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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产生,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策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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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产生,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策有什么

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产生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全球网民人数的成倍增长,人们交往和学习的方式在不断发生着新的转变。互联网为人们提供了丰富的网络资源和迅捷的交易平台,使得普通大众能够享受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品和信息服务,能够通过视频、文本、音频等方式进行娱乐、学习和交流。互联网信息技术对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产生了很大冲击。互联网具有全球性,数字技术的发展使得大量的纸质资料、音频资料和视频资料网络传播简单化、快捷化,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的某些特性,譬如地域性、时间性、专有性等,在网络社会都大大淡化,取而代之的是更广的传播范围、更宽的传播速度以及更容易的侵权手段。与此同时,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地域极广、隐蔽性极强,进1步导致侵权数量大、取证难等问题。具体而言,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现象非常普遍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其一,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方法简单。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大大“便利”了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能够通过复制、粘贴、下载、P2P等简单方式就能完成。其二,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追究困难。网络技术打破了传统物理空间的限制,任何人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能实施侵权行为,并且很难举证或者要付出高昂的代价才能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其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人数众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网民的大幅增加,网络知识产权侵权人数也在不断增多,这必然会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司法保护的健全提出更高的要求。知识全球化的趋势迫切必须新的法律制度应对网络知识产权的新转变。假如不对传统的知识产权法进行修改,那么网络知识产权将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甚至将被现行的法律所拖累。

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策有什么

对于由享有版权的作品构成的数据库,依据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5款和第2条之二第3款的规定,能够作为汇编作品受 到版权的保护。制定适应于互联网络发展的专门域名保护法。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也能够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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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也叫作知识所属权,是指权利人对对自己所创造出来的劳动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权利。其中著作权包含了邻接权以及版权,工业产权就包含了发明、专利等。网络知识产权其实也就是指的由于网络发展从而引起的或者各种相关的知识产权。那么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策有什么?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大家解答。

一、网络著作权保护

网络数字空间的信息资源以非线性结构存在,容易被复制和传输、压缩并被多次利用,因而给网络著作权的保护带来了困难。传统著作权的许多概念在网络环境中受到了冲击,例如对于“发表”、”复制”、”发行”等基本概念的重新界定,对于”合理利用”原则的适用范围的重新认定。在网上,对于著作权人、侵权人和侵权的确认也比以前更加困难。数据库的保护

数据库是信息资源最早的存在形式,随着网络环境的发展和完善,数据库得到更为迅速的发展和更为广泛的应用,人们对数据库加强保护的呼声日益强烈。对于由享有版权的作品构成的数据库,依据《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5款和第2条之二第3款的规定,能够作为汇编作品受到版权的保护。对于由包含不享有版权的“数据或其他资料”构成的数据库,依据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0条第2款的规定,“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我国对数据库的保护应既能促进民族数据库资源产业的发展,又要避免和减少西方发达国家对数据库资源的垄断,在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下,构建1个完善的数据库著作权保护体系。

二、域名的保护

域名,又被称作网址,是连接到国际互联网上的计算机地址,是为了便于人们发送和接收电子邮件或访问某个网站而设计的。域名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域名争端以及法律调制问题一直是全球范围内激烈争论的焦点,也是传统法律理论所未涉及的。

我国尚不存在专门调整域名与商标法律冲突的法律法规,2001年7月24日,为与国际接轨,并符合TRIPS以应对入世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解释是我国目前最直接的调整域名纠纷的法律依据。为解决目前我国处理此问题的困境,借鉴国际上各国的司法解决途径,最重要的是制定适应于互联网络发展的专门域名保护法。根据互联网的特点,从对域名知识产保护的角度出发,我国应该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制定适合互联网络时代的域名保护法,明确域名的法律地位以及域名纠纷的处理原则及解决方式,使对域名这一知识产权中的新兴客体的保护有法可依。可是,在没有制定专门域名保护法以前,为了便于域名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应该先扩大对现有知识产权法中某些条款的解释。

三、专利权的保护

除了以上几大常见的案件类型,侵犯专利权也是与网络有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案的类型之一。不过,这一类型的纠纷案件并不多。数据显示,在过去的8年中,北京一中院仅在2006年受理过1起涉及专利权的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案。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也不得使用其专利方法”。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实施别人专利的行为是侵权行为,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著作权和申请注册商标权也是如此,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可使用。这在中国的著作权法及商标法中都有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也能够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查处。

以上的内容就是律图小编为大家带来了关于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对策,希望能够对大家有一点协助。假如您在这方面还有什么其他的法律问题,您能够在律图的法律知识栏目上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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