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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专利申请常见问题,欧盟专利申请的费用日美欧国外专利申请2万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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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专利申请常见问题

1、欧盟专利申请办理所必须的资料?

答:请求书;委托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欧盟专利可指定国家有多少个?

答:(1)欧洲专利成员国目前有38个: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瑞士、塞浦路斯、捷克、德国、丹麦、爱沙利亚、西班牙、芬兰、法国、英国、希腊、克罗地亚、匈牙利、冰岛、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拉脱维亚、摩纳哥、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瑞典、斯洛文尼亚、圣马力诺、土耳其等。

(2)除此之外,还有2个延展国: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波黑共和国)、黑山共和国。

3、欧盟专利申请的类型?

答:欧盟专利申请仅有发明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两种类型,国外有相当一部分国家没有实用新型专利,如美国专利为发明、外观、植物品种三种类型,而德国专利申请有实用新型这一项,与中国申请专利类型一致。

欧盟专利申请的费用日美欧国外专利申请2万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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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欧盟委员会介绍,专利的申请价格可能从36000欧元下降至6400欧元,经过长达12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将会不断完善机器翻译技术,申请专利的成本可能进1步下降到低于5000欧元。这些成本估计仍高于美国专利的1850欧元$。欧盟领导人希望单次的专利申请政策能够让投资者感到更具有吸引力,从而协助欧洲赶上其他的全球竞争对手。2011年,美国授予了约224,000项专利,中国授予了约172,000项专利,欧洲仅有62,000项。

欧盟工业产权

在工业产权领域,欧盟目标是针对未来的共同体商标、设计和专利等建立1个单一的保护体系,通过单次申请即能在欧盟范围内产生效力。2007年,欧委会通过一份关于专利系统的通讯,建议采用“共同体专利”(communitypatent),并在专利领域实施欧盟统一的司法管辖权。作为后续措施,2008年7月16日,欧委会通过一份关于欧洲工业产权战略的通讯,制订了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战略,其中也包含加强针对假冒和盗版的执法倡议。

商标

欧盟理事会通过第40/94号规定(最后一次修订在2006年)保护“共同体商标”,任何自然人均可通过申请申请注册获得商标权,申请注册费为230欧元。共同体商标由“内部市场协调办公室(简称OHIM)”负责申请注册和管理,在欧盟27国具有法律效力。成员国商标体系与欧盟商标体系同时并存,并互有分工,如打击侵权行为的职责归属成员国专门指定的法院。

商标保护期为10年,可无限制延长,其所有人享有对该商标使用的专有权,并有权阻止任何第三方未经其同意而使用该商标。共同体商标能够转让。注册商标后5年时间内,如未能在欧盟进行“真正的使用”,即正常的商业化行为,该商标权可被驳回。针对欧共体商标和成员国商标两个体系并存的现象,欧盟加大内部协调力度,以更好保护权利人的权益。目前,欧拟加入《2006年关于商标法的新加坡条约》。

2007年,OHIM共申请注册商标8.8万件,比上年增加了14%。与2004年相比,申请注册申请增加了50%而申请注册所需时间减少了1/3。有14%的共同体注册商标申请使用WIPO《马德里议定书》中的程序。德国是申请申请注册商标最多的成员国,占申请总数的17%,其次为英国(10%)、西班牙(8%)。

工业设计

欧共体制订了第98/71/EC号设计指令和理事会第6/2002号规定保护“共同体设计”,在27个成员国统一有效。设计指令只保护经申请注册的设计,并与各成员国针对经申请注册的设计的保护体系平行运行。成员国关于保护设计的法律已在很大程度上被欧盟设计指令趋同,其保护要求和保护期限与经申请注册的共同体设计一致。尽管设计指令不保护未经申请注册的设计,但许多成员国在本国法律体系中对此予以保护。考虑到各国实际操作相差较大,设计指令将有关“复杂产品的零配件”,尤其是汽车零配件的设计保护问题,留给成员国自行决定。

共同体设计权可通过向OHIM申请申请注册获得(经申请注册的共同体设计)或通过公开发表方式自动获得(未经申请注册的共同体设计)。经申请注册的设计有更长的保护期,最多可延长至25年;未经申请注册的设计在公开发表后有3年保护期,且保护方式与前者不同,即仅有当被保护的设计被复制时才能认定侵权;未经申请注册的设计保护主要为那些市场周期较短的商品提供实用和短期的保护。经申请注册或未经申请注册的设计一旦经由其权利人或经其容许投放共同体市场,该权利即耗尽。

设计在公开展示后1年内可进行申请注册。申请注册可向成员国相关知识产权机构或荷比卢设计局申请,也可向OHIM直接申请。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在欧委会第2245/2002号规定中作了详细规定,收费标准能够参见第2246/2002号规定。

某一产品经申请注册的设计保护并不影响该产品可能包含的其它类型知识产权保护。成员国法院负责追究设计的侵权行为。复审委员会负责有关设计的复审问题;如对复审委员会有异议,可诉讼至法院,由其决定是否取消或改变相关决定。

与以前历次欧盟扩大一样,在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2007年1月加入欧盟以前,已申请注册和使用的商标和设计,其法律效力自动延伸至上述两国。

专利

欧制订了1973年《欧洲专利公约》(简称EPC,2007年修订),对专利予以保护。2007年版EPC对相关程序和做法进行了完善,对实质专利法进行了小幅改进。

欧洲专利由欧洲专利组织(简称EPO)授予,不同于共同体专利。欧洲专利可授予任何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只要这些发明的商业使用不影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不破坏动植物多样性、以及针对人或动物的外科和治疗办法。任何自然人或法人或多人可申请专利,在申请阶段可使用任何语言,随后需翻译成《欧洲专利公约》三种工作语言(英语、法语、德语)中的一种。欧洲专利归发明人或其法定继承人所有,保护期为20年。药品或植物发明专利可通过增补保护证书(SPC)获得最多不超过5年的延长保护,相关要求与国别专利相同。欧洲专利只能在申请中所指定的EPC签约国得到保护,其侵权问题由成员国法律负责处理。

各成员国专利法存在的差异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欧盟内部统一大市场的正常运行,欧委会正设法使各成员国法律趋同,其最终目标是引入共同体专利,以更有效地防止专利侵权。

2006-2007年间,向EPO和成员国专利局申请的专利数量由135,400件增加到了140,700件,其中28%涉及医学、电子通讯技术和计算机。在向EPO的申请中,首次申请占比达14%。

2006年,欧委会通过第816/2006号规定,容许对药品专利进行强制许可,以便向公共健康问题突出的相关国家出口。2007年底,欧委会代表欧共体接受了关于修订TRIPS协定的议定书。

综合上面所说的,欧盟一般申请1个专利是非常贵的,面且专利一旦申请之后,也是必须每一年进行缴纳年费的,这也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因此,在申请欧盟专利的情况下多咨询一下当地的政策是怎么样的,并且东西的不同,收费的标准也是会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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