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注册商标权无效的程序
申请注册商标权是什么?申请注册商标权无效的程序有什么?关于申请注册商标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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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顾问下面为大家详细分析一下。申请注册商标权,又称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的相对成熟形态。它是经国家法律明确的权利,是各国法律明确予以保护的主要对象。申请注册商标权代表着权利人不仅在事实上拥有某个商标,并且还在法律上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社会的认可。与未申请注册商标权相比,申请注册商标权易于得到国家法律甚至国际法的保护,具有自觉性、稳定性、专有性等特点。对应于商标权不同的无效情形,商标权无效的程序亦有所不同。
(一)对于申请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的商标权无效程序有两种:
1、商标局可依职权主动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
2、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
(二)对于不当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自注册商标之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对恶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三)对于申请注册商标争议的,在先申请注册商标权人可自被争议商标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
对核准申请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撤销这一申请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申请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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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注册商标权益保护的条件
1)商标必须首先在原属国获得申请注册。《公约》规定,未在原属国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享受本条约各项规定的利益”。并且,所谓的原属国申请注册,应为“正式申请注册”,既不是正式申请,也不是使用,而是“必须已经得到申请注册证书”。2)应考虑该商标从设计到申请注册等所有具体情况,特别是商标已使用的时间长短。3)商标的使用应该与申请注册图样保持一致,假如在实际使用中图案有所变动,则要看这种变动的具体情况,涉及到图案的哪一部分,是否改变了商标图案的“显著特征”?假如没有,就“不影响其与原属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形式上的一致性”。总之,只要不改变商标图案的显著性,就容许在使用中与原申请注册证图案的式样有所不同。4)商标是直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的标志,但就商标的申请注册和保护而言,“使用商标的商品的性质决不应该成为该注册商标的障碍”。不同档次、不同质量的商品容许使用同一商标,也容许使用不同商标。该商标的权益同样都要受到保护。此外,法律还规定,假如商品因未完成检查试用,则容许“商品能够晚些情况下出售。5)《公约》第六条之七谈到了商标所有人代理人或代表之间关系的问题,具体说,假如出现在未经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商标所有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以其自已的名义向本联盟中的一国或多个国家中请申请注册了该商标时,该商标所有人就“有权反对该申请的申请注册或要求予以撤销”,或要求“将该项申请注册转让为自己”。即使是该被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类似商标”或即使是“有别人在其他成员国也有同样的商标”。只要商标所有人有证据证实该商标是属于自已的,都有权提出上述要求。假如代理人或代表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已经没有兴趣,并且已经放弃了的话,则代理人或代表的申请注册权将予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