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热线:021-8034****

日本知识产权战略保护环节,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创造环节

  
很多企业对日本知识产权战略保护环节,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创造环节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日本知识产权战略保护环节,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创造环节,希望大家能对日本知识产权战略保护环节,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创造环节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日本知识产权战略保护环节,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创造环节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日本知识产权战略保护环节,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创造环节

日本知识产权战略保护环节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主要体现为知识产权授予与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两方面。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后,与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相关的诉讼案件,由东京和大阪两地方法院专属管辖,因此,东京、大阪两地方法院实质上发挥了专利法院功能。除此之外,日本还通过专利委员制度以及调查官制度加强专家参与下知识产权的审判工作,从司法程序上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通过民事诉讼与无效程序的连接,提高专利案件的审判效率。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专利审查方面①提高专利审查速度自2000年,日本的专利申请量稳步增加,每一年超过40万件,而专利审查制度改革后,审查周期从七年减少为3年,要求审查的专利数量却大大增加,由于处理速度不能跟上申请增加速度,导致未经审查的专利不断累积,当时预计积压申请将达80万件(2007年,积压达到88万件)。从另1个角度看,随着技术和产品生命周期的缩短,专利审查期限过长不利于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争。日本知识产权总部认识到加强专利审查的必要性。自2002年起承诺,到2013年将28个月的审查等待期缩短至11个月,最终实现零延迟的目标。为此,自2004年起,日本每一年通过网络录取专利审查员,任期10年,5年内总计增加500人。2004年日本通过加速专利审查法案,正式以立法形式规定:容许把专利前期技术调查外包给私营部门的行为,放松此前的管制,也鼓励申请人接受此类调查。采取上述措施后,日本专利和实用新型的审查员从2003年的1126人增加到2009年的1692人,增长50%。考虑到这是在日本内阁计划从2006年到2010年减少5%公务员的前提背景下,增加专利局审查员,充分说明日本政府对该项工作的重视。与此同时,进行前期技术调查的受托法人也有所增加,从2003年的1所增加到2008年的8所;外包调查件数从2003年的16万件增加到2008年的21.3万件。在日本,2003年提起专利审查请求的专利数量保持在25万件左右,制度修订后,审查期限从七年缩短到3年,进入审查请求阶段的专利数由此大幅增加,2004年跃升至30万件,2005年达到峰值39.7万件,积压减少后,该数值缓慢下降,2008年为34.8万件。审查处理能力的提高使日本每一年的审查数量稳步增加,2004年处理23.4万件,2008年达34.8万件,几乎消化了当年的全部专利申请。由此看来,该战略提出的2013年审查期限降为11个月的目标是能够实现的。(2)建立世界通行的专利制度方面专利的一大问题是怎样实现全球通行的专利申请。随着经济发展全球化的拓展,世界专利申请数量显著增加。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统计,1996年外国人和本国人申请专利共计108万件,至2006年达176万件,增加了近70%。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加,一些问题显露出来:首先,在日本、美国和欧洲,从1999年到2007年,审查等候期不断延长;其次,在日美欧中韩5个区域2007年的141万件专利申请中,42万件是重复申请;在日美欧3个区域的99万件专利申请中,25万件是重复申请;第三,每个国家的专利制度无论在手续上还是实质内容上均有差异,给各国申请人带来了沉重申请成本负担,极易引发权利行使期的延迟。