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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技术构思在生化领域专利申请创造性答复中的作用,浅谈局部外观设计以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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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技术构思在生化领域专利申请创造性答复中的作用,浅谈局部外观设计以及影响

浅谈技术构思在生化领域专利申请创造性答复中的作用

原标题:浅谈技术构思在生化领域专利申请创造性答复中的作用

生化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大多涉及复杂的反应过程,使其呈现实验性强、可预测性低等特点,技术构思在其中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作为专利代理师,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之间因技术构思造成的差异出发,可为创造性答复找到风向标。在此,笔者列举两个案例,总结技术构思在创造性答复中的作用,以期与各位同仁教学相长。

生化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大多涉及复杂的反应过程,使其呈现实验性强、可预测性低等特点,技术构思在其中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技术构思是隐藏在技术方案或技术手段背后的原理、目的或者规律,一旦提出,就会有目的性地指引发明人去选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以解决特定的技术问题。假如现有技术给出了明确的技术路径,没有创造能力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只会沿用原路径,而无法另辟蹊径地发现其他路线。因此,基于不同的技术构思,采用的技术手段、形成的技术方案也往往不同。

作为专利代理师,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之间因技术构思造成的差异出发,可为创造性答复找到风向标。在此,笔者列举两个案例,总结技术构思在创造性答复中的作用,以期与各位同仁教学相长。

案例一

案情简介

该专利申请涉及减水剂以及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的技术要点包含:(1)减水剂由聚醚大单体A(简称单体A)、不饱和羧酸单体B(简称单体B)和含膦酸基团的不饱和酯类单体C(简称单体C)共聚合成;(2)合成过程包含3步,第1步:膦酸化反应,小分子不饱和酸类与亚磷酸反应形成膦酸化产物;第2步:酯化反应,膦酸化产物与异构不饱和醇反应得到单体C;第3步:聚合反应,单体A、单体B和单体C按一定顺序共混反应形成减水剂。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减水剂包含单体A、单体B、不饱和磺酸类小单体(简称单体D)及不饱和膦酸类小单体(简称单体C’)的共聚物,与本申请的区别在于:本申请限定了制备步骤中包含膦酸化反应以及酯化反应,以及具体的步骤略微不同。针对上述区别,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采用膦酸类小单体参与共聚合制备减水剂,选择具体的膦酸化反应以及酯化反应,以及具体的步骤都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分析思路

根据对比文件1背景技术和有益效果的描述,对比文件1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将膦酸酯结构引入到减水剂分子结构中,小分子磷酸盐能够和水泥中的Ca2+形成络合物,延缓水泥水化,延长凝结时间,以省去现场复配缓凝剂的工序。为实现该目的,对比文件1采用含有膦酸基团的单体C’与单体A、单体B和单体D共聚合,以将具有缓凝作用的膦酸酯结构引入到减水剂分子结构中。

然而,结合本申请背景技术中记载的技术问题,减水剂在水中不发生水解,在水泥水化过程中不能产生膦酸盐,适应性较低。对比文件1中将各单体共聚形成共聚物,各单体同时作为共聚物的主链骨架,即,单体C’的膦酸基团位于主链上,其同样存在本申请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减水剂在水泥水化过程中不能产生膦酸盐而适应性低的技术问题。

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本申请的技术构思在于:采用特定结构的单体C与单体A和单体B共聚,单体C为不饱和醇类与膦酸化产物通过膦酸酯键结合的化合物,此时,单体C中由于不饱和酯类单体的不饱和键反应活性更强,聚合到减水剂的主链上,而膦酸基团—膦酸化产物则位于侧链上,这样不仅引入膦酸酯结构起到缓凝作用,该膦酸酯结构还能够随着混凝土水化过程中体系pH增大,逐渐从主链上水解,释放出特定种类的小分子膦酸盐和醇羟基,其中:主链上的醇羟基能吸附混凝土从而保证减水剂更牢固地吸附在水泥上而不容易被黏土吸附,此外释放出的小分子膦酸盐与聚羧酸在黏土表面竞争吸附,从而降低粘土对减水剂的吸附,起到更优异的减水和缓凝效果,提高了适应性。为实现上述技术构思,本申请对反应过程的先后顺序进行优化,即先膦酸化反应,后酯化反应,生成特定结构的单体C,单体C再与其它组分共聚合生成减水剂。最终使得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采用的单体不同,合成出的减水剂的分子结构不同,性能具有较大差异,对比文件1以四种单体形成的减水剂的性能和应用对本申请的三种单体形成的减水剂的性能和应用没有给出有效的技术启示,并且也没有给出单体C’可随着水化进行而分解的技术启示。进而,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基于上述思路,笔者重新梳理了区别技术特征,在答复时提取了从属权利要求中膦酸化产物的种类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1步限定,其次针对性地答复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由于技术构思的差异导致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的根本性差异,该专利申请获得授权。

