的对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先使用权的立法价值在于,保护尽管没有申请注册但已经在市场上有一定声誉的商标在先使用人的利益,实现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和先使用权人间的利益平衡。属于大陆法系的日本和中国台湾地区商标法强调在先使用人的主观状态,台湾地区“商标法”第23条规定,“在别人申请注册商标前,善意使用相同或者近似之商标图样于同一或类似之商,牾,不受别人商标专用权所拘束,但以原使用的商品为限”。《日本商标法》第32条规定,“在进行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以前,别人不是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就已经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在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并且作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特有标志已在消费者中驰名的,则该商标使用人有权在原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作为英美法系国家的代表,英美两国法律中对于商标的在先使用权的保护方面也作了详细的规定。《英国商标法》第11条第3款规定:“先于别人申请注册或者使用商标,在特定范围的商业活动中不间断地使用未申请注册商标不构成对申请注册商标的侵害。”可见英美法系国家在对待在先使用权的保护上更注重是否存在先用的事实,但对于先用者的主观状态在法条中没有体现。法条中更加强调的是对在先使用权的保护措施。只要在别人申请注册以前已使用,即使别人申请注册成功仍可继续使用,甚至在美国的商标法中,还能够出现并存申请注册。《美国商标法》第2条规定,“在商业中并存合法使用而使之有权使用的商标能够准予并存申请注册”。产生并存申请注册的必要条件是,在后申请人对其商标的商业使用必须先于在先申请注册申请人或者申请注册人在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否则不存在并存申请注册。假如有管辖权的法院终审决定1个以上的人有权在商业中使用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标,可由专利商标局长准予并存申请注册,同时规定各商标所有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方式。就我国商标立法而言,以前对未申请注册的在先使用商标的权益没有详细规定,《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享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尽管在一定程度JJ_解决了防止抢先申请注册别人拥有一定声誉的在先使用商标问题,但在维护在先使用人利益方面仍然存在不足。换言之,现行的立法规定只是在一定程度E赋予了在先使用权.而并未对在先使用权的内涵和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是否必须引进先使用权制度以及怎样建立这种制度,值得深入研究。从我国商标立法的现状看,对商标在先使用人的保护主要限于对别人申请申请注册j+丽的排除权——在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这也就是间接赋予了在先使用人的优先申请权。到同前为止,《商标法>并没有赋予在先使用人以类似于专利法赋予的先使用权,即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的权利。因此,当不同的生产经营者在相同或耆类似商品』二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记后,假如一方率先申请申请注册了商标,即令该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司法实践中往往偏向于禁止没有获得商标权的当事人继续使用该商标。同时,假如在先使用人的商标已具备一定的知名度,那么能够通过行使排除别人抢先申请申请注册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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