例如,一家日本公司获得国外专利的成本,相当于131万日元(律师费71万日元、翻译费35万日元),与之相比,尽管PCT途径的申请费用稍低,但也比在本国申请的费用(平均44-45万日元)高得多。这样,企业假如希望增加持有的海外专利,必将承担巨大的专利申请成本。因此,日本主张通过促进国际专利审查结果的共享,减轻申请人的负担,并按照PLT(“专利法条约”)规定,极力谋求专利制度的国际协调。2005年生效的PLT是在WIPO的框架下,为实现专利审查程序的国际协调提出的。日本,美国和欧洲正在考虑是否加入PLT,同时对在前期相关技术、宽限期、新颖性和创造性等方面实现国际协调的SPLT(“实体专利法条约”)专利法条款的可行性积极进行探讨。可是南北国家在专利问题上始终存在冲突,这是日本在推进专利制度的国际协调方面必须考虑的。在2003年日本实施的第一次知识产权战略推广计划中,提出促进各国专利局之间的专利审查合作,强调通过开展专利法和审查标准的国际协调合作,达到各国相互承认彼此专利的目的。2003年以来,日本、美国和欧洲三国之间,在前期技术调查和审查结果的相互认可方面,开始加强交流合作。首先,从2004年开始启用卷宗调用系统,三国内部能够彼此搜索调阅任何1个国家的审查信息。之后,日本提议以三边专利局为中心,实施工作成果分享机制,即申请人在第1个机构的专利申请获得通过后,在第2个机构再次申请时,应当简化审查手续,这一提案也被称为“专利审查快速通道”(PPH),并于2006年在日本和美国之间试行。2007年日本和韩国之间也开展了这项操作。2009年PPH缔约国家增加到10国,分别为美国、韩国、英国、与德国,丹麦,芬兰,俄罗斯,奥地利,新加坡,匈牙利10个国家。为体现降低申请人负担的原则,还要求各国尽可能统一申请表的内容格式。2007年日本、美国、欧洲同意使用同一专利审查格式。然而,“专利审查快速通道”的实际利用率却并不高,只在日本和美国之间使用较多,日本对美国828件,美国对日本454件。(3)设立专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强化争端解决功能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其价值最终将由法院裁定。假如法院无法处理知识产权案件,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立国战略将难以实施。①日本司法体制改革进程从2000年起,日本知识产权法庭受理的侵权案件数量持续增加,当年超过600件。数量的增加带来各种问题,如审判速度缓慢、胜诉后赔偿金额低、判决的可预测性差和法院对专业技术的理解存在问题等。由此,日本被指责为不怕侵权,侵权反而获益的社会。日本司法体制改革始于2001年6月公布的司法体制改革审议会(会长为京都大学名誉教授佐藤浩二),在该次会议上提出的意见书中,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有关案件的解决力度”的提案成为日本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支柱之一。2002年3月,日本司法制度推进计划(内阁决议)继续推动该议案,2003年修订民事诉讼法,规定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归属东京地方法院和大阪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法院为东京高等法院,以确保裁决结果的统一性。此后,日本内阁设立知识产权战略总部,并参照美国CAFC的做法,将设置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列入议程。几经调整,最终在第一次推广计划中,提出建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法案,于2004年提交日本国会。同年秋季,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总部和司法系统改革总部共同设立专家委员会,探讨上述问题。②围绕设置知识产权诉讼法院的争议日本知识产权战略总部接受产业界的要求,为提高知识产权法院对技术的认知水平和贯彻国家重视知识产权的意图,提议设立第九所独立的高等法院,专门处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对此,司法系统改革总部存在异议,认为在设置从事知识产权诉讼的专门法院一事上必须慎重,能够在普通法院设立专门解决知识产权案件的部门(如上所述,通过修订民事诉讼法,集中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管辖权)。经两部门协商决定,在东京高等法院下设独立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这样既能够维持现有的法院体系,又能够传递重视知识产权的信息。