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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中的商标异议与商标核准申请注册,商标审查注册商标条件(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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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审查中的商标异议与商标核准申请注册,商标审查注册商标条件(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商标审查中的商标异议与商标核准申请注册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能够提出异议。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异议书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送有关证据资料。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被异议人不答辩的,不影响商标局的异议决定。当事人必须在提出异议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资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当事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资料。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申请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延长6个月。商标局作出准予申请注册决定的,发给注册商标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能够依据《商标法》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作出不予申请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延长6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3年《商标法》简化了商标公告期间的异议处理程序,仅有作为被异议人的注册商标申请人对商标局异议决定不服的,才进入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异议的复审程序;异议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则进入第44条和第45条规定的宣告商标无效程序。这种处理实际上是优先保证完成注册商标,把争议处理留在注册商标之后。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作出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申请注册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驳回申请决定、不予申请注册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生效。经审查异议不成立而准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商标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自该商标公告期满之日起至准予申请注册决定作出前,对别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的行为不具有追溯力;可是,因该使用人的恶意给注册商标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商标审查注册商标条件

商标审查——注册商标条件

注册商标是获得商标权的主要途径,申请注册时,各国商标主管机关将依据本国商标法和国际公约、协定规定的条件审查申请注册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这些法定条件是1个商标获准申请注册的必备条件,称为注册商标条件。注册商标条件是商标审查的重要内容。◇ 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商标的显著特征(Distinctness)一般是指1个商标区别于其他商标的独特性与新颖性。由于“显著特征”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标准,因此人 们在实践中判断商标显著特征一般依据三方面的标准,即:区别于极其简单的符号;区别于人们通用的和行业共用的标志;区别于指定商品的标志。商标具有显著特征是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所必须具备的重要条件,不具备这一条件的商标不能满足商标的基本要求,不能获准申请注册。以下几种情况在多数国家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征:(1)商标采用了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或图形。如以“乳牛”作为奶粉商标图案,因乳牛为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图形,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获准申请注册。(2)商标采用了地理名称。根据国际惯例,许多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地理名称作为商标,由于地理名称不能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如中国 的“中华牌’香烟、“牌”电视机、“青岛牌”啤酒,其商标虽在中国注了册,但在许多国家则因采用了地理名称而不能获准申请注册。又如“荆江牌”热水瓶、“岷山脾’中成药在新加坡、马来酉亚等国申请注册商标都未获得批准:即使在有些国家(如英国)获得了申请注册,也降低了条件,被放在B簿申请注册。(3)商标仅由标明商品质量、主要原料,或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组成。如“羊绒”毛绒、“金质”钢笔等。采用这类商标,将使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混同。(4)商标由单纯阿拉伯数字组成。以阿拉伯数字作为商标;将使其不易识别,使用在某些商品上还会引起误认,例如用作鞋子的商标易与尺码混淆。大多数国家规定数字商标不准申请注册,如广州生产的“555”牌电池在巴基斯坦、肯尼亚等国申请申请注册未能得到核准。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各国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日本商标法同中国商标法对显著特征规定大致相同,但要求商标必须使用所指定的一种 或几种颜色。法国商标法的规定较宽松,一切可用以识别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标记如姓氏、别名、地名、标签、标徽、烙印,印花、戳记、插画边纹、图画、浮雕、字母、数字、铭文等都能够作为工业、商业或服务业的商标。英国和美国实行注册商标两部制,在A部(主簿)申请注册的商标较B部(副簿)申请注册的商标要求严一些。英国商标法规定,凡申请申请注册为A部的商标,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 公司、字号、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以独特的形状表现的;(2) 申请人自己的或者企业前人的签字式样;(3) 1个或几个独创的文字;(4) 1个或几个对商品特性或品质无直接联络的文字,但不得是地理名称或姓氏;(5) 其他显著特征。◇ 禁用标志禁用标志(Prohibited Marks)是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或图形。规定禁用标志的目的在于保护社会和公众的利益不受损害。几乎每个国家都规定了商标的禁用标志,但数目多少不一。较多的是日本,日本规定不能申请注册商标的条款有 16项,其中主要包含本国和外国的国旗,国徽、军旗、军徽、勋章以及官方标记,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证章名称或缩写,“红十字”、“红新月”的标记或名 称:地理名称,商品通用名称或造型,别人的姓名、艺名、肖像和企业名称(经许可的除外);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文字、图形等等。规定较少的是法国,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主要有4项: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习俗的图形、文字;国旗、国徽、纹章、勋章及一些官方标记,“红十字”或日内瓦十字图形;直接标明商品性质、用途或带有易于惑众宇样者。有些阿拉伯国家规定,凡与以色列的标志、象征或徽章相同或相似的图形均不能作为商标使用。国际商标公约或协定也规定了禁用标记的范畴。商标禁用条款是商标的 保护条件(Conditions of absolute protection Lawpanel)。中国和大多数国家的商标法都只规定了商标的 保护条件,而英国和美国还规定了相对保护条件(Conditions of Rel ative Protection Lawpanel)。英国商标法规定,A部申请注册的商标要求具有显著特征,而在B部申请注册的商标只要有区别性就能够通过审查,获准申请注册。如对于具有其他含义的 姓氏,在电话簿中出现不到50人次的能够在A部申请注册,不到100人次的能够在B部申请注册。美国和英国一样,在实行商标 保护条件的同时,还规定有商标的相对保护条件。两个案例。中国某牙膏厂曾以“DARKIE黑人”为其牙膏产品的商标,申请申请注册时商标局以该商标带有种族歧视性为由予以驳回。申请人申述,该商标在国内及 东南亚一带使用多年,并已在一些国家申请注册专用,并无不良影响,应准予申请注册。商标局认为“DARKY”与“DARKY”读音近似,“DARKY”译为黑鬼, 系潭于种族歧视的称呼;商标图案为一黑人并使用了汉字“黑人”,商标整体明显表现种族歧视,属于禁用标记,仍未准申请注册。另1个案例发生在英国。美国纳比斯科公司生产的一种方便早餐麦片食品以 Shredded Wheat为商标,该商标的章思是“压碎的麦粒”,点明这种食品的基本特点。1938年,英国通过的商标法禁止用明星表明产品性能特点的描述性词语做商 标,因此,纳比斯科公司在英国的子公司销售该麦片食品所用的Shredded wheat商标被禁用。该于公司在1941年不得不以韦尔加(Welgar)取代shredded wheat,而消费者从熟悉到喜爱这一新的商标必须1个过程,公司则支出了较高的宣传和推广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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