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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立法更新的方向,网络知识产权技术性冲突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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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立法更新的方向,网络知识产权技术性冲突是什么

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立法更新的方向

对于网络犯罪的刑法挑战,许多人对其并没有充分的认识,认为网络只不过是一种新型的犯罪工具,犯罪实质并未发生转变,不必须刑事立法更新的应对然而,网络并不是一次简单的技术进步,它造就了1个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虚拟平台,人类社会从此进入现实平台和虚拟平台共存的双平台时代,它不仅使新型犯罪的不断产生,更使传统犯罪呈现出异化的趋势,而特别是在网络知识产权犯罪领域,这种异化更为明显,由于,刑事立法的更新是刑事立法机关的必然选择。1.回应新时代背景下增设罪名的需求刑事法律不可能恒久不变,它会随着社会大环境的改变而改变。在整个社会转向“网络2.0时代”和知识经济时代的宏观背景下,为了确保网络知识产权能够获得应有的刑法保护,未来刑事立法应当从两个领域增设新的知识产权犯罪罪名:一是对于侵害新型网络知识产权法益的行为,设立新的罪名。上文已述,网络犯罪根据侵害法益的不同能够分为新型法益犯罪和传统法益犯罪。对于后者由于现有刑法已有罪名制裁,仅仅侵害法益的行为方式产生了一定的异化,那么大部分情况下能够通过司法解释的扩张来实现制裁的效果;可是对于前者,由于刑事立法指出根本未将其纳入到保护的范畴,例如,技术措施、域名等,那么为了保护新兴法益,则有必要考虑增设新的罪名。二是新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凸显,必须对知识产权进行全面的刑法保护,可是由于我国过去刑事立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不够重视,使许多传统的知识产权未能纳人到刑范围,例如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设计布图权、地理标志权等,尽管相关知识产权法早已确立其杈利性质,可是刑法一直未能对其进行特殊的保护,那么未来在增设罪名时,同样必须考虑增设的保护传统法益的罪名,弥补现有罪名体系的空白。2.回应新时代背景下修正罪名的需求未来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刑事立法更新的另1个方向,则是修正现有的特殊保护罪名,新的时代背景下已有的特殊保护罪名的规定已然滞后,应当进行修正。整体来看,现有罪名的修正同样体现在两个层面:①扩大现有刑法特殊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保护范围。上文已述,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的侵犯知识产权罪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权进行了特殊的保护,除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较为全面外,其他三种权利的特殊保护实质上都只是部分保护,保护面较为狭窄,著作权仅保护复制权、发行权和美术作品的署名权,专利权仅保护专利的标识权更为核心的实施许可权和转让权等其他权利未予以保护,商标权仅保护商品商标而不保护服务商标。在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现有罪名保护范围过窄的问题已经十分突出,亟待立法修正。②扩大侵害现有刑法特殊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制裁范围。以侵犯著作权罪为例,现有罪状中明确规定了必须要以营利为目的,才能成立犯罪。然而在网络时代,由于侵害著作权的成本大大降低,出现了大量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可是对别人著作权造成严重侵害的行为,网络时代,侵害著作权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竞争意识、声望、甚至单纯的娱乐,都开始成为实施侵害著作权行为的目的。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对知识产权犯罪立的1个显著的发展,就是逐步取消以特定的目的限制成立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为了加强对于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我国能够考虑在未来的刑事立法修正中删除侵犯著作权罪中的“以营利为目的”。

网络知识产权技术性冲突是什么

网络引发的著作权问题也可说是网络知识产权技术性冲突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表权、完整权受到巨大的冲击,著作权保护问题是当前对知识产权影响最大的1个问题。>

在以前我们可能不太在意网络知识产权技术性的分歧冲突,但随着最近网络的发达程度不大扩大,人工智能的一系列的高科技产品的问世。网络知识产权技术性显得格外的必须重视。许多情况下发生的纠纷就是从这1个步骤环节开始的。

