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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贡献率没有法律依据,商标贡献率难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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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贡献率没有法律依据,商标贡献率难以衡量

商标贡献率没有法律依据

分析“技术贡献规则”出现的原因以以及适用价值,可知适用“商标贡献率”有违现有法律规定,并且该种作法的合理性也值得进1步思考。由于技术自始至终会对产品有某种程度上的贡献,这些技术一旦产生便具有了相对恒定的价值,且通过一定的测定方法能够对比出涉案技术的价值所在。然而商标作为一种标识,其自身没有为产品创设任何价值,它仅有通过实际使用后发挥识别来源的作用从而使得商标逐渐变为一种财产权利,并且它的价值具有不可衡量性,除此之外也难以找到特定测定方法测算出标识的客观价值。

商标贡献率”没有法律依据

考察我国与美国商标领域,其中并没有“商标贡献率”的规定,也没有将其作为计算赔偿的方式。国内法院想当然地适用“商标贡献率”⑦,一定程度上有着错误的适用偏向。在此外一些涉及“商标贡献率”的法定赔偿案件中,法院会结合“商标贡献率”高低等多种因素酌定1个赔偿数额。此时的“商标贡献率”往往不区分出具体的占比,其只是作为法院判案的一种说辞罢了。当然法院在判决侵权案件中确实会考量诸多因素对侵权产品总体获利的影响⑧,因此在法定赔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无法充分举证的情况下,适用“商标贡献率”这样的做法是没有实质意义的,此外侵犯商标权案件中适用“商标贡献率”的标准也不一致,容易使法律工作者、社会公众对“商标贡献率”产生误读。笔者认为,国内少数法院容许以商标贡献率直接作为侵权获利的计算要素这种做法有待商榷。在前文提到的“港中旅”侵犯商标权案件中,二审法院依据所谓的商标贡献率便酌定了1个赔偿额。在本案中当事人无法证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申请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情况下,法院一般是要以法定赔偿的角度酌情判断1个赔偿数额。而该案的二审法院以贡献率计算侵权获利的方式,在某种程度上说是运用商标贡献率将原本应当适用法定赔偿的计算方式,适用了对证据要求更高的侵权获利计算方式。除此之外,简单地以侵权商标占据了产品整体利润的某种占比再乘以产品整体利润的做法,实质上可能会影响商标权利的应然保护边界。因此这样的司法判断逻辑有违正当性,同时也超出了法官固有的裁判权。

商标贡献率难以衡量

贡献率适用于技术案件中具有合理性,而假如将其转化适用于商标领域中则必须秉持谨慎的态度,由于商标领域适用“贡献率”更加缺乏可衡量性。商标作为一种标识,其增益价值是在转变中的市场交易、商品流转中所体现的,这种价值经过长期使用后相较于具有预期寿命的技术增益价值而言更容易变动。从技术贡献看待,其应有两层含义。一是增益技术贡献,即明确个案中专利技术自身对于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是什么;二是市场价值贡献,即明确专利技术对被控侵权产品实现利润的市场贡献是多少。就第一点而言,比较增益技术的空间为何,不同产品对于所需的技术高低程度有所不同,怎样客观地明确专利技术侵权赔偿数额,就必须比较被控侵权专利技术与竞争性专利技术、竞争性现有技术的效用差异。就第二点而言,稳定的专利技术自始便具有价值,或为功能价值或为设计价值。可是专利技术的市场价值与其自身价值并不相同,更确切地说,专利技术的市场价值与技术的含量有关但不成正比关系。如将某一全面屏外观设计专利运用于智能手机与老年人手机中,显然该专利对前者的市场需求更为必要;而假如是通信专利技术的话,该专利对后者的市场需求可能更为必要(609F.Supp.2d279)。商标贡献率更加难以衡量,因此将该部分分为市场增益贡献与标识增益贡献进行论证。首先,不同知名度的申请注册商标会给侵权人的产品销售带来一定程度上的市场增益贡献。可是这样的市场增益贡献却难以具备可衡量的属性,考虑到商标背后的增益难以计算,并且不同阶段对于某一商标的知名度认定并不相同的情况下,商标的市场增益贡献确实是难以言说的话题。其次,商标标识无法对比其他商标标识从而明确其自身的增益价值。即使存在所谓的自身价值,那么主要还是对比标识之间的显著度差异、设计美感的高低,可是这样的对比也是没有意义的,由于客观上商标标识之间显著度的差异、设计美感的高低也要以市场经营的角度去判断。也就是说商标标识的贡献仅存在市场增益贡献方面,不存在标识增益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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