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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企业的管理规范,商标印制企业的资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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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企业的管理规范,商标印制企业的资格规定

商标印制企业的管理规范

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结合《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商标印制企业必须建立下列制度:①承印验证制度承揽商标印制业务时,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审査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标内容,具体包含: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合法的营业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2)《注册商标证》或者由申请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注册商标证》复印件,并另行提供一份复印件;3)所要印制的商标样稿应当与《注册商标证》上的商标图样相同;4)印制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不得违反《商标法》第10条规定,不得标注“申请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注或者R标记;5)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使用别人申请注册商标,被许可人需印制商标的,还应当出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并提供一份复印件;注册商标人单独授权被许可人印制商标的,除出示由申请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签章的《注册商标证》复印件外,还应当出示授权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中含有许可人容许其印制商标的内容除外)并提供一份复印件;商标样稿中应当标明被许可人的企业名称和地址。②承印登记制度为了便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标印制的管理,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应当将商标印制委托人委托印制商标的情况登记造册,按照要求填写《商标卬制业务登记表》,载明商标印制委托人名称和地址、商标印制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明文件的主要内容、印制数量、废次标识数量、交货日期等。《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中印制的商标图样应当由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加盖骑缝章,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当附后。③保管制度、交付制度和残次品销毁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时,应当清点数量,登记台账。应当将商标标识的成品、半成品和印版、纸型、底片等全部交付商标印制委托人,不得擅自留存。商标印制企业接受委托印制境外商标标识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印制好的商标标识必须全部运输出境,不得在境内销售。印制中产生的废次标识应当集中进行销毁,不得使其流入社会。对商标印制委托人要求监督销毁的,商标印制单位应当积极配合。④档案制度商标标识印制完毕,商标印制企业应当提取标识样品,连同《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注册商标证》复印件、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文本复印件、商标印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等一并造册存档,以备查验,存查的期限为2年。完善商标印制企业的管理规范,对于从根本上扭转印刷业经营秩序混乱的局面有着不可低估的重要意义。一方面能够促进企业自律意识的加强,认真审核商标印制的有关内容,实行自我监督;一方面有利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资质审查和存档备查制度实现有效监管,减少商标印制环节违法行为的发生。

商标印制企业的资格规定

我国商标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经济动态,以及企业对于商标印制的需求,为了更好地对商标印制行为进行管理,于2004年9月1号正式施行了新的《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根该办法的规定,对商标印制企业的资质条件、商标印制委托人的具体要求、商标印制单位的管理规范以及违反商标印制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的设置。商标印制企业的资格规定根据2001年新颁布的《印刷业管理条例》第2条、第7条和第9条的规定,商标标识属于包装装潢印刷品,申请设立“商标标识印刷”企业或者增加“商标标识印刷”经营范围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资质》,经核准登记申请注册,取得“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或者“商标标识印刷”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商标标识印刷经营活动。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15条第4款的规定,依法登记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成为商标标识的印制承接单位。依据2001年颁布的《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5条的规定,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2)有明确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必须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申请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5)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6)有适应业务范围必须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规范和质量保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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