该法案提交国会通过后,于2005年4月开始执行。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下设4个部门,法官18名,为弥补专业技术方面能力的欠缺,引进技术专家制度,重视发挥调查员的作用。为统一裁决,采取五位法官联合判决体制。③专利有效性问题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建立后,在解决知识产权争端方面取得巨大成就,可是仍然存在许多尚待解决的课题,其主要集中在专利有效性方面。自2002年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后,日本地方法院新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在2004年达到高峰,为654件,2008年为497件,下降了约20%,其中涉及重要专利的案件在2004年为217件,2008年为147件,下降约30%。专利纠纷下降的原因,主要包含:企业守法意识的提高;经济衰退中为节约成本放弃诉讼等。企业界则认为,主要原因在于专利侵权诉讼结果中,70%~80%是原告败诉,即根据日本专利法第104条第3款的解释,认定被侵权的专利存有争议,从而判决专利无效的案件增加所致。企业认为,在专利侵权认定过程中,假如法院判定专利本身是没有价值的,企业则要格外承担如许可协议无效的风险,因此,不到万不得已,企业不轻易起诉。从2000年到2009年,日本地方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的判决中,判定原告败诉的约500例,其中39%认定为专利无效。2000年专利无效判决约占10%,此后逐年上升,2006年占50%,自2007年起略有下降,保持在40%左右。在关于撤销专利无效判决的诉讼中也是如此,法院不轻易作出专利有效的判决。从2004年到2007年,日本法院撤销专利无效原判的占比,比维持原判的占比大约低10%,而在专利有效判决的二审中,撤销原判的占比却占到一半。尽管这一结论没有分析庭外和解的占比,不过,从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的角度看,司法裁决是行使权利的重要保障,也是最终明确专利价值的权威机构,而现实中企业尽量避免法庭审判,是与其设置初衷相违背的。企业拥有的专利在起诉后被判无效,这一状况直接导致企业国际竞争力的下降。怎样扩大专利的应用,提高专利的质量是企业必要考虑的问题,可是专利局也有一定责任。为提高专利质量,要求专利局提高专利审查质量,改善判断能力。据明治大学高倉成行教授分析,法庭判定专利无效的理由主要有三大类:一是不具有新颖性,即技术已经存在;二是不具有创造性;三是申请手续错误。对于第一种情形,必须提高网络检索技术,扩大检索范围。这必须专利局提高信息检索功能,确保对此前已有技术的检索范围涵盖从专利文献到一般文献,从日文、英文文献到其他外国语文献。第二种情形较难判断,由于法院具有自由裁定权,在判定专利有效性问题上,应考虑法院与专利局合理分工,解决双重标准问题。假如仅依靠专利局的专利审查标准,有其局限性。当前,日本正在考虑在专利审查的过程中采取公众参与的做法,过去曾经有过异议制度,该制度在确保专利质量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是为了在裁判前,有效利用专利局以外的力量进行专利审查。强化审判职能也是必须的。专利判决具有准司法性质,有关专利有效性的判决除了要求了解技术知识外,还必须掌握诉讼法相关的法律知识,为提高裁决的可靠性,必须采取如培训和取得律师资格证等措施提高法官的法律知识。④专利权无效判定的双重标准问题侵权诉讼中有关专利有效性的判断,存在专利无效抗辩和专利无效宣告两种,专利法中容许被告方请求专利局出示无效宣告裁决,证明专利无效,法院一般将专利有效性的判断委托专利局进行。从长期实践看,在2000年Kilby专利最高法院裁决中,提出法院具有辨识专利无效理由是否成立的能力,假如法院裁决专利无效理由成立,将认定该专利权的使用为权利滥用。2004年在该案件的判决中,扩大了法院作出无效裁决的适用范围,修订后的日本专利法第104条第3款提出,即便没有明显证据证明专利无效,法院也能够根据案情判定专利无效。这表明法院存在双重标准判定专利权无效,一是专利局的无效宣告;二是侵权诉讼中的无效裁决。目前,日本的专利侵权案中,70%~80%的被告提出专利无效抗辩。双重标准已成为1个现实问题。该问题导致专利持有人必须在专利局和法院两方面证明专利有效,不仅耗费时间,并且增加财务负担。一种观点认为,日本专利法第104条第3款的内容使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地位失衡。特别是小微企业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和法律专业人才,作为原告显然处于不利地位,即使它有1个更好的专利,也很难两次过关。例如某日本小微企业的案例,从1999年起诉到2003年日本最高法院判定其胜诉,获得4亿日元赔偿。