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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深刻的影响了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制度的产生,美国审查安全港条款的结果引发断网担忧(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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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深刻的影响了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制度的产生,美国审查安全港条款的结果引发断网担忧(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美国深刻的影响了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制度的产生

美国深刻的影响了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制度的产生TRIPS协定下注册商标制度的形成也深受美国的影响,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首先,美国对跨国注册商标与保护具有巨大的利益需求。二战以来,美国企业的海外经济活动在美国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特别是美国许多知名大企业的收入都主要依赖于海外。知识产权输出是美国国际经济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商标又是美国知识产权输出中的重要部分,商标通过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为美国企业海外拓展市场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美国强烈希望通过制定有效的国际法律条约,降低世界各国注册商标的限制标准,提高商标权利的保护水平。美国在通过《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抛出以保护美国出口的海外知识产权利益为宗旨的“特殊301条款”的同时,美国政府也竭力主张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列入1986年9月开始进行的GATT第八轮多边贸易“乌拉圭回合”谈判。在美国政府看来,GATT将知识产权问题置于贸易框架下,与其他贸易和投资问题相联络,因而能够大大增强其谈判地位。其次,美国保留了普通法系传统,采用商标在先使用作为获得权利依据的商标制度。该制度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制度不同,这也导致美国长期脱离于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体系之外。为了维护美国的自身利益,美国也必须通过TRIPS协定进行谈判,体现美国对国际商标保护制度发展的影响。美国希望基于TRIPS协定下所构架的注册商标制度能够体现美国商标法律的特征,更有利于保护本国商标权利人的利益。

美国审查安全港条款的结果引发断网担忧

近日,美国版权局公布了各方期待已久的关于《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安全港部分的审查意见。尽管没有提出使用诸如盗版网站屏蔽和上传过滤器之类的影响较大的提案,可是有一些提案已经引发了数字版权组织的不满,他们担心用户权益会被忽视。

经过数年的公众咨询和利益相关者会议,美国版权局发布了对DMCA安全港条款的审查意见。

该报告并未提出对DMCA进行任何重大修改。相反,其目的是对某些部分进行微调,以更好地平衡版权持有人和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利益。

相关方提出的更加激进的建议放到了次要地位,其中包含盗版网站屏蔽以及对网络服务的“删除和停止上线”要求,这将必须强制性的上传过滤器。

报告无法满足各方需求

版权局考虑各方需求并试图制造更多的平衡,但并非所有人都对此感到满意。例如,包含唱片工业协会(RIAA)在内的多家著名音乐行业组织发布的声明表明,他们希望并且期望得到更多。

这些音乐组织提供了一系列大型技术平台能够采取的措施清单来解决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可是,他们的第1个建议是确保“删除”彻底执行。这是版权局明确不建议的事项之一,由于可能会产生负面影响。

另一方面,批评意见指出,DMCA探讨中显然忽略了重要的利益相关方——广大公众。版权局将DMCA问题形容为“版权持有人”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辩论,但公众的意见常常被忽视。

可是,从报告中的意见来看,很明显,公众将是严重受到变更提案影响的一方。这也是一些数字版权团体所提出的问题。

断开所谓版权侵权者的网络连接

根据公共知识组织意见,版权局的审查意见可能考虑不周。该组织认为,该报告在很大程度上偏向了版权持有人,而完全忽略了数百万普通互联网用户的利益。

该组织补充称,这些提议不仅损害了公众,并且还没有意识到版权滥用的问题,包含虚假的DMCA通知。

该组织指出:“这是一场有争议的辩论,几乎每一种情况都站在同一方(版权持有人)的立场上,而忽略了大量证据,那么就是DMCA经常被那些想要审查其无权审查内容的人滥用。”

公共知识组织还对版权局关于重复侵权者的评论标明谴责。这些评论都强调了断开互联网连接都是基于版权持有人对版权侵权的指控。

该组织写到:“令人惊讶的是,版权局接受了这样的想法,即应该完全基于侵犯版权的指控而切断用户的互联网访问途径。”

目前尚不清楚相关DMCA文本中的版权侵权指控是否足够充分,但版权局的建议得到了上诉法院命令的支持。可是,公共知识组织并不认为这应该成为法律。

该组织写道:“国会不应该让私人行为者如此轻易地完全或单方面剥夺1个人访问互联网的能力。互联网不仅仅是庞大的版权内容传播网络,它也是现代生活的重要支柱。”

并非仅有公共知识组织提出批评,电子前沿基金会(EFF)也强调,公众利益在很大程度上被忽略了,“天平”向版权持有人方倾斜。

EFF在推特上写道:“例如,这种随时(尤其是现在)能够终止某人访问互联网的提议,是对未经证实的版权侵权指控的过度回应。”

版权局的策略

值得注意的是,版权局并不总是受法院的决定影响。例如,上诉法院先前曾裁定不必将反复侵权相关政策写入法律,但版权局现在建议更新DMCA来进行更改。

与上诉法院的裁决相反,版权局要求将反复侵权政策引入法律是有利于版权持有人的。上诉法院的另一项裁决时也是如此,该裁决的结论是,互联网服务提供商仅根据指控便可处理反复侵权者。

可是,这也并不代表着版权局总是站在版权持有人一边。如前所述,该报告拒绝了版权持有人的最高要求,版权局不建议采取网站屏蔽和“删除—停止”政策。

分歧仍然存在

通过争议双方所强调的截然相反的立场,很明显,版权局的报告包含了所有利益相关者关注的积极和消极因素。尽管它试图采取措施实现更多平衡,但分歧仍然存在。

在过去的几年里,这一直是关于DMCA修订的主题。一方的要求通常会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反之亦然。版权局支出了较长时间才最终明确其意见并阐明利害关系,无论怎样,要在国会推动任何变革都不是容易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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