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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后被许可人转移后发商誉是否正当,商标使用许可类型都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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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后被许可人转移后发商誉是否正当,商标使用许可类型都分为什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后被许可人转移后发商誉是否正当

(一)“全国销量遥遥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加多宝的这个广告是在红罐凉茶取得巨大的营销成功之后推出的广告,相较于广药集团生产的绿盒王老吉,显然红罐的王老吉凉茶知名度远胜于它,在红罐王老吉以前许多人不清楚凉茶是什么,当然也没有饮用凉茶的习惯,由于凉茶这种产品在加多宝推广以前只在广东地区小范围的流传,在加多宝将红罐凉茶推向全国并获得巨大成功之后,打出这样的广告实质上是一种进行商誉转移的行为。商标的被许人通过各种手段试图把相关商标中所收获的巨大后发商誉价值尽可能地移植到自己所有的新商标身上,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在王老吉加多宝的红罐之争中也是双方的1个争议焦点问题。关于这个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二)一种观点认为:商标的被许可人之因此支出不菲的取得商标的使用权,无非是看中了商标所含商誉的价值和前景,商标是商誉的载体,商誉属于1个公司的无形资产之一,商标不存在的情况下,商誉没有载体是无法独立存在的。而企业名誉扫地的情况下,商标仍然受商标法的保护,商誉只能依赖商标生存,商标使得商誉有了辨识度,商誉和商标在某些情况下是能够分割存在的,可是依据合同法的原则商标权人和商标被许可人之间假如没有对商誉的归属进行特别约定的话,那么默认商誉的归属是依附于商标而属于原申请注册商标权所有人,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终止时,商标权人收回商标的同时,商誉也一并转移,被许可人在缔结合同时,被推定是当然知悉并且能够合理预见到这一结果,被许可人违背合同订立的目的,擅自转移商誉,侵犯了原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三)另一种观点与之相反:商标被许可人转移商誉的行为,不构成对原申请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商标权的侵害。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终止时,商标上所具有的后发商誉价值明显提升,并且后发商誉的创造来源于商标被许可人在后期为其注入的新鲜血液。在本案中,大健康公司生产的凉茶一度面临市场的严峻考验,由于传统凉茶的不畅销,公司也是濒临倒闭,因此才会将商标许可给加多宝公司生产,是加多宝公司先进的营销理念,迎合了广大消费者的心理,使得王老吉凉茶畅销全国,当然王老吉商标的商誉也获得了巨大的增值。商标法并不保护商誉,商誉不是知名商标包装装潢权、商号、字号等商标法保护的客体之一,除非合同双方依据合意另行约之外,原申请注册商标应该归商标所有权人所有,可是依据公平原则,商标的被许可人在后发使用商标过程中所作的巨大贡献应该被毫无疑问和鼓励,商标被许可人“后发使用”所创造的其他知识产权权益原则上应归商标的被许可人享有。1个被广大消费者所毫无疑问和信赖的商标品牌,往往蕴含着巨大的商誉价值,商誉价值来源于消费者的支持,良好的商誉同时也在无形中成为消费者的消费导向,进而给商标持有者带来持续可观的利润,提升品牌的行业知名度,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商誉在不同的经营者中流转是商标许可制度造成的后果。商誉在流转的过程中会出现增值或贬值的情况,它并非能够一直保持稳定的价值,不仅仅是商标许可人能够成为商誉的缔造者,也有许多商誉是被许可人创造的。因此在商标许可合同终止之后,对商誉的原始价值以及增值部分的所有权进行鉴定是十分困难的。合同双方的利益分配难以达到两者都满意,因此合同双方在签订商标许可合同的情况下,对于商标的许可方式的选择必须双方深思熟虑。

商标使用许可类型都分为什么

通常情况下,商标使用许可其实就是指注册商标人通过法定程序容许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通常是以订立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类型有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那么商标使用许可类型有什么呢?接下来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这一问题。

一、商标使用许可类型有什么

(1)独占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申请注册商标仅许可1个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

(2)排他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申请注册商标仅许可1个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人依约定能够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别人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

(3)普通使用许可,是指注册商标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别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和许可别人使用。

二、商标使用应注意的问题

1、牢牢把握对商品质量的控制

商标的产权价值在于它所享有的声誉,许可别人使用商标即代表着商标信誉寄附于被许可人的行为和其提供的商品之上。因此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质量控制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这方面有许多教训值得注意。青岛汽水厂曾是我国八大碳酸饮料生产基地之一,以“崂山可乐”为代表的产品在市场上很受欢迎。但该厂却急功近利,贸然许可国内144家企业使用“崂山”商标,由于缺乏必要的质量保障措施,导致商品质量急剧下降,直接影响到商标信誉。

2、慎重选择合作伙伴

商品质量控制对于许可人而言,首先要慎重选择合作伙伴,让那些生产能力较好、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且履约能力较强的企业作为被许可人。在授予许可使用权以前,许可人应对被许可人的法人资格、生产能力、管理水平、产品质量等进行考察、测试。达不到与自己产品相同质量标准的不能售与许可证资质。使用许可合同订立后,许可人应密切注视被许可人的生产销售情况,防止被许可人在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方面任何有损商标信誉的现象发生。

3、尽心维护商标权

许可人有义务保证被许可使用的商标权的明确性和稳定性,维护被许可人的使用权。具体地说,许可人应保证合同项下的申请注册商标真实可靠,是经过商标主管机关审查核准予以申请注册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并且该商标仍处于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内。

4、监督商标使用不能放松

怎样维护商标信誉,防止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失控而损害商标权人的利益,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企业商标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对被许可人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的内容包含:许可使用的商标必须与申请注册商标一致。被许可人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和商标权人自己使用一样,以核准的申请注册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不得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不得任意修改申请注册商标的文字和图形。

三、商标使用法律风险

商标许可基本形式包含独占使用、独家使用和普通使用三种。独占使用许可形式,是指许可人将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权授予一家被许可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存续期间许可人放弃自己依法享有的商标使用权。独家使用许可形式,是指在商标使用许可人存续期间,除商标许可人自己使用外,只授予一家许可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普通使用许可形式,是指许可人能够将被许可商标许可多家使用,同时商标权人自己也能够使用该商标,这种形式较为普遍。许多采用加盟连锁经营方式的企业,通常都包含商标许可,其许可形式采用普通使用即将商标提供给若干的加盟商使用,在快速扩大经营的同时迅速提升自身商标的价值。

以上就是为大家解答的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类型有什么问题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了,综上所述呢,我们能够了解到商标权是企业对申请注册商标享有的财产权,但要使申请注册商标成为一项工业产权,为企业创造现实或可得的利益,则必须通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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