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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受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属于谁,我所设计的试题被别人商业性使用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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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受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属于谁,我所设计的试题被别人商业性使用该怎么办

我受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应该属于谁

我市某一著名的中学历史悠久,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今年恰逢50年校庆,该校委托我市某工艺美术学院设计校徽,双方约定校徽著作权属于该校。我的一位朋友在该工艺美术学院工作,由于该中学对于工艺美术学院的诸多设计稿都不太满意,便请我这个业余美术爱好者也设计1个试试。我在对该中学的历史和现状进行深入的研究之后,又花了许多精力到该校进行实地考察,切身感受现场气氛。在获得充分的灵感之后,我设计了初稿,并广泛征求校方意见进行反复修改。我的设计稿在最终的评审中一举获胜,被明确为该校校徽。可是,在怎样明确该校徽设计的著作权归属时,我们却发生争执。该校徽的设计完全是我别出心裁独立完成的,我为该校徽的成功设计耗费了大量的心血,目的不在于经济报酬,而是希望成为该所名校校徽的名正言顺的设计者而载入该校史册。该中学坚持认为校徽属于该校所有,并且与该工艺美术学院有约在先,主张该校徽设计的著作权属于该中学,只同意给予我少量的经济报酬。我不清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应该属于谁?面对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6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7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能够明确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你所遇到的问题是社会生活中1个非常常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著作权即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于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包含发表权、署名权等一系列权利。对于你的问题,我们具体分析如下:(一)该校徽设计的著作权应该属于你。第一,你与工艺美术学院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该案中形成了两个委托合同关系:一是该中学与工艺美术学院之间的书面委托合同关系;二是你与工艺美术学院之间形成的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表面上看,你与工艺美术学院之间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口头约定。可是,当你的朋友介绍你参加该学院的设计时,该学院并未作否定的标明;当你通过朋友向学院递交设计稿时,该学院接受了你的设计稿。根据《合同法》第396条的规定,你接受并完成设计校徽任务的行为符合委托合同的成立要件,应该视为形成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第二,合同未约定的著作权应该属于受托人。如上所述,该案涉及两种委托合同关系。在该中学与工艺美术学院之间的书面合同中,对于校徽设计的著作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可是,该约定只能约束中学和工艺美术学院,不能约束该书面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你。在你与该工艺美术学院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中,你们未曾通过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过著作权归属的约定。根据《著作权法》第17条的规定,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未进行明确约定的,应该属于受托人。该案中,某中学不能以自己与工艺美术学院之间的合同来约束你。你作为事实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应该据此享有该校徽设计的著作权。(二)你能够向法院起诉主张该校徽设计的著作权。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之一,得到了现行立法的明确确认,受到了法律的严格保护。你的著作权受到了该中学的质疑,最有效的办法当然是请求法院对你的权利予以确认。你们之间的争议属于著作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这种纠纷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也能够由高级人民法院明确某些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由于你对当地人民法院的管辖情况并不清楚,我们建议你在起诉以前,应当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询问此类案件是否由其受理,即使其没有管辖权,工作人员也会告诉你去哪个人民法院提取诉讼。1.现实生活中,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纠纷是普遍存在的,绝大多数纠纷的根源并不在于案情的复杂或是技术的专业性,而在于当事人未能有效地利用法律在事前对著作权归属进行明确的约定。该案例启示我们,在从事委托创作前,一定要对权利归属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以防患于未然。2.著作权纠纷中,权利证据非常重要。这些证据包含作品的初稿、底稿、原件、所使用的资料等。在创作中,假如不能有意识地用心保留这些物品,在未来的著作权争议诉讼中就有可能因举证不足而败诉。因此,在诉讼中,你应当向法院提交作品的底稿、修改稿等,以证明该作品是你呕心沥血的成果。3.著作权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性质,其内容之一是获得报酬。该案中,你作为该校徽的独立设计者,应该获得中学所支付给工艺美术学院的报酬中的绝大部分,获得报酬与主张著作权两种要求互不冲突。当然,艺术是无价的,获得名声也极其重要,不能因此而有损你作为业余艺术家的良好声誉。

我所设计的试题被别人商业性使用该怎么办

我是一名大学英语教师,在工作之余编写了一套英语考研辅导试题。由于该套试题是我多年来丰富教学经验的结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出版以来一直得到广大考生的厚爱,也引起了一些考研培训机构的极大关注。3年前我发现一些培训机构未经我的容许将我的试题进行复制并在培训班上使用,不仅如此,还将其改头换面作为内部资料进行网上公开销售,这种情况导致我的试题书销售量显著下降。开始我还忍受着这种情况,可是现在这种情况愈演愈烈。我想通过法律保护我的利益,但有人说试题不能享有著作权,况且这种情况属于合理使用,不是法律保护的范围。即使起诉也已经超过了起诉期限,法律不会给予保护。不清楚这种说法是否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能够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据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2年起诉的,假如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一)你的试题著作权受到了严重侵害。第一,试题也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该试题从设计创作过程来看,每一道题均需经历多个步骤并且付出创造性劳动才能完成,是你多年来丰富教学经验的结晶,具有独创性;从实际社会效果来看,出版以来一直得到广大考生的厚爱,也引起了一些考研培训机构的极大关注,具有极强的考研针对性,应用效果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由此汇编而成的整套试题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二,该培训机构的行为对你的著作权构成了侵害。一般说来,培训机构在课堂教学中讲解你的考研试题应属于《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合理使用相关作品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别人著作权的侵犯。可是,该案中这些培训机构将你的试题略加修改后,就作为内部资料在网上公开销售,并且导致你的试题书销售量显著下降。这种情况显然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属于以赢利为目的的出版发行行为,该行为已经构成法律所禁止的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二)你的著作权仍然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第一,超过诉讼时效你仍有权向法院起诉。一般说来,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予保护。可是,著作权侵权诉讼有一种特殊情形,这就是假如侵权行为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仍在持续,即使超过2年诉讼时效,法律仍然给予保护。本案中,在对于权利被侵害的状态容忍了3年之后,你终于觉悟起来,决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你仍然有权得到法律的保护。第二,由于你没有及时提起诉讼,提起的赔偿数额必然受到限制。该案中的侵权行为愈演愈烈,是促使你诉诸法律维护权利的决定因素。因此,你应当先要求这些培训机构停止将你的试题进行复制或改头换面作为内部资料进行网上公开销售,并且销毁所有复制软片。除此之外,你最近两年因这些侵权行为导致试题书销售量显著下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该由那些侵权机构一并赔偿。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只能从你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2年计算,而不能从你3年前发现这一情况时起算。1.在明确赔偿数额时,你应当先向人民法院提交自己图书销售量显著下降的证据,并以此明确赔偿数额;假如你很难提交上述证据,也可选择查明这些侵权单位的非法所得,但这必须有关工商、税务等行政机关的配合,否则很难实现。2.为了防止著作权侵权行为在诉讼之后再次发生,能够要求侵权人在侵权作品影响范围内通过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这样做不仅可令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失,使其难以继续实施同类侵权行为,也能够借机扩大自己的名气,巩固自己真正作者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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