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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注册商标程序性争议行政复议申请所需资料,国知局: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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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注册商标程序性争议行政复议申请所需资料,国知局: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怎么申请商标)

国知局:注册商标程序性争议行政复议申请所需资料

注册商标程序性争议行政复议申请所需资料

注册商标程序性争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注册商标、变更、转让、续展、补正、注销、撤销、异议等工作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的行政复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评审案件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以书面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书上应写明复议申请人以及地址和联络电话、被申请人、复议请求和理由。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经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可是申请人已经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授权代理人提交行政复议资料的,申请人能够不签名或盖章,由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二)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标明委托代理人以及地址和联络电话。

申请人为外国或者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必须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且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并提交公证认证文件的原件及中文翻译件。

(三)申请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申请人为外国或者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其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并提交公证认证文件的原件及中文翻译件。

(四)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原件或复印件。

(五)申请人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证据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供的或者申请人自己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以上资料均一式两份。

申请人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资料的日期,直接递交的,以向商标行政复议机构递交日为准;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行政复议机构实际收到日为准,可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商标行政复议机构实际收到日为准,可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评委网站

国知局: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

第十四号

根据中国专利行业标准在制定中要为社会公众服务、为国家宏观决策服务、为行业管理部门管理服务的指导思想,为了推进中国在专利申请代理方面的标准化,特制定《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以及相关规定,现予公布,自二○○2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局 长王景川

二○○1年十一月一日


zc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行业标准

ZC 0002—2001

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

2001-11-01发布2002-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

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

1引言

1.1总则

为了推进中国在专利申请代理方面的标准化;为了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自动化系统建设相配套并为之服务,使专利代理人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保证专利代理人在代理专利申请时的文件规范化,利于公众检索,实现专利信息的交换和共享;并便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身份的唯一性进行确认,加强专利审查流程管理;特制定本标准。

1.2制定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基本原则

1.2.1先进性原则。所制定的标准应当符合国际上先进技术发展的方向,能够满足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业务的发展必须。

1.2.2简单实用原则。所制定的标准应当简单实用,符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情况,实施成本低,便于执行。

1.2.3开放性和易维护性原则。所制定的标准应当具有开放性和易维护性,便于修订和扩充。

1.2.4充分借鉴已有标准原则。对已有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原则上应当遵循和采用。不能直接使用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经修改使用。

1.3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原则:

1.3.1代码唯一性、固定性原则。专利代理人代码要始终坚持唯一性,明确1个代码只对应1个专利代理人的规则,每1个代码不随它的拥有者的法律意义的消失而被别人使用。同时,专利代理人在属于新专利代理机构的期间所赋予的新专利代理人代码,要保持固定性。从而使代码易于使用和管理。

1.3.2代码的编码方式实用性原则。依据本标准的条款1.2.2项,代码的编码方式既要有利于政府管理部门内部的编定、实施、管理和维护,又要有利于外部人员和机构在了解、使用上的便利,力求简洁、实用、规范。

1.3.3持续改进原则。使本标准不断完善,有利于用户使用。

1.3.4专利术语规范性原则。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涉及的相关术语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赋予规范注释并公之于众,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拥有对专利术语的唯一和最终解释权。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

在中国代理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

专利审批流程管理人员。

其他方面的本标准使用者。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术语和定义,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赋予规范性注解。

专利代理人:接受专利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专利申请和其他专利事务的专门人员。

专利代理机构: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服务机构。

代码:用1个数字、一组字母或者1个数字字母组合来代表1个具有固定意义的对象。

唯一性:1个代码只代表1个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并且1个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只用1个代码标明。

固定性:1个代码所标明的专利代理机构和标明1个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码一旦明确后就不再改变。专利代理人在属于新专利代理机构的期间所赋予的新专利代理人代码,在没有变更所属机构情况下,明确后就不再改变。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号第3—7位,即大流水号,经过明确后就不再改变。

专利代理机构证书: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用以确认专利代理机构从业资格的凭证,称专利代理机构申请注册证,包含正本和副本。专利代理机构证书具有唯一性。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用以确认人员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证书。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具有唯一性。

