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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标志能够作注册商标,什么标志是不可申请注册比荷卢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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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标志能够作注册商标,什么标志是不可申请注册比荷卢商标的

什么标志能够作注册商标

商标俗称牌子、品牌,是识别商品和服务的标记,其完整的法律定义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的,将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为其他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一种专用识别标志。从商标的定义能够看出,商标的本质是一种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识别标。生活中的识别标记有多种,依其使用目的的不同能够分为商业性识别标记和非商业性识别标记。商业性识别标记指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具有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者作用的标志。例如“NOKIA”、“SONY、“Haier”、“同仁堂”等等。非商业性识别标记则是商业性标志之外的所有标志。其种类繁多,例如,红十字标志、国旗、国徽、交通标志、OPEC、WTO,等等。那么商标与商业性识别标记是否是同一关系呢?换句话说,是否凡是商业性识别标记都能够用作商标呢?答案是否定的。商业性识别标记的范围要宽一些,包含商标。商标的识别作用在现代社会愈来愈显突出。商品经济不发达的社会阶段,商品的流通性差,仅局限于小范围地域内,该地域内的商品生产者、服务者数量少,往往为消费者所熟悉。通过商号等标志,就能够区分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生产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商标的识别作用显得不是很重要。随着生产力的急剧提升产品和服务的数量、种类以惊人的速度增长,形形色色的商品充斥市场。消费者的购物模式发生了转变,从主要由生产者直接推销,转变为消费者自主购物,而许多商品技术含量高,生产工艺复杂,使得消费者很难依靠自己的经验对某种商品本身的品质作出判断。于是,消费者转而依靠商标的引导来购物消费。假如这次购买的某种品牌的商品质量好,下次就会继续购买该种品牌的同种商品,甚至可能对该品牌的其他种类商品也产生信心,并向自己周围的人推荐该种品牌的产品。于是商标因其固有的识别性,而成为消费者挑选、鉴别商品的重要的信息载体,成为连接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最佳纽带。那么,是不是一切符合商标法的商业性标志都能够用作商标呢?商标法对商标的条件还有进1步的规定,仅有符合这些条件的商业性标识才有可能成为商标,不符合这些法定条件的商标,或者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但能够作为商标使用,或者不能取得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也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什么标志是不可申请注册比荷卢商标的

什么标志是不可申请注册比荷卢商标的?

比荷卢是比利时、荷兰与卢森堡的统称,也是三国联合共同建立的经济联盟。1944年9月5日英国伦敦,比利时、荷兰与卢森堡三国流亡政府签署比荷卢关税联盟协定。在1946年时,三国决定将关税联盟逐步扩大成为经济联盟,在1958年02月03日荷兰海牙正式签署《比荷卢经济联盟条约》,1960年11月01日时该条约才正式生效,为期50年,期满后可顺延10年。其签署条约的宗旨是为了发展三国之间的关系,协调三国之间的社会和财经事务政策,增加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在《比荷卢知识产权公约》中规范了注册商标的常见问题,我们今日来了解比荷卢注册商标中什么标志是不可申请注册的吧:

不可申请注册比荷卢商标的标志有:

1.纯粹描述性的标志;

2.缺乏显著性特征的标志;

3.具有欺骗意义的标志;

4.受保护的标志,例如国旗、国徽或官方机构的标志等;

5.申请形状商标,该商标与其他知识产权重叠的标志;

6.违背公共秩序、道德准则的标志。

那么这些标志不可申请注册为商标的原因是什么呢?

根据《比荷卢知识产权公约》的规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标志若是缺乏显著性特征则不能予于申请注册。法律还明文规定,比荷卢知识产权局(BOIP)有权利也有义务在某些情况下驳回注册商标申请,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包含:

1.标志仅是描述性的。假如申请的标志直接标明产品或服务的品质或特性,则是纯粹描述性的。这是注册商标申请中最为常见的被驳回原因。

2.标志缺乏显著性。描述性标志天然缺乏显著性。除此之外,例如宣传口号、单一颜色或产品的形状等,也可能缺乏显著性。

3.标志具有欺骗性。例如,清楚显示咖啡的标志不能被申请注册为其他产品(如安眠药片或茶叶)的商标,由于这对消费者而言带有误导性的。

4.标志是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申请注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徽章、旗帜或其他官方标志。诸如此类的标志仅有在相关组织或国家批准容许之后,才能在BOIP申请注册。实践中,这种驳回理由经常与包含欧盟旗帜(或其部分)的标志有关。

5.形状标志与外观设计或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重叠。例如,消费者可能将灯或椅子的形状视为外观设计而不是形状标志,因此这样的标志缺乏显著性。

6.标志与公共秩序和道德相违背。这种情况通常很少见,可是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准则,那么法院也能够宣布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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