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撤消的程序是什么
(1)对第一种申请注册不当商标,商标局能够依职权撤消,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消。
(2)对第二种申请注册不当商标,自注册商标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消。其中,对恶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3)对商标局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不服的可在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撤消申请如受理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对恶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能够自该商标经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上述规定,能够总结为:
(1)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或是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个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这种情况下,请求撤销申请注册不当的商标没有时间限制。
(2)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自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请求撤销注册商标的期限为5年,但恶意申请注册人、驰名商标所有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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