期间,其作为原告提起2起诉讼,对此被告曾提出4起无效抗辩。对于1个销售收入10多亿的原告企业,法庭费用就需支付几个亿,可见双重标准近乎苛刻。为改进双重标准问题,目前日本专利局研讨的建议中,一类认为应当统一采用法院标准,并限制专利无效抗辩的申诉;另一类认为,保留双重标准,加强专利局和法院之间的信息交流,从制度上保证标准一致。无论采用哪一种建议,都必须有效区划法院和专利局的职责。为提高法庭对知识产权纠纷涉及的专业知识的认知能力,能够引进专家委员制度,以公平中立的立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而专利局拥有许多技术专家每天处理大量的专利申请,接触许多技术信息,也与其他国家进行技术信息交流。鉴于双方的性质和作用,有效的做法是在法院裁决专利有效性时,利用专利局在技术方面的专长,采纳其意见后,由法院进行法律判决。假如存在明显的理由说明专利无效,就不必须等到无效宣告后再执行,也正是由于无效宣告必须时间过长,才引入专利法104条3款解决。不过,对于法院专利无效判决的适用范围,应该仍然采用Kilby案件以前的范围。2008年3月,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对其会员企业进行的知识产权战略调研结果显示,对在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后,知识产权保护(权利的行使和权利化)的可预见性问题,42%的企业认为有所提高,27%认为没有改变,认为下降的占12%,尽管大多数企业的评价是积极的,可是仍有39%的企业并不满意。⑤加快审判速度在加快审判速度方面,东京地方法院审理知识产权相关案件的平均时间已经由1999年的23.1个月,大幅缩短为2008年的13.7个月。知识产权主审法官从36人增加到41人,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东京、大阪地方法院的业务部专家从起初的138人增加到2008年的200人。提高判决速度、一致性和专业性是日本成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目的。在统一性方面,基本实现了实际管辖权的集中,并加以制度化。在判断专利有效性的标准方面,采用新的领先标准衡量创造性的做法,也得到日本业界的认可和赞许。必须说明的是,在审理速度上,有日本学者将审理时间的缩短归因于专利无效判决的增加,通常情况下,涉及侵权诉讼的案例,将进行专利侵权的事实认定,认定前,首先必须判断专利是否无效,假如毫无疑问专利无效,就不再进入事实认定程序,日本此前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几乎没有专利无效的审判裁决,因而审理时间较长。要判断日本司法改革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后,审理速度是否加快,必须验证非专利无效判决的审理时间是否缩短。⑥人才培养方面在专业知识的认知方面采取的措施,如加强调查人员的权限、引进专家制度等取得较好成效,法官的培训力度也得以强化。不过,从日本司法改革的目的以及设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之初,就司法部引进“技术法官”的探讨结果看,在专业知识的认知方面,还有许多课题亟待解决。2010年6月对美国CAFC法官的背景调查显示,12位法官中除缺席的2名外,余下的10人中,非法律背景的占5名。这5人中,1人具有科研经验,1人具有科学学位,其余三名是有经验的电气工程师。对此,有观点指出,技术知识涉及领域广泛,掌握特定技术领域的专业知识,未必有助于不同专业的技术判断,况且不仅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在医疗事故诉讼中也涉及专业知识,因此,完全能够由一般法官在通盘考虑后,加以判断。不过,知识产权审判中,对创造性的判断,必须具备了解高度复杂的技术知识并加以评价的能力。究竟是由仅有法学背景的人组成的法庭更符合日本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还是应当配置有技术背景的法官加入为好,其结果是能够预见的。因此,有日本学者提议法学院应当录取一定数量的理工科背景的学生入学,尽早培养出胜任知识产权法庭的兼有理工科背景的法官。(4)在反假冒和盗版商品及防止技术流失方面的对策①日本反假冒和盗版商品的相关措施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假冒和盗版商品问题引起日本高度重视,这些商品中包含日本的家电、摩托车、日用品等。2004年,在世界海关组织和国际刑警组织共同举办的第一届消灭假冒和盗版商品会议上,日本提出在家电、摩托车、日用品等领域,日本企业的商标专用权屡遭侵犯,蒙受巨大损失。同年,在日本专利局开展的调查结果中,将日本企业在中国、韩国、泰国三国和台湾地区的销售收入损失估计为17万9千亿日元,利润损失为1.2万亿日元,并且认为互联网的普及也促进了假冒和盗版商品的泛滥,如网购增加了冒牌货品的流通渠道、在网络流传的盗版片几乎与电影新片同步上映。