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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的基本条件,授予专利权对新颖性有什么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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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的基本条件,授予专利权对新颖性有什么认定标准

授予专利权的基本条件

专利申请要获得授权必须满足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形式条件主要为专利申请文件应当以专利法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格式,并依据法定程序履行各种必要的手续。实质条件主要为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1)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出版物公开:是指载于书刊、报纸、专利文献、正式公布的会议记录或技术报告、样本、产品目录、微缩胶片、光盘等载体中,无论出版或发行的份数多少,只要有一份出版物是任何人都能够接触到的,就构成发明公开。对于印有“内部发行”等字样的出版物,属明确范围内要求保密的,以及没有透露发明具体技术内容的新闻报道,不属于公开之列。出版物公开日期以印刷日为准,只写明月或年的,以月份的最后一日或当年12月31日为公开日。———口头公开:是将技术内容通过报告、演说、谈话、广播、电视、讲座等方式的公开,指不管公众实际是否得知,只要想听就能得知的状态。(2)对比原则:判断新颖性采用单独对比的原则,将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1个产品)或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相关的技术内容单独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在后的专利文件的组合,或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3)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况:以下三种情况有6个月的宽限期(美国、澳大利亚宽限期为12个月,欧洲没有宽限期)。———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申请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及技术会议(不包含受其委托或以其名义组织召开的会议)上首次报告或发表的。这里指公开举行的会议,也就是参加者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会议。具有保密性质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披露的内容没有达到“为公众所知”的程度,不构成现有技术,不影响新颖性,没有必要考虑新颖性宽限期的问题。———别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必须注意的是,被公开的发明创造内容必须直接或者间接来自申请人,假如是来源于此外独立做出同样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就不能享有本条规定的宽限期。(4)新颖性宽限期的效力:———宽限期不同于优先权:宽限期并不能使该申请的申请日追溯至发明创造的展出日、发表日或者泄露日。宽限期仅仅是在不可避免或者无意识地公开发明创造的情况下,专利法给予的1个补救措施。———保护是有限的:宽限期内,申请人本人或者别人的再公开,或者由别人独立做出了同样的发明创造并且提出了专利申请,那么申请人有可能得不到专利权(对方也得不到专利权)。(5)优先权:申请人有权要求将第一次提出申请的申请日作为后来申请的申请日。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叫优先权日。优先权可使申请日提前,有利于赢得新颖性。本国优先权除赢得新颖性外,还能够修改,不断完善在先申请的发明创造。———应用本国优先权时需注意的问题:仅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才可要求本国优先权(一般情况下,在先申请与在后申请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均可。设立本国优先权的最初目的是为了专利转换类型,即先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又想申请发明专利的情况下,为了保留原申请日而设立了国内优先权制度;外观设计不存在转换类型的问题,因此没有国内优先权);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主题应当一致;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于在先申请的12个月内提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条件:在先申请应当是在外国第一次申请;在先申请是在同中国签订协议、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国家提出;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与在先申请的主题应当一致;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优先权的在后申请应当于在先申请的12个月内提出,外观设计则为6个月。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在判断创造性时,通常采用是否为“显而易见”作为判断标准。拼凑的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如一项带有电子表的圆珠笔的发明,两者仍各自以其常规的方式工作,在功能上没有相互支持,只是一种简单的叠加;相反,第一辆汽车的发明,是由发动机、离合器和传动机构组合而成,组合后的技术效果是制成一种前所未有的新型交通工具,因而具有创造性。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一般在理论上(出了实验室)能够实现就满足实用性要求。除此之外,发明必须能够在产业上制造或者使用,具有可实施性和再现性。如一项新的桥梁设计方案,由于它受桥梁地点的限制,不可能原封不动地应用于任何地点的桥梁建筑上,因而不能获得专利权;但桥梁的构件能普遍应用在桥梁建筑上,在生产中能重复,符合再现性的要求,具备实用性;诊断、治疗、手术方法无法在产业上使用,不具备实用性。药品专利审查对实用性要求较低,仅要求从技术上对疾病的治疗效果,而不对其毒性和安全性进行严格审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别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授予专利权对新颖性有什么认定标准

授予专利权对新颖性有什么认定标准

授予专利权有具体的条件限制,新颖性是授予的客观条件之一,那么在授予专利的过程中新颖性的具体认定标准有什么呢?下面是北京企业易知识产权为大家整理的相关法律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北京企业易知识产权--授予专利权对新颖性有什么认定标准

(1)公开标准

公开与否,是区别新旧发明、新旧实用新型,以及判断发明或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重要根据。所谓公开,主要是指书面公开、使用公开和口头公开三种公开的方式,即用上述的方式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以达到为人们所知晓。在实际操作中,审查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往往靠文献检索。查阅已批准的专利中是包含专利申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查阅公开发表的文献中是否包含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

(2)时间标准

同一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由两个以上的人分别独立地创造出来,那么,判别谁的发明具有新颖性,就有1个时间标准问题,这是认定发明或者实新型是否具有新颖性的第二标准。目前,世界各国有两种时间标准:一种是发明日标准,根据这种标准,只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在发明日以前未被公开(公知公用),就具有新颖性;另一种是申请日标准,凡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质内容在申请日以前未被公知公用就具有新颖性。我国采取的是申请日时间标准,专利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地区标准

主要指在法定地区内未被人们所公知公用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均可被确认为具有新颖性。目前,世界各国判断新颖性所采用的地区标准,有绝对世界性地区标准、本国地区标准和相对世界性地区标准三种。我国专利法在书面公开上采用了绝对世界性地区标准,而在使用公开或者其他公开上采取了本国地区标准。

考虑到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情况,以及科学研究和国际交往的必须,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还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是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是别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值得注意的是,各国专利法关于丧失新颖性例外的规定是不同的。我国专利法如上述所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在多数国家是不承认的,况且在国内此宽限期也并非是给申请人的一种优先权,因此,为了万无一失,应尽可能在完成发明创造之后,尽早提出专利申请。

北京企业易知识产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别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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