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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应该删除加强商标管理的规定,商标法应该删除加强商标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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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应该删除加强商标管理的规定

从商标的发展趋势来看,早期商标法确实将商标作为政府和行会控制社会的工具。随着科学技术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商标所具有的经济利益越来越被人们看重,并且政府对经济的监管手段越来越先进,商标作为社会控制手段的角色逐渐淡化,商标的经济功能越来越凸显,成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财产。当然商标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它是消费者购物的向导,必须通过保护商标来防止消费者被误导、混淆或欺骗,因此仍然必须对商标进行一定的管理。《商标法》中的管理条款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针对商标权人的,另一部分是针对社会其别人的。管理商标权人的条款实际上是一种备用条款,正常情况下没有使用的必要,由于维护商标的品质、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对商标权人的重要性并不亚于对消费者的意义,商标权人一般会自觉地履行提高产品质量的“法定义务”,也正是从这个角度而言,商标具有“自我执行”的功能。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如商标权人追求短期经济效应,利用已有品牌在市场上捞一把就撤退,《商标法》中规定的管理条款应当发挥其应有功能。《商标法》中还规定了对商标权人之外其别人的管理条款,这种条款实质上是针对侵犯商标权行为而言的。侵犯商标权行为由于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欺骗了消费者,法律应当加以制止。可是商标权人对制止侵犯商标权行为的主动性,一般而言毫无疑问比行使管理职权的政府部门高得多。因此,各国商标法都规定由打击制止假冒最具主动性的商标权人提起侵犯商标权之诉,最终达到维护消费者利益的目的,商标权人成为消费者的“代理复仇人”。当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可依职权主动查处和制止侵犯商标权行为,在保护商标权人利益的同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但主动性毫无疑问没有商标权人高。鉴于行政机关是为了保护商标权,最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管理,并且商标权人维护商标权的主动性远比行政管理机关高,各国都将保障商标权和维护消费者利益作为商标法立法宗旨。我国《商标法》第3次修改时应“与时俱进”,将保护商标权和维护消费者利益作为立法宗旨,淡化行政管理色彩。

商标法应该删除加强商标管理的规定

删除“加强商标管理”之规定将加强商标管理作为商标法最重要的立法宗旨,在目前世界各国的商标法中,可能除我国外绝无仅有。实际上,我国《商标法》加强商标管理之立法宗旨,可追溯到1963年政务院颁发的《商标管理条例》。该条例将商标视为“代表商品一定质量的标志”,规定其立法宗旨是“加强商标的管理,促使企业保证和提高产品的质量”。1982年颁发的《商标法》根据改革开放的必须,规定商标法的立法目的是通过“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并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1993年和2001年两次修改商标法时,都仅仅对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作了一些技术性修改。因此,现行商标法将加强商标管理作为首要宗旨,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打上了计划经济阶段意识形态的烙印。然而,计划经济已经远去,取而代之的是市场经济。在计划经济时代,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政治活动,私人成为公民,而个人利益完全匍匐于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之下,人民大众既是国家管理的执行者也是管理的对象,各种经济活动都是不可独立于社会主义经济机器中的1个有机部分,都是被管理的对象,因此计划经济阶段的法律必然以加强管理作为其首要目标。我国已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市场经济要求经济与政治分离,把民法中的公民恢复为市民法中的私人,把民事活动从国家过多过细的干预中解放出来。国家以宏观凋控为主要的经济调控手段,国家的角色也从单纯的经济秩序维护者、仲裁者,演变为结果取向的服务者、结构取向的管理者,行政机关因此从管理者转变为服务者。市场经济中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并不“管制”人们的私法行为,而是提供一套自治的游戏规则,不是为了加强管理,而是为了最终实现社会的有序发展。因此,从我国已经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社会人背景下而言,我国商标法应当淡化管理色彩,增强服务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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