为打击日本国内的假冒和盗版商品,2003年日本修正海关关税法,加强对假冒和盗版商品的边境执法力度,顺次采取措施包含:授予专利持有人申请相关商品进口禁令的权利;海关具有向权利人提供关于进口商和海外生产企业相关信息的义务;海关有义务为受害人提供侵权货物的样品,用以分解分析等。为强化上述措施执行,日本增加了负责知识产权的海关官员,2003年增加40人,2008年增加到77人。针对世界各地的假冒商品问题,日本自2003年起,每一年由民间团体在海外举办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论坛、日本政府也配合私营部门召开相关会议。2005年为避免假冒商品在东亚、东欧、南美等区域出现,日本在格伦伊格尔斯八国集团首脑会议上提出制定国际通行规则,并提交关于假冒商品的生产国有义务进行出口管制等内容的草案(ACTA),在取得美国和法国的支持后,启动了该协议相关的谈判工作。②日本反假冒和盗版商品的效果日本国内采取的相关措施已经初见成效。日本海关实行禁令的侵权货物逐年增加,2008年达到创纪录的26000件。尽管如此,日本内阁府的调查结果显示,日本公众抵制假冒商品的意识薄弱。2005年,日本内阁府就一般公众对盗版态度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公众普遍对明知为盗版商品,仍然购买并带回日本国内消费的行为持容忍态度。为进1步打击假冒和盗版商品行为,日本政府不惜改革法律制度,并增加工作人员,依法加强监督,同时开展大规模打击假冒和盗版商品活动。在文化产业,2007年日本制定法律禁止盗版翻拍电影。这对在电影院使用摄像机非法录制影片,并大量复制出售的行为起到了一定遏制作用。日本高度关注海外假冒和盗版商品带来的损失状况。2009年,日本经济产业省调查了在华的日资企业在2007年和2008年的知识产权损失情况,53%的受访者称遭受损失,80%的企业曾遭遇侵犯商标权,据此,日本认为海外的假冒和盗版商品带来的损失相当严重。受访企业基本认同当地政府针对这类问题所采取的逐年加大打击力度的措施,如2006年查获2593件,2007年2868件,2008年3153件。可是对于后续处罚情况,标明不了解的受访企业2007年占48%,2008年降为39%。同时受访企业也标明,当地政府部门出于缺乏打击假冒、盗版商品的技巧和人手,担心影响本地产业发展等原因,态度消极;而侵权者对侵权行为的犯罪意识较低,再犯的概率较高;另一方面,通过使用相近商标、小批量生产、存储以防查抄等变相的侵权行为有所增加。③技术流失问题20世纪90年代日本泡沫经济崩溃后,一部分日本企业研究人员和退休人员,开始利用周末的时间奔赴海外,为海外企业服务。日本认为,这一行为将日本企业尖端产品的相关技术和生产工序的技术诀窍等商业秘密提供给了海外的竞争对手企业,造成日本领先技术的流失,在某种程度上削弱了日本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美国也将泄漏企业、研究机构和高校的重要技术作为重大问题对待。正如2001年日本学者因涉嫌将美国哈佛大学的研究成果带出国而被指证为经济间谍一事所显示的,美国对窃取经济价值较高的技术信息的行为一直采取强硬立场,日本也数次修正法案以防止技术泄漏,可是其挑战在于执行方面。小微企业也存在技术流失问题。世界公认日本小微企业的模具生产技术设计精巧,可是这些重要技术、技术诀窍取得专利的却不多。有些小微企业未经批准,就擅自将顾客企业如汽车和电子产品龙头企业提供的模具设计图纸和数据,提供给外国企业,用以生产便宜的模具。针对这些不具有知识产权法规定的权利,又不算商业秘密,可是却是应当受到保护的技术,2003年日本经济产业省提出关于模具的合同纲领,要求产业界遵循指导开展业务。④防止技术流失的对策措施为防止技术流失,日本政府已采取各种措施加以防范。数次修订防止不正当竞争法;在2003年,为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提出对擅自获取其他企业制造技术和顾客名单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2005年规定根据某些犯罪条款,对企业退休离职人员的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给予刑事处罚;同时修订知识产权保护法,将盗窃商业秘密的行为视同财产盗窃犯罪,判处10年以下徒刑的刑事处罚;2009年,进1步修订法律,扩大了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日本政府也加强了对企业的指导。2003年确立了防止企业技术流失的基本方针;2006年推出保护日本企业技术诀窍的行动指南,通过实例介绍,告诉企业应当怎样证明企业最早拥有使用权;2007年开始敦促高校加强对敏感技术的管理,并加强对留学生的管理等。日本产业界也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技术流失,如在企业的尖端产品生产过程中采取黑箱式操作;制定公司员工的信息安全手册;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等。尽管制度保障、企业努力对防止技术流失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可是技术流失问题仍然存在。

