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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及特征,商标权继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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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及特征,商标权继受取得

商标权及特征

所谓商标权,是指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其使用或者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支配性权利。商标权是商标法的核心。由于大多数国家都实行注册商标原则,因此,本书所讲商标权主要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申请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类同于所有权,包含对申请注册商标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禁用权,商标续展权。TRIP第16条对商标权作了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排他权,即有权禁止任何第三方未经其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见,商标的排他使用权即通常所说的商标专用权具有特别重要地位,因此,注册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取得商标专用权。所谓商标专用权,是指法律赋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所册的商标享有专用其商标的权利,以便排斥别人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可是,应当看到,商标专用权不同于商标权,尽管两者联络紧密,但后者的内涵和外延明显超过前者。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商标法》没有规定商标权,而是使用了“商标专用权”词。有的学者认为,我国《商标法》使用的“商标专用权”是指代通常意义上的商标权我们认为,商标专用权的概念从字面上理解主要是使用权,而将商标权人对其申请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权转让权、许可权续展权也归结为商标专用权似乎有些牵强,商标法还是应当规定商标权更合理。同时,商标权具有如下特征:首先,商标权的客体是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商业标志。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区别服务的提供者的标志。有了商标,经营者就能够通过不同的途径提高商标的声誉以提高消费者的注意力,刺激消费;消费者也能够在同类竞争的商品或服务中做出选择。商标只要具有识别性就能够,即能与同类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区别开即可。即便某一商标已有人申请注册,也不影响别人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相较而言,商标对创造性的要求较低,而专利对新颖性、作品对独创性的要求较高。其次,商标专用权与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密不可分。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是受限制的,商标权人只能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享有独占使用权,无权禁止别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以外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著作权人对于作品、专利权人对于专利技术均享有排他性的独占权。最后,商标权的保护期能够通过续展无限延长。商标权在法定的保护期届满后,原权利人能够通过向主管机关申请续展来延长保护期,只要原权利人按时续展,商标权的保护期就能够延续下去。作品和专利技术的保护期是有期限的,法定的保护期届满后,权利就自行终止,原权利人也不能申请续展。

商标权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传来取得,是指商标权人取得之商标权是基于别人已存在的商标权而发生的,而不是最初取得的。主要有两种方式:转让取得和移转取得。转让取得是指根据转让合同,受让人有偿或无偿取得出让人的商标权。依据《商标法》第39条规定,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移转取得是指商标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的转移,包含继承人根据继承程序获得被继承人的商标权,以及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兼并、合并、破产等原因发生的商标权转移。移转取得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因转让以外的其他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文件者法律文书到商标局办理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移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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