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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整体的显著性与显著识别部分,商标整体的显著性与显著识别部分

  
很多企业对商标整体的显著性与显著识别部分,商标整体的显著性与显著识别部分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商标整体的显著性与显著识别部分,商标整体的显著性与显著识别部分,希望大家能对商标整体的显著性与显著识别部分,商标整体的显著性与显著识别部分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商标整体的显著性与显著识别部分,商标整体的显著性与显著识别部分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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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整体的显著性与显著识别部分

承接:商标显著性案例实际上,图文组合申请注册商标经实际使用,其整体能够识别商品来源,其文字部分可能成为主要识别部分,其图形部分也可能成为主要识别部分。例如,宝马股份公司获准申请注册“BMW及图”商标,核准商品项目为机动车辆、摩托车以及零部件。经实际使用,此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BMW”可成为主要识别部分,其图形部分同样能够成为主要识别部分。事实上,“BMW及图”申请注册商标的图形部分很醒目,占据视觉中心,可给消费者带来独立的商业印象(commercialimpression),其显著性不亚于文字“BMW”。诸如这样的例子举不甚数。可见,特定图文组合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是其文字部分,还是其图形部分,抑或两者都是,取决于相关的证据,不能一概而论。本案两审判决的问题在于,含描述性文字的图文标志可因其图形部分具有固有显著性而整体具有显著性。即便图形单独亦无显著性,图形和文字的组合也可能使得标志整体具有显著性。因此,不能从图文标志所含文字不具有显著性得出标志整体不具有显著性。在纠正两审法院判决时,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应当根据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从“整体上”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审查判断。道理再简单不过。商标局核准的商标图样是“沩山牌及图”,而不是“沩山牌”。商标注册申请人也未采用任何方式排除“沩山牌及图”中的图案部分。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此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核准的“沩山牌及图”和核定商品为限故而,要宣告“沩山牌及图”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得证明基整体不具有显著性。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颁行的《商标授权确权纠纷审理意见》第8条进1步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时,应当根据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从整体上对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进行审查判断。标志中含有的描述性要素不影响商标整体上具有显著特征的,或者描述性标志是以独特方式进行表现,相关公众能够以其识别商品来源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显著特征。

商标整体的显著性与显著识别部分

承接:商标显著性案例作为商标法的基本原则,注册商标申请和申请注册商标效力争议应该依据商标文书所载标志整体,结合其可能附随的商标说明,进行审查。假如标志整体缺乏显著性,则不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商标法》第十一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仅直接标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以及他特点的”标志,同款第(三)项规定“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可申请注册为商标。值得注意的是,第(三)项涵盖的标志能够是在全部商品或服务上皆不具有显著性,特别是过于简单或过于复杂的标志。例如,文字标志“LOGO!”、“商品”、“价廉物美”、“货真价实”等使用到任何商品或服务,都缺乏显著性。本案争议商标在“沩山”文字之外还包含图形,在整体上不是“仅仅”直接标明商品特点的商标,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未适用《商标法》2001〕第十一条第1款(二)项,而适用同款第(三)项。可是,本案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均从争议商标“沩山牌及图”的“显著识别部分”(即文字“沩山”和对应的拼音)出发,得出沩山牌及图”整体不具有显著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出,沩山乡独特的地理和自然环境决定了沩山蔡的品质特点;一般消费者会将争议商标的文字部分作为主要识别部分和呼叫对象,故争议商标整体不具有显著性。这种观点值得推敲。尽管图文标志的文字部分是呼叫对象,但未必就是相关公众识别标识的主要部分。否则,图文组合的商标等同于“文字商标”,没有任何独立的意义。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直接认定相关消费者不会依据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来识别商品来源,相当不妥。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争议商标虽不仅包含‘沩山’文字,但因拼音部分与文字中的‘沩山’相对应,故该商标的文字和拼音应为主要部分对该商标的呼叫应为消费者认知该商标的主要方式”,故该标志缺乏显著性。然而,“呼叫”不一定是相关公众认知商标的主要方式。消费者选购商品并不总是“呼叫”,通常还会利用视觉观察商品包装,留心商标的图案部分。例如,申请注册商标A为组合标志,由文字Seabrook、农场图案和叶形框组成,框边为绿色和蓝色(参见图3-23),指定用于冷冻的新鲜蔬菜和水果之上。可是美国海关和专利上诉法院审理认为,经过长期使用,叶形图案成为申请注册商标A的主要识别部分。为此,指定用于同种商品的注册商标申请B可能同申请注册商标A混淆,应该驳回,尽管注册商标申请B和申请注册商标A包含不同的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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