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创造环节

在知识产权创造环节的措施中,日本除强调企业的主体作用外,也强调发挥高校、公立研究机构等高科院所进行知识产权创造的主动性,认为在基础的创新性研究方面,高科院所的重要性不容忽视。日本力图通过对企业、大学和公立研究机构之间的任务分配,提高日本的知识产权创造效率,创造出高质量的创新产品。(1)高校的科研体制改革日本针对高校的科研体制改革表现为进1步完备高校体制,整备高校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并在知识产权创造领域,力促产学合作。高校的传统使命是科研和教育,强调学术界与产业界的产学结合,是为了使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重要作用,将创新成果回馈社会。具体措施如下:日本于1998年颁布“高校技术转移促进法”,支持各地高校的创新成果转化;在1999年颁布的“产业活力再生法”(日本版贝赫-多尔法案)中的第30条规定,由国家资助的科研创新成果,其专利权也能够归属高校;在第一次知识产权推进计划中提出,在日本国立大学内设立知识产权总部的分支机构,提供知识产权管理一条龙服务。如负责高校研究成果的专利申请和技术许可协议的签署等,并制定知识产权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合作双方利益冲突、解决研究工具开发利用等问题。(2)产学合作的进展情况①数据显示,自日本2003财政年度到2007年的5年里,日本政府共资助131亿日元,用于在47所高校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至2008年9月底,日本基于大学技术转移法,共批准设立TLO机构47所。②国家资助高校研发的创新成果的技术转移情况:首先,根据日文版的贝赫-多尔法案,日本政府承担专利研发费用的资助项目,其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几乎100%归于高校。至2007年底,96%的日本高校采取所谓的机构归责原则,同意专利的所有权归高校,而不属于大学的在职研究人员。此外,日本政府资助的经费不仅仅用于研究和开发费用,还能够用于支付专利申请费用,从而为日本高校申请专利提供金融支持。同时引入并实施德国科学技术振兴机构(JST)的制度,对于提交国际申请的专利,给予补贴。采取上述制度后,日本高校的专利申请量从2003年的2642件增加到2008财年的9435件,增加约4倍。面向企业的专利转化数量也相应增加,2008年达到5306件,是2003年的28倍。2008年,日本高校的技术转让收入为9亿8600万日元,为2003年的1.8倍。③企业出资开展的产学合作:企业出资开展的高校和企业之间的联合研发创新件数从2003年的9255件增加到2008年的17638件。企业提供的研究经费从2003财年的268亿日元增加到2008年的476亿日元。④日本高校创办的风险投资企业:2001年,日本经济产业省提议利用3年时间创建1000所大学风险投资企业,至2008年,由高校科研人员建立的创业企业已达1809所。其中利用学校拥有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创立的企业约1100家。如图4-4所示。(3)日本产学合作绩效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之初相比,日本的产学合作已经取得了显著的进步。特别是许多研究人员和高校管理者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有了深刻的认识。不过,合作的目的在于创新,在于提供全新的产品或服务。成功与否体现在大学的知识产权收入上。尽管5年间日本高校的知识产权收入增加1.8倍,可是总额不超过10亿日元。而各高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供的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成本预算年均投入约26亿日元。2006年美国大学的专利费收入则是20亿7000万美元,相当于2407亿日元。即便考虑到美国1980年实施贝赫-多尔法,日本则在1999年实施这一事实,日美之间也具有相当大的差距,如表4-1所示。(4)日本产学合作中的问题产学合作没能有效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的实现,引发了诸多问题。第一,作为支持产学合作的组织———日本TLO机构的经营业绩持续恶化。据日本经济产业省统计,除东京大学TLO等少数机构外,47所高校的TLO机构中,有39所处于赤字(营业收入-补贴)经营状态。