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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设计中的隐含,商标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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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设计中的隐含,商标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商标设计中的隐含

所谓“象征性”偏向主要是指在商标设计中存在一种相对稳定、同一的阐释体系,经过变形处理的吉祥纹样被用在近代商标设计中,在意义上与传统解释基本相同,稍有不同的就是在某些商标设计创意中,图案成为了企业名称的进1步注解和强化,这应该能够被认为是一种对传统模式的再创新。优势在于,这类商标能够迅速被中国消费者接受和理解,能够起到促进销售的作用;不利之处在于,它具有意义上的局限性,一些具有不同文化背景的消费者可能不易理解商标符号的指示含义。隐含“隐含”是指在商标设计中引用某种具有传统意味的表现形式,而具体的信息传达方式却是隐晦而抽象的。这是一种极有趣味的表达方式,体现出商标设计者的构思依据和创意过程,即是将与产品有关的信息通过平面化的塑造手段以一种巧妙的方式表现出来,使消费者在看到该商标时能获得某些重要信息,便于选购产品,同时也借此扩大商家的营销范围。尽管,这是现代商标设计者都应了解的基本常识,但在20世纪初期,中国商标设计尚处于发展阶段,并未形成较完善的运作体系,从当时通行的大部分商标实物来看,与产品相关的信息大多表述有限或根本没有体现,而商标也仅作为一种图案化的装饰符号,并未很好体现其所具有的自身属性和功能特征。此类具有“隐含”性的商标也是如此,其所囊括的信息还十分单一,最多也即是点名产品的种类或基本功能,而其他与企业相关的信息则无法通过图形表现出来。然而,值得深味的是在进行图案取舍和立意构思时,当扌的设计师选择了具有中国本土风格的图形符号,并以种巧妙的方式将其原有的指示意义引人商标图案,同产品之间建立了某种新的联络。这是一种对传统符号的再利用,同时也体现出符号自身所具有的“活性”—一在表征体系中,它们具有超出我们想象的强大功能,并且不会受到那些习惯性解读方式的影响。也即是说,只要条件容许,我们能够将某些传统符号引入现代生活,并赋予其全新的解释,但这些新的意义连接并不能被直接解读,它必须意义的转化,这便是巴特尔尤为关注的“含蓄意指层”(斯图尔特?霍尔,2003)”。它对应于“直接意指层”,但较之更为宽泛,其意义能够引申至更为抽象的认知层面。以商标为例,通过对传统图形的引入和重塑,产品本身的文化属性和地域风格得到了凸现,并且在试图为传统符号和现代标志之间构建联络的同时,我们也获得了一种全新的认知体验。

商标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商标设计中的版权归属商标设计有自行设计、委托设计购买设计方案等多种方式。由于商标设计过程中会产生一系列文字、图形等作品,这些作品都有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可能,因此要特别注意商标设计过程中有关作品版权归属问题。由本公司员工设计时应根据公司或企业与员工的约定,或者单独签订合同约定版权归属。委托设计商标时要明确约定好版权归属于委托方所有,否则,按照版权法的规定,委托作品的版权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是归受托人所有的。尽管委托人能够在受托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但版权归受托人时,给商标的使用带来潜在的权利瑕疵和法律风险。购买设计方案时,更是要注意商标设计方案中是否存在版权争议,是否对相关作品版权有着约定。二、注意商标设计中不要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明确规定了商标设计、使用中的禁止行为。然而,因违反第10条、第11条规定被驳回的商标仍占被驳回商标的相当占比,这说明,不少商标设计者对《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缺乏了解。常见的问题有以下几种情况:(1)违反第10条第2款。某企业申请“清镇”作商标,该词是贵州安顺地区县级行政区划,且第二含义较弱,被驳回,既耽误时间,又浪费钱财。为避免类似情况,设计汉字商标应查询行政区划书和相关资料,外文商标应查询相关外文字典、词典。这项工作看似非常简单,但在商标设计时必不可少。(2)违反第11条。以商品通用名称、图形或以直接标明本商品(所申报商品)特点的词、图形申请,这类情况较多,大部分都被驳回。如某企业在“车用润滑油”上申请申请注册普通字体阿拉伯数字“488”商标,“488”是一种车用发动机型号,以此作商标,直接标明本商品使用对象,被驳回。(3)违反第10条第1款第6项。有伤民族、宗教感情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禁止用作商标。如在“蜡烛”等商品上申请申请注册“COLONIALCANDLEOFCODCAPE"商标,“COLONIAL"译为“殖民的或殖民地的”,以政治名人、伟人(包含国外)的名或字申请,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一般不能获准申请注册。(4)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将别人已申请注册的具有较强独创性并且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申请注册,这是违反《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也是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的,一般引用《商标法》第31条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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