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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制度中的效率与公平,商标异议中的共同申请问题(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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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制度中的效率与公平,商标异议中的共同申请问题(注册商标异议怎么办)

商标异议制度中的效率与公平

我国现有的商标异议制度为异议前置模式,与绝对理由审查相结合符合我国当前注册商标实际的必须。异议制度作为我国商标法的传统制度,长期以来发挥了预防不当申请注册的重要作用。可是,该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仍然暴露出效率缺陷,因此迫切必须对其程序进行便利化改革。1.将3个月异议期缩短至2个月的可行性分析2013年我国进行商标法第三次修正时,对异议人的范围、异议事由和异议的具体程序进行了改革,其目的在于减少异议申请的数量,但在实践中,异议申请的数量仍然居高不下。下面以2015-2017年异议相关数据为例进行分析(见表2,表格中的数据来源同表格1)。通过对表2数据的纵向对比可见,异议申请量占审定量的百分比从2015年的4.1%下降到2017年的2.7%,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现行商标法起到了减少异议申请的作用。此外,对比近3年的异议成立率能够发现,其占比也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从2015年的26%上升至2017年的34.25%,说明异议申请的质量有所提高。但应当注意的是,我国异议申请虽占比有所降低但总体数量仍然较高,有必要对异议程序进行变革,促使异议部门提高效率以应对大量的异议申请。2015年,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中,提出异议申请的占4.1%,其中异议成立不予申请注册的占26%,即初步审定的商标中仅有不超过1.1%的异议成立。同比,2016年异议成立不予申请注册的约为0.92%,2017年异议成立不予申请注册的约占0.92%。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3条的规定,我国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的异议期是3个月,这就代表着要让97%左右没有异议争议的商标同3%左右被提出异议的商标一同等待3个月的异议期后方可申请注册,也即要让超过99%的能够直接申请注册的商标经过3个月的异议期才可获得申请注册。从提高效率的角度看,异议期从3个月降低到2个月对申请注册商标注册申请人而言十分有利,对大多数异议人提出异议也不会造成实质性影响。我国假如采用绝对理由审查和查询报告通知制度,在先商标权人已经在申请人商标被初步审定以前就已经获知,而在先商标权人的异议申请占据异议量中的绝大多数。况且对于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等而言,异议程序仅仅是对不当申请注册的预防机制,若赶不及提出异议,还有无效宣告这一后续机制。因此,基于效率和公平角度考虑,我国应当将商标异议期由3个月缩短至2个月,有效督促在先商标权人通过查阅商标公告了解商标注册申请状况,避免别人不当申请注册商标影响自己的商誉和商标的价值,也能够督促其他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不当申请注册商标及时提出异议,避免不当申请注册对自身权益的损害。2.行政一审制是兼顾效率与公平的理性选择自2001年我国商标异议由行政终局裁定改为司法终局裁决后,商标异议很有可能必须经过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等诸多部门,经历无效宣告、复审、一审、二审甚至是再审等漫长而复杂的救济程序(如图1所示),以致无法及时、高效地满足异议当事人的根本目的。从我国当前提出异议、无效宣告的事由看,二者形式上的唯一区别是异议事由不包含《商标法》第44条第1款所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情形,但从《商标法》第44条的立法本意看,其宗旨在于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制止恶意申请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这一宗旨应当贯穿于商标审查、核准程序,异议程序和争议程序的始终。23因此,异议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实质上的审查内容并无区别。无效宣告属于申请注册不当商标的事后处置机制,是为在先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等未能及时提出异议所提供的事后补救措施,由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完全相同的事由分别进行两次行政审查确无必要。因此,应当变“行政二审”为“行政一审”,取消异议人无效宣告制度和不予申请注册复审制度,异议申请直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当事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注意的是,行政一审制并不仅仅针对异议程序,商标审查程序也应进行相应的改革,即对驳回申请注册申请的商标,申请人不服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减少商标驳回的行政审级,能够有效减轻注册商标申请人被驳回商标后继续主张权利的负担,是效率和公平的体现。行政一审制的优点在于:商标审查和异议的周期大幅缩短;对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进行较为清晰的区划,符合我国《商标法》第2条所规定的商标局主管全国注册商标和管理工作,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商标争议事宜的工作职责区划,分工更加明确,工作内容较少发生重叠,能够有效提高工作效能。行政一审制存在的最大问题是:绝对理由审查模式和查询报告通知制度相结合,尽管能够减少无效申请注册的数量,但由于我国当前核驳量较大,采取绝对理由审查势必会增加异议申请数量,而行政一审制工作职责区划又将商标异议全部交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那么,商标评审委员会能否承担这些工作量是必须进1步考虑的问题。进行绝对理由审查模式和行政一审制改革后,以2017年数据为例,商标评审委员会增加的工作量包含:相对理由审查核驳量(少于159.4万件24)、异议申请量(72,575件);减少的工作量包含:核驳复审申请量(17.4万件)、不予申请注册复审申请量(1674件)、异议人无效宣告申请量(少于27,173件25)。可见,商标评审委员会增加了大量的审查工作量,尽管查询报告通知制度能够降低异议数量,但仅依赖这一制度还远远不够。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商标恶意抢注和囤积行为进行进1步的研究,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以切实降低商标无效申请尤其是恶意申请的数量,缓解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工作压力。