特别是地方性大学,专利难认为企业所应用,因而知识产权收入甚至不抵成本。数据显示,每一年技术转让件数低于10件的日本高校TLO机构有31家,知识产权收入低于500万日元的有17家。基于此,加快促进日本高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TLO机构的重组和整合势在必行。第二,运作资金缺乏保障,影响机构的可存续问题。尽管日本高校持有的专利数量不断增加,但技术产业化、商业化转化进程缓慢,导致知识产权收入难以大幅提高。在近期,仍然能够依靠日本政府补贴维持运行,但随着专利申请费和国际专利申请经费的大幅增加,仅仅依靠补贴,而非当初设想的依靠知识产权收入支付,将使机构的存在意义受到质疑。第三,日本高校风险投资创业企业的运营状况也差强人意。特别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后,这些企业资金周转更加困难,已然步入淘汰期。特别是生物、医药相关的企业,尽管拥有优势技术,可是由于当前全球普遍实施更严格的药品安全审查监管,研发周期明显延长,资金回收状况不容乐观。(5)科技成果转化难的主要原因日本的产学合作,按照出资机构性质大致能够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国家资助高校科研经费,成果依据贝赫-多尔法,由高校获得专利,授权企业应用;另一种是企业根据创新需求出资与高校联合研发、共同申请专利。目前,两种类型都存在亟需解决的问题。特别是第一种类型尚待完善。首先,两种类型面临的共同问题是从产学合作伊始,高校和产业界对专利的认识就有很大差异。日本高校实行法人化改革后,知识产权收入和专利转让费成为日本高校自有资金的重要来源,高校希望早日收回研发投资,因而知识产权定价较高。而企业在没有销售收入前,很难满足大学的要求,双方难以沟通,造成许多徒劳的谈判。能够尝试的解决方法,不在高校与企业之间展开谈判,而在高校研究人员与企业之间进行谈判,由于仅有研发人员才能很好地估计发明成果商业化的可行性。其次,根据日我们部科学省的调查结果显示,日本产业界认为日本学术界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观念薄弱,推进速度缓慢,不如美国大学。并且国家资助产生的高校专利排他性弱,实用性较差,难以商业化。美国大学在技术转让方面相对成功,如硅谷的产学合作。加州大学(UC)的TLO机构拥有大学专利的集中管理权,并掌控校内知识产权收入的分配权,是与企业谈判的主要窗口。该机构总是尽早接触那些关注实验室研究成果的企业,在申请专利时,就考虑到未来的商业化需求,并据此提供建议。取得专利后,优先转让给已建立合作关系的企业,这种做法将高校实验室和企业联络起来,增加了成果商业化概率。从美国经验看,产学合作的成功与否主要在于高校与企业之间能否建立信任关系,开展密切合作。再次,对于企业资助的产学合作,尽管实践中共同研究的件数不断上升,可是单件项目的资金规模较少,2008年的平均值为250万日元。日本总务省数据显示,日本企业投向日本高校的研究经费自2001年至2008年,每一年增长约30%,可是投向海外研究机构的经费约为这一数字的2.4倍。日本企业的科研经费已转向海外表明日本高校缺乏吸引企业的研究项目。(6)产学合作的动机与日本高校的选择①合作动机产学合作的中心问题在于创新成果的商业化。从企业的角度,希望通过产学合作,从高校得到关于基础研究领域的技术和专利信息,应用于未来推出的新产品和新业务中,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日本泡沫经济崩溃后,许多日资企业撤销了研究中心,企业研究集中在更加贴近商业化阶段的区域,基础研究则寄希望于高校等科研机构,尽管认为高校的研究还存在许多不足,可是企业与高校的合作在日本企业未来的管理战略中仍然占据重要地位。值得思考的是高校进行产学合作的动机与收益。日本内阁提出的知识产权战略强调高校在知识产权创造环节的功能,并从体制上为高校的产学合作提供补贴,在高校的评价标准中也列明产学合作与专利奖励等内容。可是高校缺乏专业人员从事产学合作,许多大学的研究人员不愿深入探讨企业领域的问题。产学合作是为了促进大学的研究成果和专利产业化、商业化而开展的,只要科研创新成果没有实现商品化,企业和高校的研究都不能算是真正的成功。成果转化是最困难的创新阶段,被称为“死亡之谷”。顺当跨越这道门槛,必须大学与企业合作。如图4-5所示,“死亡之谷”指在创新成果从产生到实现商品化过程中,历经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中试、商品化、市场成功各阶段,其中成果转化阶段风险最高、难度最大。②日本产学合作历史从日本高校参与产学合作的历史看,从明治时代到大正、昭和初期,每个阶段都有成功的高校研究成果,并由此诞生优秀企业。在日本专利局表彰的十项发明中有7项是高嶺譲吉、池田菊苗等高校科研人员的发明。日本京都大学的研究人员在二战后,曾积极回应当地小企业的需求,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提供海外科研信息,并介绍高校拥有的大公司和政府部门的人脉援助企业。作为回报,企业主动为大学的科研活动提供研究资料、并协助开展实验研究。