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歪曲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美国的理由苍白无力,外包装和商业外形商标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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歪曲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美国的理由苍白无力,外包装和商业外形商标的审查

歪曲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美国的理由苍白无力

来源:人民网知识产权问题是中美经贸磋商的重要部分之一。在过去1年多以来,中美双方经历了12轮高级别经贸磋商,双方曾经多次达成共识,又多次由于美方的出尔反尔,破坏磋商共识基础,使包含知识产权在内的磋商难以达成协议。美国面临的困境是,承不承认中国的成就是社会主义特色治理体制下取得的?假如承认,美国政客构建的“冷战”思维和话语体系将瞬间崩塌。假如不承认,就必须创造1个弥天大谎,来维系美国政客们的伪善颜面。以“盗窃”“强制”这样的词句描述中国的技术进步,目的是为自己建1个没有基础的道德高地,其次再捕风捉影找一两个毫无事实依据的例子,试图蒙蔽那些善良、不了解真相的美国和世界人民,这就是美国大张旗鼓地打造污名化中国的话语工具背后的逻辑。然而,大量事实证明,为严格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推动完善法律法规,健全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成本。一方面强化源头保护,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另一方面加大执法力度,基本构建起集“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于一体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前不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康奈尔大学等机构共同发布的“2019年全球创新指数”报告显示,中国连续第4年保持上升势头,排在第14位,比去年上升了3个位次。中国排名上升的结果印证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此前的预测。他对2019年中国在全球创新指数中的排名非常乐观,由于多年来中国一直将创新纳入经济发展战略和方向,并在过去40年里建立了“一流的知识产权基础体系”。关注知识产权的人都晓得,非本国居民知识产权申请数量是1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营商环境的“风向标”和“晴雨表”。2019年上半年,国外在华申请的专利和商标的数量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专利增长是8.6%,商标是15.4%,这与中国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是分不开的,更表明全球创新主体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营商环境的坚定信心。面对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取得的成就,美国视而不见,继续用老掉牙的标签,污名化中国,指责中国“盗窃知识产权”和“强制技术转让”。在美国政客的操纵下,贸易保护主义和恐外、排外情绪弥漫美国并充斥着美国的决策体系,美国作为科技强国的环境体系正在被政客侵蚀。当谎言被重复到了自己都相信的地步时,美国已经失去合理构建全球科技合作体系的资格,没有了正确判断科技合作给美国带来利益的能力,进而为自己戴上“固步自封”的镣铐。令人大跌眼镜的是,当中国的华为公司向使用其230项网络设备专利的美国企业主张自己的知识产权利益时,美国居然有参议员跳出来,要立法禁止中国的华为公司通过美国的法院向美国企业索要专利费。指责别人能够造谣,涉及自己时则能够耍无赖,这背后是美国双重标准的霸凌和对中国技术崛起的恐惧。当美国政客看到上半年美国企业在中国申请的发明专利和商标专利数量位居前三甲时,无论用什么理由来歪曲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事实都会让始作俑者的理由苍白无力。中国相信科技合作的放大效应,不相信美国推动与中国“技术脱钩”会使中国倒退,也不相信“脱钩”能给美国科技界带来他们所期待的收益。

包装和商业外形商标的审查

严格而言,商品的外包装和商业外形商标也应当属于三维商标。尽管说种商品的所有包装都不具有固有显著性是不可能的,可是在大多数案件中商品外包装和装潢都不具有显著性。原因很简单,由于普通消费者不会将商品的包装装潢视为标示来源的标志,相反,消费者经常将它们视为具有装饰性、吸引力的装饰资料。在英国的Proctor&Gamblev.RegistrarfotradeMarks一案中,沃克法官支持了申请注册商标审查机构所作出的拒绝申请注册1个贴附在吸尘器上的三维瓶标识的决定。审查员将该项申请描述为3个部件,即瓶子的外形、标识的外形以及两者所使用的颜色。沃克法官认为,根据《英国商标法》第3条第(1)款(b)项对显著性的要求,申请人的商标必须构成可视标识或者能够立即与其他竞争者的商品相区别。产品A和产品B可能在外观或包装上存在差别,可是假如通过近距离的检查和比较,两者之间的差别才变得显而易见,那么没有人敢说它们是具有显著性的。而在中国,在“可口可乐公司诉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案”中,对于可口可乐公司提出的第3330291号“三维标志”注册商标申请,北京市第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可口可乐公司所申请的三维商标,整体呈圆柱形,中间部分有收腰和图形圆点的设计,底部有若干分立的支撑腿的设计。通过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相关公众易将申请商标作为一种饮料的包装容器加以识别而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立体标志加以识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标志的显著性特征是指该标志所具有的能够使消费者通过它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的特征。假如商品的容器本身尽管能够与其他同种商品的容器相区别,可是不能从其本身识别该商品的提供者,则仅有在该容器经使用能够让相关公众识别其来源后才具有显著性特征。可口可乐公司关于其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具有独特创意、没有其他企业或个人在其以前使用过与之相近似的容器外形的上诉理由,仅能说明该三维标志本身可能会受到著作权法或专利法的保护,但不能作为其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的理由。因此驳回了可口可乐公司申请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的上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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