案例小结

从案例一能够看出,尽管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采用了相似的组分和合成路径,但由于二者的技术构思并不相同,则相似技术特征如单体C在本申请中的作用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并不能由对比文件1中单体C’推导得出。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容易以对比文件1中的技术方案为起点,从公知常识中得到技术启示,对对比文件1进行改进以形成本申请的技术方案。

案例二

案情简介

该案例涉及双层结构的组织结扎夹以及制备方法,权利要求1的技术要点包含:(1)结扎夹包含内夹和外夹,外夹由聚乙交酯制成,内夹由聚乙交酯和聚三亚甲基碳酸酯共混物制成;(2)公开了内夹和外夹的配合关系。

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结扎夹的结构,与本申请的区别在于:外夹由聚乙交酯制成,内夹由聚乙交酯和聚三亚甲基碳酸酯共混物制成;内夹和外夹配合处的防脱部结构不同。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止血结扎夹分内层和外层,外层为聚乙交酯,内层由生物可降解脂肪族聚酯制成,生物可降解脂肪族聚酯为乙交酯、丙交酯、己内酯中的至少一种和2,2二甲基三亚甲基环碳酸酯、三亚甲基碳酸酯、甲基三亚甲基环碳酸酯中的至少一种的共聚物。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分析思路

对比文件1公开了结扎夹的结构,但没有对结扎夹的资料进行限定。对比文件2公开了内层由乙交酯和碳酸酯聚合生成的共聚物制成,是由1种共聚物制成内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高结扎夹的人体吸收效率,为实现该目的,其采用易于降解的乙交酯-碳酸酯共聚物以利于人体在短时间内对结扎夹降解吸收,避免对人体组织产生长期的异物刺激,减少并发症。

但本申请的内夹由聚乙交酯和聚三亚甲基碳酸酯共混物制成,即,先分别将乙交酯自聚合生成聚乙交酯,三亚甲基碳酸酯自聚合生成聚三亚甲基碳酸酯,其次将2种聚合物混合制成内层;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除控制结扎夹的降解速率外,更重要的在于避免降解初期由于聚合物分子结构解聚导致的结扎夹功能失效。基于此技术问题,本申请采用2种不同化学结构和理化性质的特定聚合物共混,形成具有特殊的三维互穿网络结构的共混物,在降解阶段,共混物两相共同起支撑作用,能够避免由于聚乙交酯降解速度快导致短时间内强度衰减快的问题,并且,通过2种聚合物性质的互补,使资料软硬适中,与组织相容性更好。而对比文件2中采用1种共聚物,在降解时没有先后顺序,一旦共聚物降解,其支撑结构将出现崩塌。

可见,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完全不同。对比文件2的共聚物与本申请的共混物为完全不同的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不同,由此打破了审查员认定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及公知常识存在结合启示的逻辑链。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在答复时从说明书中提取技术特征“聚乙交酯与聚三亚甲基碳酸酯按质量比90:10至70:30共混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进1步限定,并基于上述分析过程中的思路进行了答复,该专利申请获得授权。

案例小结

从案例二能够看出,倘若在进行技术特征对比时,能够从发明构思的角度充分对比本申请和现有技术的差别,再识别出二者在技术方案之间的实质性区别,即,内夹由聚乙交酯和聚三亚甲基碳酸酯共混制成,基于此着重论述聚乙交酯和聚三亚甲基碳酸酯之间的协同作用,强调本申请与对比文件的技术差异,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就难以从该对比文件获得技术启示。

结论

笔者认为,技术构思集中体现了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之间的关联性。在面对审查意见质疑创造性时,准确深入了解本申请的技术构思,把握技术方案的实质区别,将区别技术特征与技术构思相关联,论证采用所述区别技术特征的理由或原因以以及起到的作用,并在本申请与对比文件中找到相应依据,会让审查意见答复有理有据,更容易说服审查员,从而获得授权。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生化领域依赖于复杂的反应过程,仅通过技术构思描述难以支撑技术效果,还应当给出实验数据,尤其应当提供与本申请的创造性相关的实施例和对占比,通过对比说明本申请能够获得更为显著的技术效果(案例一和案例二中均采用了相应的对比论据来突出本申请的优势),以防止审查员采用有限次实验的相关观点来否认本申请的创造性。

