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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历史作用,商标的立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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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历史作用,商标的立法概念

商标的历史作用

1.商标的历史作用与贡献宇宙之中任何事物,不论物种用途、功能、形态,都有其作用与价值单看某1个商标也许觉得微不足道,但假如透视所有行业中不同种类商标的作用,会发现世界的进步,正是由各种种类、性能、结构的价值不同的商标在支撑;也会发现商标的科技文化含量与其促进科技生产力进步的作用,加快了世界进步的步伐,丰富了世界的结构与色彩及人们的生活,人的素质8与人的生活在不知不觉中、在商标与产品中,丰富了价值观念、扩大了知识结构、开阔了眼界与思路。客观地说,人类文明的进步,实际上是生存、价值观念的改变,经济物质条件的改善,资本、财富的积累与扩大化得以实现的。人们得以有更多的时间、更好的条件,在尊重规律与自然和谐共处前提下,完善人类社会物质与精神文明。能够说商标与资本为缔造社会财富与文明做出了不可暦灭的贡献,由于商标与资本提供了量与质飞跃条件,商标的高品质、高科技文化含量已成为文明信誉的象征,在资本的护航下,得以使人类社会的一切生产生活活动标准化、规范化、秩序化。有了标准、规范与秩序,人类社会才得以健康、健全、有序地发展。2.商标的系列化延伸与拓展对历史的作用商标的系列化延伸与拓展是指:①商标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形、色、功能设计生产的系列化,是在强调保留发展具有核心生产力、核心产品、主导8产品的同时,生产附加产品,从而形成对产品性能、功能的补充与创新,及商标无形资产的延伸,扩大商标无形资产价值,达到拓展市场与利益的目的。②商标专利、形象、经营、管理、市场模式的输出,形成连锁经营与代理专卖,实现资产的增值与输出。③商标企业的资本市场运作,实现资产的资本收益,扩大商标企业,产品市场规模,增强影响力与信誉度。

商标的立法概念

考察各国商标立法及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公约等,商标的概念存在如下三种表述方式:第一,直接的定义。例如美国《兰海姆法》第127条规定,商标系指“(1)由1个人使用的;或(2)1个人有真诚的意图在商业中使用的,并申请在本法建立的主申请注册簿上申请注册的用以对其商品,包含独特的产品,与别人生产的或销售的商品予以识别和区别的,用以表明商品来源(即使该来源未指出)的任何文字、名称符号或图形,或其组合”。第二,没有直接规定商标的定义,而从注册商标的角度出发,既从正面规定什么标志能够作为注册商标,又从反面规定什么标志不得作为注册商标(或使用)。我国《商标法》即采用此立法方式该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同别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能够作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该法第10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第2条则规定了不得作为注册商标的标志。第三,《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没有明确规定商标的定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66年在制定《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时曾尝试将商标定义为“用于将1个企业的商品与其他企业的商品区别开来的看得见的标志”。但该文件并非正式的国际公约。直到1994年,《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以下简称为《Tnps协议》)才对商标的定义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该协议第2节“商标”之第15条“可保护的客体”规定,“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者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这类标记,尤其是文字(包含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意组合,均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申请注册。即使有的标记本来不能区分有关商品或服务,成员亦可依据其经过使用而获得的识别性,确认其可否申请注册。成员可要求把‘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申请注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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