这样,经过几十年的长期互利合作,高校科研人员取得优秀的研究业绩,许多小企业也已成长为大公司。尽管在成长速度上,无法与IT资讯和生物技术领域的美国大学的创投企业相比,但这也是构筑日本特色的基于长期信任关系的产学合作的成功例子。这一类利用地域条件加深合作,在大学科研力量的协助下,壮大本地企业的案例在日本其他地区也广泛存在,如山口大学也是如此。在解决本地微小型企业所面临的技术挑战方面,地方大学的作用似乎更大。东北大学发明KS钢的本田光太郎博士曾经说过,高校的发明应当满足行业的需求,大学的作用应当体现在促进行业企业发展上,这是高校开展产学合作的出发点。此前提到的美国加州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OTL活动的基本方针就是将为加州地区发展做贡献作为第一要务。其与企业合作的目的,不是获得专利收入,而是借助成功的产学合作,获得社会对大学研究的认可评价,从而更容易得到企业和联邦政府等部门的委托研究经费。除此之外,日本高校还具备除研究人员之外的许多资源,能够用于企业的成果转化。例如高校毕业生组成的广泛的人脉网络,不仅遍布日本国内,还分布在海外高科院所,这些资源都能够应用于企业与高校之间的产学合作中。③日本高校的选择目前,在47所日本高校中,已经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是否继续经营是其面临的重要选择。可能存在三种产业界和学术界之间的合作结果:第一种结果认为教育和科研是大学的职责所在,大学不必与企业建立联络,这样的选择对于高校发展是不利的。不仅失去知识产权收入,也错过与行业企业互动,失去将获取的行业信息用于提高大学研究水平的机会。假如将大学与产业合作交由个别研究人员与企业,容易发生违规行为,也不切实际。第二种结果是维持现状,不做任何改变。由于基础研究成果的商业化必须较长的时间,将很难在收入方面有所改善。尽管东京大学获得了理想的知识产权收入,可是不具有普遍意义,其他高校的情形并不乐观。京都大学在日本政府的支持下,曾尝试将iPS细胞的研究成果专利化,尽管这属于全球领先的发明,却难以获得企业青睐,商业化尚且遥遥无期,知识产权收益更无从谈起。有的日本高校与当地企业共建联合研究机构,合作中断将导致整个计划必须重新开展,有的大学主要依靠一部分研究人员的成果获得知识产权收入,专利到期后,收入随之减少,乃至于无。依据现状,大多数高校很难取得持续收益。第三种结果是努力促进产学合作,使大学成为企业不可或缺的存在。例如,在国家资助的贝赫-多尔研究型产学合作中,采用美国加州大学的做法,即以实现研究成果商业化为科研目的,按照企业需求选择研究题目,在专利申请阶段,要求企业提供有助于实现商品化的信息,获得专利后,给予该企业优先使用的权利。高校应该采用这种贴近企业的研究方式,能够委托在日本高校内设置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与企业洽谈,成员中应包含研究人员。由于实验室的人员更了解专利技术内容,能够在与企业的谈判中发挥作用。④促进产学合作的措施首先,为防止专利被束之高阁,部分日本学者主张设置专利成果转化的期限(例如设定5年-10年的许可期限),到期后,大学能够自由地向第三方转让知识产权,达到充分利用大学专利的目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高校和企业共享的专利,同样应当容许自由授权给第三方,为此,该学者提出修正日本专利法第73条的相关规定。同时提出期限的设定根据行业不同应当有所差异。例如,新药从试验阶段到商品化就必须较长时间。其次,主张设立专门中介机构从事专利生产和销售等涉及研发成果转化的中介活动。例如,某制药集团成立的从事转化高校专利的机构,在制药、生物技术领域具有很强竞争力,尤其擅长在美国市场申请专利。还有一家中介公司拥有包含国内外600家研究部门在内的广泛业务网络,完全有能力代替大学开展专利转化业务。日本高校应当积极利用这类民营企业的做法,成功实现大学专利商品化。再次,对日本TLO机构与高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所需人才的调研结果显示,为培养专业人才,有必要改革日本人事制度,建立产学合作专业人才的职业晋升机制。同时,还要区划高校负责产学合作的内外组织的业务范围,明确职责分工。应当看到,从日本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之初到推广计划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关于产学合作体制的问题,在日本一直存在争议。争议主要集中在民营TLO机构是否应当与高校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融为一体的问题。许多日本学者认为,产业界和学术界共同参与技术转移是好的,问题是两个机构存在职能重复,合并为1个窗口,有助于简化手续、提高效率。这一问题涉及经济产业省和文部科学省两个部门,必须日本内阁进行跨部门协调。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