浅谈局部外观设计以及影响

浅谈局部外观设计以及影响

由于生产的标准化及产品基本功能的固定化,导致在现代生产中产品设计很难有颠覆性的创新,创新越来越体现在局部外观上:创新空间越来越小,创新也越来越细化,被形象的称为“针尖上的创新。

可是中国目前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无法满足现实产业需求,且中国至今尚无部分外观设计保护专利制度,因此部分外观设计只能被放到整体外观中进行申请和保护,但往往由于从整体上看,达不到具备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新设计的要求,从而导致其中创新的部分外观设计也不能受到保护,不利于鼓励创新进步。

浅谈局部外观设计专利

将在2021年6月1日生效的新专利法规定了能够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的局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以获得保护。那么,什么叫局部外观设计?它有什么特点?中国的局部外观设计制度还有待法律工作者通过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以便对局部外观设计作出更细的规定,必须等待。同时,也期待着出现典型案例,以便最高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

尽管如此,可是美国、日本等国家早已经实施了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并有了较为成熟的法律规定,而中国在新专利法加入了对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保护以前,国家专利局的有关专家们早已对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局部外观设计制度做了详细的学习、研究和论证,笔者相信通过对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局部外观设计制度进行了解和学习,能够触类旁通的知道中国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下面将通过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局部外观设计的有关规定来谈一谈局部外观设计专利。

所谓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是指对产品局部的设计创新进行保护的制度。美国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确立了局部外观设计制度,1999年日本修改外观设计法提出保护局部外观设计,韩国随后在2001年对局部外观设计实施专利保护。2001年12月,欧盟理事会通过了《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条例》也确认了局部外观设计可受专利保护的地位。

01、局部外观设计载体的可分割性问题

美国的《专利审查指南》定义了外观设计的含义:“外观设计是指包含于或应用于工业产品(或其部分)的外观设计,而非产品本身。从该规定来看,仅仅规定了局部外观设计的载体是产品的一部分,可是对于该部分与该产品是否能分割并没有做出相关规定。从美国外观设计的申请实践来看,美国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对象并不限于产品不可分割部分的局部设计,也包含了可分割部分的局部设计。

而日本则明确了局部外观设计指的是产品的不可分割的部分,它不能作为交易的对象,例如手机显示屏的设计、帽子的帽檐、水杯的把手、运动鞋帮上装饰品的设计等等。当1个产品的零部件能够在市场上单独流通时,就不再适用这一法律制度,而是应该作为整体的外观设计申请保护。可见这个整体和部分的区别就在于是否能与产品相分离,能与产品相分离就申请整体外观设计保护,不能与产品分离就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保护。

02、局部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表现形式

在美国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践中,对于局部外观设计的表现形式能够采用虚实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能够将其申明要保护的设计部分采用实线绘制,而把不主张权利的部分用虚线绘制,并且必须说明虚线部分不是该外观设计申请所要保护的部分,虚线部分仅仅是其设计所应用的产品或周边环境,而该虚线部分往往是已经公开过或是惯常的外观设计。

在日本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践中,对于局部外观设计的表现形式与美国相同,也是采用虚实相结合的方式,将其申明要保护的设计部分采用实线绘制,而把不主张权利的部分用虚线绘制。

这种虚实相结合的方式,实线部分能够比喻或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特征部分,即作出贡献的部分,虚线部分相当于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即和现有设计共有的特征。

下面给出1个示例而言明虚实相结合的表现形式。

03、局部外观设计制度

对外观设计相似性判断的影响

从美国和日本经验看,局部外观设计是否相近似与整体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判断标准相同。因此,笔者有理由相信中国关于局部外观设计的侵权判定标准也会与整体外观设计相近似的判断标准相同,在明确局部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和产品是否相同或类似后,对比局部外观设计和被控侵权产品相应部分,判断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

以上从局部外观设计的载体与产品整体的可分割性、局部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的表现形式、局部外观设计相似性判断标准3个方面探讨了常见做法,相信中国后续推出的有关细节规定将在此探讨的范围之内,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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