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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中的外文书证应附中文译本,商标评审中的证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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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中的外文书证应附中文译本,商标评审中的证据种类

商标评审中的外文书证应附中文译本

在商标评审中经常会涉及到外文书证问题,例如,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商标的各国申请注册证、国际申请注册证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以及商业票据等。在过去的法律法规中对于外文书证没有作出明确的要求,当事人以及商标代理人提交的外文书证往往很不规范,有的只翻译了只言片语,有的只作简单的说明,甚至有的不做任何翻译,这样既不利于商标评审委员会查清案件事实,也给当事人主张权利带来困难。新修订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8条明确规定,“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依据商标法和本条例规定提交的各种证件、证明文件和证据资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或者证据资料。”从以上规定看,当事人提交的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证明资料未附送中文译文的,则该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证明资料视为未提交。假如上述证据涉及到重要案件事实的认定,则有关当事人将可能由于举证无效导致败诉的结果。据了解,这种情况已经发生过多起,给有关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外文书证的翻译问题必须引起当事人以及商标代理人的高度重视。原则上,外文书证的中文译文应当是外文书证有关内容的直接对译。我们认为,不一定要把外文书证的所有内容一字不差地进行翻译,可是,中文译本应当能够反映出外文书证中所包含的基本信息,特别是涉及案件事实的部分一定要完整、准确,不得使用说明性的文字来代替翻译。例如,当事人提交的外国注册商标证,至少应当翻译下列信息:颁发注册商标证的国家以及主管当局的名称,商标文字以及说明,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时间,核准申请注册的时间,商标的有效期,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等等。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8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交了外文书证的中文译文之后,对方当事人对译文具体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在必要的情况下,能够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单位对全文、或者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的部分进行翻译。双方当事人对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商标评审委员会能够委托专业翻译单位对全文、或者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部分进行翻译。委托翻译所需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提交的译文。

商标评审中的证据种类

商标评审中的证据种类在商标评审中,证据包含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等。①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在各种诉讼活动中,书证是使用得最广泛的证据之一。由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主要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书证就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当事人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在商标评审中,书证一般表现为:商标图样;各种合同,例如广告发布合同、商标标识印刷合同、产品包装制作合同、购销合同、代理销售合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转让合同等;注册商标证明;报刊宣传资料;等等。②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场所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或者痕迹。所谓外部特征,主要是指其客观存在的形状、大小、数量、颜色、新旧破损程度等。由于商标的使用通常都表现于商品的外部,因此,商标评审案件中的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来发挥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在商标评审中,物证一般为商品实物、商品包装物等。③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子计算机或者电子磁盘为载体存储的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在商标评审中,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通常为证明商标使用宣传情况的商标广告电视录像带、光盘等。随着电子商务活动的不断发展,许多企业都选择了互联网作为发布广告的媒介,因此,网页资料也能够作为商标评审中的证据。④证人证言在商标评审中的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评审程序中向当事人和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的与案件情况有关的陈述。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所、工作单位或者职业等基本情况;(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3)标明出具日期;(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证人作证时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得作为证人。由于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主要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证人证言一般以书面形式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对证人证言的质证也以书面形式进行,无法对证人进行当面的交叉询问。仅有在公开评审中,涉及到重要事实认定的,才对出具过证言的证人当面进行质证、询问。鉴于上述情况,在评审实务中一般认为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较弱,很难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而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进行审查。⑤当事人的陈述在商标评审中作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的说明,它包含当事人自已说明案件事实以及对对方当事人主张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当事人的陈述一般包含以下内容:A.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B.关于评审请求的说明;C.对证据的分析和应否采用的意见;D.对商标争议事实的法律评断和适用法律的意见。其中,能起证明作用,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仅有上述第一种情况。⑥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必须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性的判断。在商标评审中,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资料,鉴定的依据和鉴定部门及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且应当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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