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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司法保护中应注意的问题,商标权所有者死亡该商标权就自动丧失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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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司法保护中应注意的问题,商标权所有者死亡该商标权就自动丧失了吗

商标权司法保护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商标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区别商标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双轨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商标权保护制度。那么,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到底有何区别,可从以下3个方面来认识:第一,由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不同性质,因此从性质上而言,行政保护是一种基于职权主动出击的保护,而司法保护则是一种应请求的被动保护,它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必须商标权人主动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才会采取措施。第二,行政保护讲究效率,它的措施比较直接迅速、有力程序也相对简单,但缺乏程序的保障就难以保证真正公平的实现,而司法保护迫求的目标正是公平公正,有着比较完善的程序,美中不足的是一般诉讼较为冗长,缺乏效率。第三,行政保护是一种“片面”的保护,目的是通过行政权的介入迅速恢复正常的商标使用管理秩序,因此,着重是从国家管理的层面出发,不滞留在彻底解决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而同法保护是一种“全面”的保护彻底的保护,从全面地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厘清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彻底恢复或者弥补已有的商标法律关系。因此,从理论上讲,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是互补的,采取“双轨制”保护结合了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兼顾效率与公平。二、商标权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衔接由于商标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毕竟是两个层面的保护,再加上法律的不健全和制度的不完善,在具体实践中,难免会出现一定的冲突。因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之间必须协调与衔接,尤其是涉及程序性的问题,更要妥善解决。我们认为,解决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冲突,在协调与衔接上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有利于保护商标权利人利益原则。无论是司法保护还是行政保护,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商标权的保护。因此,当二者在程序上出现冲突时,应当采取更有利于保护商标权利人利益的措施,尽量避免因程序性问题而带来商标权利人更大的损失。二是司法终局原则。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尽管是“双轨”保护,可是司法程序具有终局性行政行为须经司法审查,行政保护程序中作出的任何决定和措施都要经过司法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因此,当行政保护程序与司法保护程序相冲突时,司法程序的效力具有终局性。具体来讲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衔接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发生侵犯商标权纠纷时商标权利人能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当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行政保护,同时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若当事人先向法院起诉,其次请求行政保护的,根据司法终局的原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不再就同一当事人提出的同一侵犯商标权纠纷立案受理,可是,假如侵权人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损害而没有受到任何相应处罚,或者人民法院仅仅就当事双方的赔偿请求进行审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够启动行政保护程序。2.侵犯商标权案件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商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侵权者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仍应就当事人争议的侵权纠纷事实进行审查。这是司法审查原则的内在要求。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够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假如经过调解达成协议,一方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4.同一侵权者因同一侵权事实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在司法保护程序中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商标权所有者死亡该商标权就自动丧失了吗

案例详情2006年3月,黄某开了一家蛋糕店,取名为“某某蛋糕”。同年5月,黄某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了该商标。由于经营思路很好,黄某把1个小小的蛋糕店做得有模有样,很快就开了三家分店,在当地有很高的知名度。2007年11月,黄某不幸在车祸中死亡,其子小黄继承了其遗产,继续经营该蛋糕店,但没有去工商局申请变更申请注册人名称,“某某蛋糕”商标的申请注册人仍为黄某。2008年5月,小黄发现当地的徐某使用与自己父亲申请注册的“某某蛋糕”完全相同的商标,并且在字型、字体上完全一致。除此之外,蛋糕店外使用的牌匾、宣传语也模仿自己的风格。小黄认为徐某侵害了自己的商标权,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将徐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令徐某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徐某辨称:“我使用的企业名称与小黄的申请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且小黄的商标权主体为其父亲,他本人并没有主体资格,况且黄某死了,这个商标就失效了,因此,我没有侵害他的商标权。”对于徐某的辩称,法院没有支持。经过审理,法院支持小黄的诉讼请求。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是商标的典型侵权案,同时也涉及了商标的继承权。在这里,我们首先要了解商标,它俗称牌子,是企业的形象和脸谱,象征着企业的质量、信誉。例如,我们说到电视机,就想到“长虹”“TCL”,说起电脑,就想到“惠普”“东芝”“戴尔”,这些著名的牌子就是企业的商标,是人们购买这些商品的重要依据。商标权能够继承吗?许多人认为不能,其实《继承法》规定,死者生前的财产性权利,由死者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个人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权作为财产权利,也属于一种无形的财产,理应能够被死者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具体说来,商标是有有效期限的。在这个期限中,假如注册商标人死亡,继承人能够及时向商标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申请注册人名称,从而继承商标的专有权。当商标权的有效期满之后,继承人能够申请续展,否则,商标有效期满,该申请注册商标就丧失了法律效力。换言之,在商标有效期限内,申请注册人或继承人都可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别人不得侵犯。申请注册人死亡后,继承人能够申请变更申请注册人名称,也能够不申请,还能够把申请注册商标转让、赠与给别人。在这段期间,假如别人冒充该商标,继承人能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商标有效期满,若继承人不申请续展,那么就自动丧失了该商标权。案例启示(1)商标权是有一定有效期限的,在这个期限内,它不因商标权所有人的死亡而消失,所有人的继承人有权继续使用。(2)商标权的有效期满后,若商标权的所有人已死亡,其继承人能够到商标管理委员会申请该商标权续展。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7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必须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申请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能够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申请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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