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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案件的答辩证据交换,商标评审案件的合议审理与独任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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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案件的答辩证据交换,商标评审案件的合议审理与独任评审

商标评审案件的答辩证据交换

在商标异议复审、商标争议案件中,往往涉及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24条的规定,对于商标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资料发送给被申请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并按照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数量的副本。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届满后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当事人必须在提交商标评审申请或者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资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者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资料。商标评审案件的被申请人,一般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在异议复审案件中,则既可能是被异议商标的申请申请注册人(即被异议人),也有可能是对被异议商标提出异议的人(即异议人)。被申请人在提交答辩书时,应当同时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被申请人的名称应当与所提交的证件相一致,假如当事人的名称、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被申请人在答辩书中,应针对申请人的理由,根据己方的事实情况,结合法律的规定来陈述意见。此外,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资料的要求与申请人是相同的,都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资料逐一分类编号和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资料的来源、证明的具体事项作简要的说明,并签名盖章。被申请人提交了答辩资料之后,商标评审委员会还要将被申请人的答辩资料寄送给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限期内提出书面意见。假如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所主张的事实有相反证据的,能够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补充证据资料,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就此补充证据进行证据再交换。

商标评审案件的合议审理与独任评审

商标评审案件的实质审查工作,由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审理处的评审人员承担。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实行合议制度,由商标评审人员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3人或3人以上单数组成。合议组在审理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争议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是合议制。但也有例外情况,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事实清楚、案情简单的案件,能够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31条的规定,适用独任评审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异议裁定所引证的商标在评审时已经丧失专用权或者在先权利的;(2)被请求裁定撤销的商标已丧失专用权的;(3)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商标归申请人所有,因申请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被商标局驳回,评审时有关变更手续已经办理完毕的;(4)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别人在先申请或申请注册商标,评审时已核准转让给申请人的;(5)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的其他能够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的案件。根据上述规定,在商标驳回复审案件、商标异议复审案件中,假如当事人提出复审的商标是被商标局引证在先商标予以驳回的,或是由异议人以在先商标提出异议的,那么,引证商标一旦丧失专用权,或者已经转让于该当事人名下,申请复审的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就不再存在权利冲突,商标局的驳回理由、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也就失去了事实基础,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迳行准予申请人的注册商标。此外,在商标争议案件中,假如被请求裁定撤销的商标已经因种种原因丧失了专用权,例如,由该注册商标人予以注销;因连续3年不使用而被商标局撤销并且撤销决定已生效;注册商标人死亡或者终止,但在1年内没有办理移转手续,而被其别人申请注销的,等等,鉴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已不存在,商标评审程序当然也就没有继续下去的必要与理由,而应由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结案,评审程序终止。以上这些情况,事实清楚,定性明确为节约国家资源,提高评审效率,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是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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