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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商标国外被抢注现象,浅析知识产权入股需承担的出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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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商标国外被抢注现象,浅析知识产权入股需承担的出资责任

浅析我国商标国外被抢注现象

浅析我国商标国外被抢注现象

近些年,随着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不断增强,我国商标被国外公司抢注事件也层出不穷。如大宝在美国、英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被抢注,全聚德、三鞭酒在韩国被抢注,红星在英国被抢注,大白兔在日本、美国被抢注,英雄和同仁堂在日本被抢注。除此之外,诸如红塔山、安踏、海尔、长虹、女儿红、杏花村、王致和等 品牌都遭遇国外抢注。以前,我国品牌能进入国际市场并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并不多,国际纠纷较少。近些年,随着我国企业不断走出去,知识产权纠纷随之增多。我国企业开始成为商标抢注行为的受害者。这一现象倘若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将直接导致我国产品出口受阻,进而阻碍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一般来讲,商标抢注的目的无外乎两种:其一是为了阻碍被抢注商标的企业的产品进入某个市场。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商标权的申请注册和保护也具有地域性。商标一旦在某国或某区域申请注册成功,被抢注商标的企业就不得在该国或该区域使用此商标,否则构成侵犯商标权。其二是单纯地为了牟利。通过商标抢注,一些人和公司或索要巨额商标转让费,或进行商标倒卖等。具体而言,随着我国企业不断参与国际竞争,一些国外企业为保持自己的市场份额,力图通过合法手段延缓和阻止我国企业进入国际市场。商标抢注成为他们阻碍竞争的一种手段。这些国外企业正是利用商标抢注,构筑贸易壁垒,排斥和削弱竞争对手,借此阻滞我国企业进军国际市场的步伐。同时,商标抢注成为国外某些公司和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正如专业所说,一件商标,从权利人选择该标志起,就不断有创造性的智力投入,进而增加商标附加值。商标蕴含巨大的商业价值,并随着企业的成长和产品的升级而不断增值。商标不仅是区别性的标志,更是一种无形资产,能够给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在某些方面,商标甚至超越了商品或服务本身,成为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因素。商标抢注者正是看中了商标的重要价值,通过抢注商标而与原商标所有者讨价还价,或索要商标转让费或按产品销量索要进入本地市场的许可费,或进行商标倒卖,以获取巨额利润。商标被抢注后,无论被抢注商标的国内企业放弃原商标另创品牌,还是高价回购,或者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被抢注的商标,都将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从本质上讲,商标抢注就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个人、企业为了牟取暴利、争夺市场而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面对日益增多的商标国外抢注行为,我国企业应怎样应对?笔者认为能够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注意。1.企业应树立全球商标战略意识。企业商标国际申请注册意识落后,是造成商标被大量抢注的重要原因之一。国内企业要有长远眼光,做到未雨绸缪。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随着产品出口范围的扩大,要及时扩大保护范围;有发展潜力的商标,即使相关产品尚未出口也要先行申请注册,以防患于未然。“商标先行”是世界知名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我国许多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同时,其商标意识也必须国际化。企业要想在经济发展全球化的环境下生存、发展,当务之急就是实现商标国际化。仅有这样,才能适应参与国际竞争的必须。在现在的国际贸易中,商标除具有区别产品来源作用之外,还有价值增值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讲,商标已经成为产品的生命线,对产品以及企业都有重要影响。正如专业所说,商标国际化对企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国内企业应着眼长远,树立全球商标战略意识。尤其是国内一些知名企业,其产品在国内市场已占有相当大的份额,同时还有大量的产品出口。这些企业更应该提早考虑进行商标马德里国际申请注册,以防范商标被抢注的风险。2.企业应及时申请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三种商标确认原则:使用在先原则、申请注册在先原则和使用与申请注册并用原则。不同企业能够根据这三种商标确认原则,结合自身的发展战略,制定商标战略。由于大多数国家实行申请在先原则,因此,对同一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的时间先后对商标权的取得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英美法系国家尽管采用使用在先原则,但在商标审查过程中仍然采用申请在先原则,只是在遇到商标权属纠纷时,必须权利人举证以证明自己的在先使用事实。因此,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或英美法系国家,尽早申请都尤为重要。否则,处理商标权属纠纷的代价,会远远高于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费用。企业在国外要取得商标保护,1个非常重要的渠道就是进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我国已于1989年加入《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并于1995年加入《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目前加入马德里联盟的成员国已经达80多个,基本覆盖了我国主要的贸易伙伴。根据协定,任何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申请人,在本国申请注册商标后,都能够通过本国商标主管机关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申请该商标的国际申请注册,以在所有成员国或者部分成员国中受到保护。二是进行逐一国家申请注册,即申请人依各被申请国法律,分别向被申请国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商标申请。有人将马德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和逐一国家申请注册比作坐电梯和走楼梯。显然,坐电梯不仅方便,并且省时又省力。可是,一些同我国有贸易联络的国家,例如加拿大及东南亚某些国家目前还不是马德里联盟的成员国,要进入这些国家市场还必须在这些国家逐一申请注册。总之,我国企业应积极申请商标国际申请注册,从而降低我国商标被国外企业抢注的概率。3.企业应完善商标监测制度。国外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注册完成后,企业还必须密切关注是否有别人使用或申请申请注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对我国企业而言,国外维权至关重要,否则,取得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意义不完整。我国企业应建立国外商标监测系统,一旦发现别人申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要在第一时间采取行动,阻止对方注册商标。五粮液之因此能在韩国争回商标权,就是由于五粮液集团监测到自己的商标被别人抢注并及时提出了异议。除此之外,若商标已被抢注,企业不要失去收回商标权的信心,而应积极诉讼,通过司法手段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能够说,仅有积极维权,我国企业才能在国际市场站稳脚跟。4.政府应采取相应措施。首先,加大宣传力度,进1步增强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政府有关部门应对相关企业及人员进行商标知识培训,尤其是商标国际申请注册方面的培训,使相关人员真正认识商标对企业的重要性,了解并掌握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知识,熟悉商标国际保护规则,更好地为企业提供咨询与服务。其次,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沟通与交流,多方面收集企业国外申请注册和维权信息,建立专门的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及保护数据库,建立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和预警机制,协助企业开展相关调查,为企业国外维权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引导企业更好地实施商标走出去战略。张 跃

