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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行为的其他刑法惩治手段,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行为的刑事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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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行为的其他刑法惩治手段,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行为的刑事责任分析

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行为的其他刑法惩治手段

考虑到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行为在实施目的、行为方式等方面的网络异化,其危害对象更多地开始涉及对商业信誉、广告秩序的侵犯,因而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以及虚假广告罪有着密切的联络。实际上,在为数不多的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犯罪惩治中,目前适用较多的也是以损害商业信誉罪、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别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别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不难发现,考虑到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会对商标权人的商誉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将此罪名用于打击部分危害严重的商标冒用行为有其合理性。《刑法》第222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依此规定,所谓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31考虑到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行为,大部分是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非法吸引消费者,某种程度上符合虚假广告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行为的刑事责任分析

网络在商标领域的渗透,逐渐使得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行为的刑法惩治成为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因此,全面探究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行为的现状、朱点与类型,解读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的原因,并依托这些研究制定合理有效的刑法惩治路径,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等方面全方位、多角度的防范和治理网络间中的商标冒用行为,对于商标在网络空间中的健康发展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具有立法和理论研究的必要性和前瞻性。近些年,随着网络营销与电子商务的出现,商标在网络空间中的功能得到了巨大的异化与实现。与之伴随,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行为也呈现出日益严峻的高发态势,寻求惩治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行为的刑事路径成为遏制商标冒用的关键问题。商标冒用行为在不同的部门法中,有着不同的法律含义和调整范围,具体到刑法中主要体现为现行《刑法》第213~215条所规定的假冒商标犯罪。客观地讲,我国现行《刑法》对知识产权犯罪尤其商标犯罪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但在应对不断涌现的新型网络商标冒用行为时,仍显得有些捉襟见肘,诸如对域名冒用商标、网络链接冒用商标、搜索引擎冒用商标等行为的惩治,都无法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找到明确的依据。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的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了网络空间中平稳有序的市场运行,同时也侵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能够说以网络时代为背景的商标冒用给刑事法律提出了诸多新课题。本章研究的目的也在于保护网络空间中的商标权,惩治网络空间中的商标冒用行为。因此,为了破解网络空间中商标权刑法保护的难题,就有必要从商标冒用现状入手,重新审视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进行调整和修正,使其适应惩治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行为的现实要求。从国内的现实情况来看,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行为愈演愈烈,却无法得到有效的遏制。通过案例分析和相关理论研究的梳理不难发现,导致此类行为日益严重的根源在于,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尚未受到学者们的普遍重视,国内目前关于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行为的刑事惩治也鲜有人探究,使得商标冒用行为在网络空间中的刑事制裁研究大部分出现了空白。而在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纠纷的民事研究领域中,已经存在着较多的现实案例和研究成果,这在某种程度上为刑法惩治网络空间中商标冒用行为提供了借鉴和完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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