一、网络知识产权技术性分歧冲突

1.网络引发的著作权问题也可说是网络知识产权技术性冲突 。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表权、完整权受到巨大的冲击,著作权保护问题是当前对知识产权影响最大的1个问题。主要涉及如下几个问题问题,一是网络发表权问题,网络传输是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电子通信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新型的信息传播方式。数据的网络传输的法律性质是网络信息知识产权保护必须解决的基本问题。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发表和传播很可能构成出版行为,因而它对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出版社的权利、出版合同等问题将造成冲击,成为著作权法律急需解决而又相当复杂的问题。二是复制权问题,作品数字化是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基本的、最迫切的问题。作品的数字化是构成网络环境的基础,是版权保护的前提。作品数字化的本质是增加了作品利用的方式,数字技术的应用随之产生了复制权问题。在网络环境下,数字化让复制的概念难以准确地界定。作品数字化的性质是属于复制行为,还是创作行为?都引发了广泛的争论。三是著作权行使问题,网络信息的传播目的在于使用户广泛地应用,网络资源的分享,既是信息时代网络用户获得网络资源的重要形式,也是网络用户的权利,可是对于网络资源的分享是否属于复制的范畴?网络共享资源的版权由谁维护,付费下载是否侵害用户权利?四是跨国著作权问题,网络的蔓延性突破了国界的限制,发展中国家对于发达国家的资源共享算是不是侵权,国际贸易保护壁垒是否应该扩展到网络领域。

2.网络环境引发的新的知识产权问题 第一是对于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库产业是信息服务业的第三产业。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知识产权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但怎样保护数据库,因对数据库的利益不同,导致各国意见不一致。现有的数据库中有很大部分是由有版权信息和无版权信息组成的混合型数据库。数据库的保护一是对数据库的保护,二是对数据库信息的保护。当前国际上对于数据库的保护存在着诸多争议,主要体现在:数据库的定义问题,数据库法律保护问题,以及怎样界定数据库的著作权的问题。第二是怎样定义“合理使用”的问题,网络时代使作品复制的速度和容易性大为提高,这有可能造成版权的侵害,可是假如禁止过多,又会限制数据库的合理使用。

3.网络对传统知识产权法律的冲击 网络时代给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带来了巨大冲击,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及分歧冲突。具体表现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和网络的公开性的冲突;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与网络的无边界蔓延性的冲突;知识产权的时间性与网络传播过程中保护期限的冲突。

二、对于网络知识产权分歧冲突的对策思考

1.用技术手段解决分歧 解铃还须系铃人,知识产权问题是由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想要解决问题,还要依靠技术。数字时代,既为盗版和非法利用作品带来了便利,也为版权人保护自己的权利带来了技术手段。技术措施是先加入数字化作品之中的技术性保护措施,从根本上切断非法访问、复制和传播版权作品的途径,阻止未经授权行为的发生。是为了保护版权人自己的权利而设置的,具有目的性强、针对性强、主动性强等特点,技术措施不仅要“有效”,还要“合法”,有效性是技术措施的前提,合法性是技术措施的保障。技术措施要获得合法性必须具备3个条件,一是不能具有攻击性;二是不能对别人的作品或公共领域的作品设定技术保护;三是必须具备交易功能或为交易提供渠道。

2.采用法律保护知识产权 信息化的蔓延给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巨大冲击,为保护网络知识处产权,对于立法的要求日益强烈。当前,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立法处于空白状态,在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专利法体现出的也只是应急性,因此,当务之急是对网络知识产权给予1个合理的定位和概念,构建1个合理的网络知识产权法的模式。对于立法的模式,应该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以修正案的形式,对于现行知识产权保护法进行调整和补充,扩大范围,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法纳入到现有知识产权法的体系之下。二是制定的独立网络知识产权法,这样便于解释、界定新的法律概念,保护效率。网络信息知识产权立法应两步走,依据网络信息活动的特点,消除原有的法律体系中不适应的内容,在逐步修改、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的同时,进行单独立法,逐步建立新的法律规范,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法体系的构建既要依据国情,还要有所侧重,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要保护国内的利益,坚持技术开放的原则,满足当前发展必须,为未来发展战略打好基础。 结论 我国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现状堪忧,这不仅必须立法来进行规范,同时也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去探索和完善。

现在的网络越来越发达,人们能够同过网络来做许多的事情。但这也带来了许多的分歧的产生。如网络知识产权技术性分歧等。高科技遍布的今日我们要着重注重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不,应该说要有知识产权的这个意识,许多情况下稍不注意,就会后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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