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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行政保护高效便捷,商标权行政保护能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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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行政保护高效便捷,商标权行政保护能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商标权行政保护高效便捷

对权利人而言,无疑都希望获得迅速而公正的救济,由于迟到的公正也是一种不公正。根据《商标法》第55条的规定,工商机关在查处侵犯商标权行为时,不仅能够询问相关当事人,调查情况,查阅资料,还能够对侵权场所和物品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能够查封和扣押侵权物品。工商机关在执法时,有关当事人不得阻挠和拒绝。这保证了执法行为的高效便捷,为权利救济的及时性奠定了程序基础。在上述“宋某销售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中,涪城区工商局接到举报后,行动迅速,在当天就派出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检查取证,并在初步认定侵权成立的基础上,查封扣押了涉嫌侵权的物品,在最短的时间内就有效制止了侵犯商标权行为。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工商机关假如认定侵权行为成立,能够直接做出处罚决定,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并且没收或者销毁侵权物品。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只要认定侵权成立,则无需再通过其他程序,能够直接做出处理,并且处理结果立即执行,并不会由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中断。这就使当事人无需经过复杂的诉讼程序,即能够实现权利的有效救济,极大地缩短了制止侵权行为所必须的时间过程。在“宋某销售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中,从商标权人2012年10月12日到工商局报案,到10月24日工商局出具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再到10月31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执行,仅仅20天案件就处理完毕,这样的效率是通过司法程序无法实现的。由于商标权行政保护制度行动迅速、程序简便,因此具有突出的高效便捷的优势。也正由于如此,“有事找政府”,寻求行政保护成为大多数商标权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的优先选择。

商标权行政保护能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

在商标权行政保护制度中,权利人要寻求行政机关的救济,也是有一定举证责任要求的,但这种要求和民事诉讼相比,则明显较轻。在“宋某销售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中,作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四川古蔺郎酒有限责任公司,只需向工商局提供其“郎”酒注册商标证、驰名商标证等证明其享有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证明文件,并填写一份投诉书,告知工商局侵犯商标权行为的基本线索,即可请求工商局立案查处,从而启动行政保护程序。关于申请注册商标权的证明文件系由权利人自行保管,举证不成问题。而针对侵犯商标权行为,一般而言,只要能够说明侵权地点、侵权类型,为工商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提供初步线索即可。而假如想要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则还必须提供对方当事人的准确信息,侵犯商标权的具体细节并加以证明,这些信息的取得都有一定难度,必须耗费时间和精力,会影响到对商标权人权利的保护。除此之外,商标权行政保护程序一旦启动,工商机关就能够根据职权主动开展调查工作,通过询问、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查封扣押物品等方式搜集侵权证据,这些证据当事人是很难自行获取的。由工商机关认定的侵权证据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即使将来进入到司法程序,当事人也能够直接使用,而法院一般也会直接予以认定。因此,采用行政保护方式,无疑能够极大地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责任,更好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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