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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日从哪天开始算,商标注册申请日的明确及优先权(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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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日从哪天开始算,商标注册申请日的明确及优先权(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商标注册申请日从哪天开始算

明确申请日至关重要,一旦发生纠纷,申请日的先后就成为明确商标权的法律依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在这里特别必须注意的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时间是不能视为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必须是代理组织将资料报送商标局,并且商标局收到文件之日算申请日。如:上海霞露日用化学品厂在1987年6月14日将在第3类香水、头油润肤膏等商品上申请霞露注册商标的要求报送上海市某某代理机构,上海市某某代理机构核转的日期为1988年3月18日,商标局收到的日期为1988年4月2日;而江苏无锡美容品厂在1987年12月30日即向商标局申请露霞注册商标。这两个商标由于使用在同种商品上,名称相似,上海霞露日用化学品厂的申请注册申请由于申请在后而被驳回。上海霞露日用化学品厂后来以报送核转的日期是1987年6月14日为理由申请复审但仍被驳回。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如期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和证明。商标局将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如:江苏省吴江县酿酒厂和地方国营洪泽酒厂在1988年6月25日同一天在同种商品—酒上,分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提出醉蟹注册商标申请书。商标局通知两申请人提出醉蟹商标的最初使用的证明。吴江县酿酒厂在回复中只是强调其商标在省内是申请在先的,未提出使用证明;而地方国营洪泽酒厂在回复中提出了其商标使用在先的证明。结果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了地方国营洪泽酒厂的商标,驳回了吴江县酿酒厂的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日的明确及优先权

先申请原则之下,“申请日”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以商标局受理为条件。注册商标申请手续齐备、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并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手续不齐备、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文件或者未缴纳费用的,商标局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文件基本符合规定,可是必须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期满未补正的或者不按照要求进行补正的,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依据以下规则明确:当事人向商标局提交文件或者资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可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为准,可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以数据电文方式提交的,以进入商标局电子系统的日期为准。然而,递交日在先的注册商标申请在法律上未必就是在先申请。我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商标法承认“优先权”,故优先权日可取代“递交日”而视为“申请日”。根据优先权事由不同,可分为“申请优先权”和“展览优先权”。《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注册商标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同种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依据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能够享有优先权。此为“申请优先权”。为要求优先权,外国第一次申请根据该国法律必须构成正常国内申请(regularnationalfiling),也即是说依据该国法律足以取得申请日。至于除此之外国申请随后的命运怎样,都不影响在后的中国申请,即便其为申请人撤回或被外国商标局驳回。为要求优先权,注册商标申请人还应当在提出注册商标申请时做出书面声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外国注册商标申请文件副本,应当经受理该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标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不满足上述任一条件,视为未要求优先权。成功主张优先权的法律效力在于,第三人在优先权期间内(即自外国第次申请之后六个月内)的任何行为(包含注册商标申请行为,商标使用行为等)都不具有对抗享有优先权的注册商标申请的法律效力。此商标注册申请人得根据优先权日,“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注册商标申请”享受优先权,即这些注册商标申请在法律上视为优先权日(第一次注册商标申请提出之日)提出。任何人在优先权日后,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之上申请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都应当予以驳回。“展览优先权”的法律效力类似于申请优先权。《商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该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人能够享有优先权(《巴黎公约》第十一条仅要求成员国对展览会所展示商品的工业产权予以临时保护(temporaryprotection),而没有规定具体保护形式。就所展商品所涉技术发明,我国专利法采取宽限期保护模式,即合规展览不破坏专利申请的新颖性;而对于所展商品所涉商标,我国商标法采取优先权保护模式)。为要求此种优先权,申请人应当在提出注册商标申请的情况下做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在展出商品上使用此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否则,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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