浅析知识产权入股需承担的出资责任

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相应的也要承担一些出资责任,那么,以知识入股必须承担什么出次责任呢?

出资违约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基于此规定,对于原始出资,在目标公司设立过程中,专利权人未按《出资协议》之约定予以出资的;对于后续增资,专利权人未按《增资协议》之约定予以出资的,专利权人将对目标公司承担足额缴纳的责任,并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违约主要是由于知识产权所有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办理知识产权所有权变更手续(特别是以专利入股的技术转让必须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或独占许可的相关手续造成的。其次,出资到位还要求技术知识和技术权利都要转移给公司,技术知识的转移包含提供技术资料,技术人员要将不能在图纸资料中体现的技术诀窍亲自传授、或者指导。

出资不实

《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企业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不实的主要情形有:

1、专利权人依《出资协议》或《增资协议》之约定以专利使用权予以出资,但专利权因专利权人未依法缴纳专利年费或声明放弃专利权而于期满前终止的,以及专利权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无效的,因专利使用权的存续期限短于《企业章程》记载的用以出资的期限,亦相应短于资产评估时的剩余期限,导致U实际价额低于企业章程所定价额,因而构成出资不实的情形。

2、未依法办理许可备案手续,可能构成出资不实的情形。

发生以上出资不实的情形,应经出资协议、企业章程容许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期满前终止后或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以货币财产和/或专利权等非货币财产予以补足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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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退出

股权,代表了股东具有相应的收益,科研人员怎样实现知识产权入股的股权收益,除了公司利润分红之外,股权退出也是变现的重要途径!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知识产权出资与货币出资形成的股权一致,专利权人可对其以知识产权所有权转让或独占许可出资形成的股权自由转让(对外转让时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在实践中,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10月26日发布、自同日起实施的《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第四条规定,“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在企业章程中必须标明知识产权出资形成的股权退出方式。”

因此,在进行知识产权入股的操作中,必须对知识产权的股权退出方式做出明确的约定,或对专利权转让的适当限制进行约定,体现在出资协议和企业章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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