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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至少应当包含什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后被许可人转移后发商誉是否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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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至少应当包含什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后被许可人转移后发商誉是否正当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至少应当包含什么

一、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分别送交广州市工商局商标处存查,并由许可人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二、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查,应当提供下列书件:(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二)许可使用商标的申请注册证复印件;(三)双方的营业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人用药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查,应当同时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查,应当同时附送被许可人取得的国家烟草主管部门批准生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外文书件应当同时附送中文译本。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至少应当包含下列内容:许可使用的商标以及申请注册证号;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许可使用期限;许可使用商标的标识提供方式;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在使用许可人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四、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查书件齐全,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有关规定的,工商局予以存查,发给《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存查通知》;不符合存查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商局不予存查:(一)许可人不是被许可商标的申请注册人的;(二)许可使用的商标与申请注册商标不一致的;(三)许可使用商标的申请注册证号与所提供证号不符的;(四)许可使用的期限超过该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的;(五)许可使用的商品超出了该申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的;(六)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缺少上述第三条所列内容的;(七)存查申请缺少上述第二条所列书件的;(八)存查申请中的外文书件未附中文译本的;(九)其他不予存查的情形。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后被许可人转移后发商誉是否正当

(一)“全国销量遥遥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加多宝的这个广告是在红罐凉茶取得巨大的营销成功之后推出的广告,相较于广药集团生产的绿盒王老吉,显然红罐的王老吉凉茶知名度远胜于它,在红罐王老吉以前许多人不清楚凉茶是什么,当然也没有饮用凉茶的习惯,由于凉茶这种产品在加多宝推广以前只在广东地区小范围的流传,在加多宝将红罐凉茶推向全国并获得巨大成功之后,打出这样的广告实质上是一种进行商誉转移的行为。商标的被许人通过各种手段试图把相关商标中所收获的巨大后发商誉价值尽可能地移植到自己所有的新商标身上,这种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在王老吉加多宝的红罐之争中也是双方的1个争议焦点问题。关于这个问题,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二)一种观点认为:商标的被许可人之因此支出不菲的取得商标的使用权,无非是看中了商标所含商誉的价值和前景,商标是商誉的载体,商誉属于1个公司的无形资产之一,商标不存在的情况下,商誉没有载体是无法独立存在的。而企业名誉扫地的情况下,商标仍然受商标法的保护,商誉只能依赖商标生存,商标使得商誉有了辨识度,商誉和商标在某些情况下是能够分割存在的,可是依据合同法的原则商标权人和商标被许可人之间假如没有对商誉的归属进行特别约定的话,那么默认商誉的归属是依附于商标而属于原申请注册商标权所有人,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终止时,商标权人收回商标的同时,商誉也一并转移,被许可人在缔结合同时,被推定是当然知悉并且能够合理预见到这一结果,被许可人违背合同订立的目的,擅自转移商誉,侵犯了原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三)另一种观点与之相反:商标被许可人转移商誉的行为,不构成对原申请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商标权的侵害。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终止时,商标上所具有的后发商誉价值明显提升,并且后发商誉的创造来源于商标被许可人在后期为其注入的新鲜血液。在本案中,大健康公司生产的凉茶一度面临市场的严峻考验,由于传统凉茶的不畅销,公司也是濒临倒闭,因此才会将商标许可给加多宝公司生产,是加多宝公司先进的营销理念,迎合了广大消费者的心理,使得王老吉凉茶畅销全国,当然王老吉商标的商誉也获得了巨大的增值。商标法并不保护商誉,商誉不是知名商标包装装潢权、商号、字号等商标法保护的客体之一,除非合同双方依据合意另行约之外,原申请注册商标应该归商标所有权人所有,可是依据公平原则,商标的被许可人在后发使用商标过程中所作的巨大贡献应该被毫无疑问和鼓励,商标被许可人“后发使用”所创造的其他知识产权权益原则上应归商标的被许可人享有。1个被广大消费者所毫无疑问和信赖的商标品牌,往往蕴含着巨大的商誉价值,商誉价值来源于消费者的支持,良好的商誉同时也在无形中成为消费者的消费导向,进而给商标持有者带来持续可观的利润,提升品牌的行业知名度,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地位。商誉在不同的经营者中流转是商标许可制度造成的后果。商誉在流转的过程中会出现增值或贬值的情况,它并非能够一直保持稳定的价值,不仅仅是商标许可人能够成为商誉的缔造者,也有许多商誉是被许可人创造的。因此在商标许可合同终止之后,对商誉的原始价值以及增值部分的所有权进行鉴定是十分困难的。合同双方的利益分配难以达到两者都满意,因此合同双方在签订商标许可合同的情况下,对于商标的许可方式的选择必须双方深思熟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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