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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用菌商品申请注册和保护机制面临的挑战,我国首部商标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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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用菌商品申请注册和保护机制面临的挑战,我国首部商标法律

我国食用菌商品申请注册和保护机制面临的挑战

我国食用菌品牌商标较少我国是世界第一大注册商标国,2019年一季度,新申请的商标超过155万件,累计申请数达3676.5万件,累计申请注册超过2400万件,有效申请注册超过2100万件,总量超过全球占比40%。2000年~2019年,我国商标注册申请数量呈现爆发式增长,从22.3万件增长到731.7万件,最近几年呈现倍增势态。其中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约占国内商标的0.08%,主要为电子、机械和服装类。我国菌类申请注册商标数量尚没有统计数据,各方都没有将菌类商标作为1个单独门类列入统计,可见重视程度不足。可是在2017年度新增506个地理标志名录中,仅有9种食用菌类,包含旌德灵芝(13)、遵化香菇(干制106)、遵化香菇(新鲜107)、绥棱木耳(136)、安图黑木耳(207)、敖汉北虫草(干制248)、敖汉北虫草、(新鲜249)、文登花香菇(295)波密鲜松茸(440)。当年获选第七届全国地理标志商标摄影大赛一等奖的是2008年首度入选食用菌行业驰名商标的古田银耳。主要食用菌品牌还是以庆元香菇、龙泉灵芝、古田银耳、岫岩香菇、平泉食用菌、东宁黑木耳、汪清县黑木耳、延边国家级食用菌、伊春原生态食用菌和柞水木耳等地理标志品牌为主。缺乏商标品牌战略意识食用菌企业没有认识到品牌是产品的旗帜,标识观念不强,缺乏强烈的商标意识。首先,各省食用菌行会还有没有标识的,没有标识的行会影响力明显低于有标识的行会。基层生产农户更缺乏商标意识,商标使用以挂靠为主。在国际上也缺乏商标意识,导致国内最具影响力的庆元香菇在美国被抢注,给国际市场的竞争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其次,知名品牌主要集中于江浙一带,例如生产型的品牌具有代表性的上海雪榕、上海光明森源、天水众兴菌业,加工型品牌浙江天和、上海大山合、湖北裕国菇业,功能型品牌江苏安惠、浙江寿仙谷、浙江佐力药业,食用菌生产加工设备型品牌浙江宏业装备、浙江青风、杭州弗德里希等。有些品牌申请注册了地理标志,可是没有申请注册证明商标,品牌效应发挥较差。第三,地区品牌较少,例如湖北省在2010年以前仅有60多个品牌,近些年品牌增长速度较快,可是也不能满足食用菌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国际上品牌竞争力差,和日本HokutoCorporation、荷兰克里斯汀斯集团、美国施尔丰这样国际知名公司相比,商誉和产品质量都较为逊色。第四,集体商标管理不规范,类似满菇香、大瓦山食用菌合作社等商标还缺乏板块整合。食用菌侵犯商标权事件时有发生2017年全国处理侵犯商标权案件超过3万件,处罚金额4.7亿元,可是食用菌案件处理效果较差。2017年,上海丰科起诉几家白玉菇工厂Finc-W-247菌种侵权无果,代表着我国食用菌商标和知识产权保护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而上海丰科自身在知识产权和商标专利权保护上也缺乏实质行动,自身举措也令人失望。除了品种之外,设备也是侵权的重灾区,各个食用菌设备生产公司之间专利权纠纷不断,创新者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我国食用菌知识产权和商标的保障法律不够健全,还没有一部针对食用菌产业的商标立法,以上四部法律各有侧重,可是难以解决我国食用菌商品侵权的问题。截止到2019年5月10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搜索食用菌专利,共有17027次,其中发明专利占大约三分之二,新型实用新型专利占三分之一,是2010年的3倍,专利发明在A类、C类和B类居多,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工业加工和栽培方法等领域。从1978年以来,我们食用菌产量的占世界总产量的占比从5%上升到70%,1978年、1983年、1990年、1994年、1997年、2002年分别为5.7%、12%、28.8%、53.8%、63.6%、70.6%。明显专利发展水平滞后于食用菌增长规模。

我国首部商标法律

光绪三十年(1904)满清政府终于在帝国列强胁迫下,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商标法律—《注册商标试办章程》。国民政府实业部商标局于1935年6月编辑的《商标公告百期纪念特刊》作了这样的追述,当时清政府在“日、德公使相继催促,商部急不暇择,就草草依据赫德代拟的草章,和参酌英公使代拟之各条,拟成《注册商标试办章程》。可见清廷的窘迫与无奈。该章程吸收了时任中国海关总税务司的英国人赫德起草的章程并参考了英国公使所拟各条而炮制出笼的,因而具有浓厚的殖民色彩。主要表现在,该章程的执行由外国人把持的海关来负责,还规定了商标纠纷的领事裁判权,即外国人假冒商标成被告时,由外国法庭按其本国法律审判,亦即所谓的治外法权。所有这些,严重践踏了国家主权。与该章程同时颁布的还有《注册商标试办章程细目》,类似于细则或条例,并区划了申请商标的45个商品类别。当然,假如剔除该章程具有殖民色彩的部分条款后,那么该章程的其余条款则构成了一部比较系统和完备且具有现代意义上的商标法律,即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确权、商标使用、商标保护等都作了具体而明确的界定。1904-1923年(北洋政府)期间,在津、沪两海关办理商标挂号并报商部备案的有25900件,几乎都是外国商标。尽管如此,《注册商标试办章程》毕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商标管理的成文法律。当然,在当时条件下,要求封建的小农制经济长期为主的国家与垄断的资本主义已经形成并过渡为帝国主义的西方列强而平等地、共同遵守仅有在市场经济较为成熟状态下的商标规则,显然是极不公平的。这就如同当今一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共同加入的某些国际组织、条约、协议等,假如发展中国家不对其中的某些规则申明拥有保护期或过渡期或作相应的保留,则要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是不可思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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