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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制度与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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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制度与商标事务所,商标代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商标代理制度与商标事务所

1.商标代理制度商标代理制度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一种商标制度。它是指商标代理人以委托人(商标所有人)的名义代为办理注册商标等事务的一项制度。我国在这项制度上过去一直没有重视,注册商标的申请等一系列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这种核转制起到了一定的商标代理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这种做法已不能适应商标法制建设和商标事务发展的必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商标的行政管理部门,不能集行政管理和商标代理人双重身份于一体。同时,由于商标事务的不断增多,也急需一批商标代理人来做好商标代理事务。目前我国已充分重视这方面的建设。198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即申请注册商标、转让申请注册、续展申请注册、变更申请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注册商标证等有关事项,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组织代理的规定。1990年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通知》规定,在上海、江苏、福建、湖北、广东、四川、沈阳、广州、重庆、繭京、成都长春、珠海等省、市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商标事务所。能够预见,我国商标代理制度将从无到有、从不全面到全面地逐步得到发展。它将成为我国商标法制中的重要一环。2.商标事务所商标事务所是商标代理人组成的民间机构。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商标代理制度中的1个必不可少的商标代理组织。其一般任务是代理商标所有人从事商标事务。由于我国过去没有商标代理制度,因此,也不存在商标事务所。近些年我们在商标事务的实践中逐渐认识到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的做法已不能适应商标法制建设和商标事务发展的必须,因而开始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度。根据1990年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在上海、江苏、福建等13个省、市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并准备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商标事务所。据该《通知》的精神,我国商标事务所的性质是一种以民间机构身份出现从事商标代理事务的代理组织。成立商标事务所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进行代理人资格考核,认定其资格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办理登记申请注册。它属于事业单位,采取企业管理形式,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其主管机关是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据该《通知》精神,我国商标事务所代理商标事宜应收取代理费。其具体标准由事务所提出,报当地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同时各试点的单位应当制定试点方案,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后实行。

商标代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商标代理是一种典型的委托合同行为,但它又具有不同于一般委托合同行为的特点。在实践中委托别人进行商标代理时,通常应注意如下方面问题:1.商标代理人应具有商标代理资格。商标代理人通常由专事代理的商标代理机构进行,即商标代理组织。除商标代理组织外,还有律师事务所依据法律授权能够从事商标代理。除此以外的其他组织与个人是不能从事商标代理的,无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所从事的代理项目不会受到商标局的受理。故在商标代理行为中首先应委托有代理资格的机构进行代理。2.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应有明确的委托代理合同,以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申请注册个商标往往需1~2年的时间,并且商标权又时常关系企业的生产经营和重大利益,因此商标代理中双方签订1个《商标代理合同》是十分必要的,并且在该合同中应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以防产生争议。3.涉外注册商标中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进行。我国《商标法》规定,在涉外注册商标必须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进行,也即包含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己也不能申请申请注册而只能委托有代理资格的商标代理组织进行。4.正式明确商标代理以前应先由商标代理机构查询待申请注册商标是否已为别人注,而后再明确是否进行申请注册与代理。商标必须具有新颖性、独特性与创造性,假如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话,该申请注册申请将不能得到商标局的申请注册,由此从事的一切工作也将没有作用。因此,一般而言,在正式委托申请注册商标前,最好先由代理机构向注册商标机构予以查询,以明确是否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后再决定是否委托申请注册。5.注册商标时间较长,故商标代理期间商标代理人应及时向被代理人汇报进展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直至获取正式注册商标证后全部代理行为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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