商标异议中的共同申请问题

(一)商标异议共同申请的概念和特点《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了注册商标共同申请问题,《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中没有关于商标异议共同申请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能够共同提出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异议共同申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基于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及异议请求通过共同提交一份商标异议申请书的方式来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具体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商标异议申请人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共同申请人能够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自然人,也能够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共同申请也能够由自然人和企事业单位一起提出。第二,共同申请人有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异议请求。相同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异议请求是共同申请的基础。在商标异议共同申请中各申请人不能各执一词各有1个主张,否则,各申请人就应当分别向商标局提出商标异议申请,而不能提交共同申请。第三,商标异议共同申请只能有一份《商标异议申请书》以及副本。商标异议共同申请实际上是一份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将共同申请人视为1个主体。申请人也不必按照异议申请人数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书》份数。(二)商标异议共同申请中各共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问题商标异议共同申请中各共同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各共同申请人享有的权利有:提出异议、提供补充资料和证据资料、了解商标局裁定进程等。各共同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商标异议规费、如实向商标局陈述异议事实和理由保证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资料是真实的、按照商标局要求办理与商标异议有关的事项等。各申请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应尽的义务。各申请人在行使权利的情况下不得损害其别人合法利益。在共同申请人中,假如有个别人不履行义务,其他共同申请人能够制止其行为。在商标异议共同申请中,假如某申请人的行为有可能损害其他申请人的利益时,应当与其他申请人进行协商,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具体有以下几:第一,应当指定一名共同申请人的代表人。参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共同申请人在填写商标异议共同申诸书时应当在共同申请人中指定一名申请人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代表人。假如共同申请人在提交共同申请时没有指定代表人,商标局将把共同申请书上排列第一位的申请人指定为代表人。代表人是代表共同申请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共同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有关商标异议申请资料时,应当通过代表人进行。商标局就有关商标异议事项,一般通知代表人,并由代表人转告其他共同申请人。在商标异议裁定过程中,共同申请人能够变换代表人。变换代表人后,新的代表人应当将新代表人的名字、地址以及他联络方式及时通知商标局。第二,共同申请人中有人要求变更异议书中事项或者撤回商标异议申请时,应当与其他共同申请人进行协商取得共同申请人一致同意,形成并向商标局提交书面意见各申请人在不损害其他异议申请人利益的前提下能够自由退出异议申请。第三,共同申请人中某申请人补充证据资料是否必须征得其他共同申请人同意的问题。补充证据资料是共同申请人的权利,共同申请人中有人补充证据资料是维护各共同申请人利益的行为,除通过代表人提交外,无需征得各共同申请人同意,但事后需将补充才料情况向各申请人说明。第四,共同申请人对异议裁定结果不服申请异议复审问题。共同申请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能够依据《商标法》和《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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