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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协定的利弊,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程序和条件(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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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协定的利弊,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程序和条件(注册商标要注意什么)

马德里协定的利弊

马德里协定》(WIPO)–在考虑申请国际商标时,您可能会想到的第一件事。的确,大多数人认为他们能够使用此系统获得全球商标保护。可是,首先,并非所有国家都是《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它确实包含主要国家,可是至少有50个国家没有加入该协议。因此,您仍然必须在非成员国中按照国家程序进行商标保护。其次,有一些使用马德里协议的要求,以便开始申请注册过程。为了回答有关申请注册流程的最普遍的问题,并协助您明确保护商标的最佳方法,至关重要的是要强调马德里流程的利弊。让我们从该过程的优势开始:1.您在一项国际申请中提交了商标,因此您不必须您感兴趣的国家的本地代理人和授权书,从而简化了提交过程;2.在6-8个以上国家同时提交时,具有成本效益的价格。并且,维护1个WIPO商标通常比维护8个国家商标便宜。3.您能够使用系统的一种官方语言(英语,法语,西班牙语)处理所有申请注册过程,因此无需使用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官方语言。当您看到此列表时,您可能足以认为马德里议定书是在其他国家/地区保护商标的理想选择,尽管您不应该做出灵活的决定,由于这是在全球范围内保护商标的重要步骤,还必须了解马德里体系的弱点并做出最终选择。马德里协定的缺点:假如您希望在某些国家/地区在申请注册过程中遇到申请方面的问题,则必须聘请当地律师来处理您的案件(在某些国家中可能会非常昂贵);1.为了使用《马德里协定》提交商标,要求在您的国籍/公司成立国家(该国家必须是该协议的成员)拥有申请注册商标,或者至少要提交商标,由于该商标将被视为基本商标。请注意,假如您的基本商标由于任何原因未申请注册,则通过马德里协议提交的所有商标也将被取消。2.在其他国家/地区申请的商标将与您的基本商标相同,这代表着您不得扩大商标保护范围内的商品清单或在应用中添加更多类别(例如,美国,美国专利商标局容许假如所列商品和/或服务超出了其最初提交的国际类别,则必须为该类别添加新类别,但必须支付额外的费用),并且某些商品可能未被相应国家的商标局接受;3.申请注册过程大约必须18个月。使用国家程序总是比使用《马德里协定》更快;4.有些国家不承认WIPO的申请注册证书,您将必须在国家商标局要求获得证书,这必须支付额外费用(例如中国);5.例如,假如您决定出售在某些国家/地区通过WIPO申请的商标之一,则必须先将其转换为本地商标,这是1个昂贵且复杂的程序总而言之,尽管程序明显简单,价格诱人,但请不要被马德里议定书的优点所蒙蔽,由于鉴于存在的缺点不容小list,通过WIPO进行申请注册可能会在将来引起问题。我们公司在通过国家程序和马德里议定书进行注册商标方面均具有丰富的经验,无论您选择哪种方式,我们都将很乐意为您提供整个申请注册过程的指导。

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程序和条件

程序和条件国际申请注册就是指有关缔约国的国民,通过原属国主管机关,向公约所指的知识产权国际局申请注册商标,“以在本协定所有其它成员国取得其已在原属国申请注册用于商品或服务的商标的保护”,即该商标在国外的专用权。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申请注册指的是按照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定的《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以及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申请注册体系。马德里协定国际申请注册对申请人的条件作了具体的规定。在中国的申请人应有我国国籍、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企业(包含三资企业)、台湾企业的其资格视同大陆申请人。国际申请注册的程序和条件有:1)申请国际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在原属国已经申请注册或者已经通过初审合格,申请人名称、商标图样、所报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申请注册范围要与国内相同,其次由原属国主管部门向马德里协定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局提出申请;2)原属国的主管部门应先对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查,并证明“该申请的内容与国家申请注册簿中的内容相符,并标明该商标在原属国的申请和申请注册的日期和号码以及国际申请注册的申请日期”,申请人“还应根据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制定的分类表,指名相应的类别”,假如申请人要求将图案中的色彩予以保护,应在申请书中标明所需保护的颜色和色彩组合;3)国际局在接到申请后,就开始对该国际申请的每一项目进行审查但这种审查是形式审查,对照国际分类尼斯协定的要求审查分类是否准确、原属国所提供的证明文件是否符合要求、申请表格填写是否有误,当国际局认为该项目的所有一切都符合《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审查认可后,国际局就着手办理申请注册,在国际申请注册簿上登记国际申请注册号码和国际申请注册日期,通知有关被延伸国家,刊登《国际商标公告》给申请人所属国主管机关烦发国际申请注册证书其次向有关被延伸国家发出要求领土延伸通知;4)假如审查不合格,“国际局就暂缓申请注册并通知有关国家主管机关”,申请人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下同)3个月内补充资料,如时间不够,国际局容许有3个月的延长期如第2个3个月还不能提供完整的资料,则被认为该项申请已经放弃,并退还所交费用;5)对申请表中所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分类不当,或者措词含糊不清,国际局“应将有关商品或服务区划到相应的类别”并向原属国主管部门提出国际局的分类建议申请人如同意,则在3个月内完善申请资料,如申请人不同意,也可提出相反的意见,国际局能够考虑另提建议;6)对于国际局认为是难懂的术语,包含含混费解或不正确词语的服务或商品名单,原属国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国际局的更改通知后3个月内更改,或者说明理由,如时间不够,“国际局给予相同的期限齐备国际申请手续”,经说明后,即使国际局仍认为该术语难懂,但只要原属国主管部门能说明该术话的所属类别,国际局应以该极含混、费解或不正确词语申请注册商标”,如原属国国家主管机关无法指明相应的类别,国际局就“自行删除该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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