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书: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用以确认人员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并许可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执业证书。

省别行政区划代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GB2260—1995的编码规则,采用头两位的省别行政区划代码。(详见附录1)

大流水号:一组从1个特定数字开始的连续的数字,在其中后1个数字比前1个数字大一。该项流水号采用全国统一排序方式。

小流水号:一组从1个特定数字开始的连续的数字,在其中后1个数字比前1个数字大一。该项流水号采用国家行政区划内排序方式。

校验位:从1个数字、一组字母或者1个数字字母组合(简称为源数据)经过计算得出的数字、字母或者数字字母组合。将源数据和校验位一起传输或者书写,能够校验在传输或者书写的过程中是否有错误发生。

专利审批流程管理人员:在专利申请的受理、审批和流程管理过程中对申请文件及相关数据进行处理、管理和维护者。

代码管理者: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门负责某类专利代码管理者。

4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

专利代理人代码编码规则

采用11位阿拉伯数字:5位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号第3—7位+1位校验位。

4.2代码的赋予和管理

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代码管理者依据本标准赋予专利代理人代码并对其保留修改权利。

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代码管理者负责专利代理人代码的标引、管理、维护工作。

5代码管理者的责任

代码管理者建立1个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有效运行环境。其具体职责是:

依据本标准赋予专利代理代码;

负责代码集的管理和维护;

确保代码的唯一性和固定性;

由代码管理者负责解释代码标准的规范性术语和定义;

提出改进措施建议。

6颁布和实施

本标准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实施。

6.1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颁布

本标准于2001年11月1日颁布。

6.2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实施

6.2.1标准实施

本标准暂定于2002年6月1日正式实施。假如必须变更,则通过本标准的修正案另行通告。

6.2.2标准监督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监督标准的实施。

6.2.3标准改进

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准化委员会对代码管理者提出的改进建议进行评审,如有必要,将制定新的专利代理代码标准。

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GB2260—1995

附录2:与《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相关标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OO1年十一月一日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GB2260—1995

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地形数据库境界和居民地要素执行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 2260-1995),并根据必须扩充了部分代码。代码的结构如下:

全国省级行政区划代码一览表:代码 省(自治区、直辖市)

110000北京市

120000天津市

130000河北省

140000山西省

150000内蒙古自治区

210000辽宁省

220000吉林省

230000黑龙江省

310000上海市

320000江苏省

330000浙江省

340000安徽省

350000福建省

360000江西省

370000山东省

410000河南省

420000湖北省

430000湖南省

440000广东省

450000广西壮族自治区

460000海南省

500000重庆市

510000四川省

520000贵州省

530000云南省

540000西藏自治区

610000陕西省

620000甘肃省

630000青海省

640000宁夏回族自治区

65000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710000台湾省

810000香港特别行政区

910000澳门特别行政区(国家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扩充代码)

附录2:

与《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相关标准的规定

1简介

《规定》作为《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补充和注解,同样具有部级标准的法律强制性。

《规定》对3个与专利代理相关的代码,即《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号码》、《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书号码》,重新制定编码规则,作为部级标准予以规范和颁布。

2目标

加强专利代理代码的规范性和法律性,促进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三证管理,完善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人的统一管理、协调和监督,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

3编制《规定》的原则

此《规定》作为《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附录,应依据《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条款1.2和1.3项,规定统一的代码编制原则。

4适用范围

此《规定》作为《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附录,应依据《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条款2项,规定统一的适用范围。

5与专利代理相关的代码标准

5.1专利代理机构代码

采用5位阿拉伯数字:前2位用国家规定的省别行政区划代码标明,后3位采用行政区划各自的小流水号。

5. 2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号码

采用7位阿拉伯数字:2位省别行政区划代码+5位大流水号。

5. 3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书号码

采用11位阿拉伯数字:5位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号第3—7位+1位校验位。

注:以“专利代理人工作证书号码作为“专利代理人代码。

6代码的赋予和管理

此《规定》作为《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附录,应依据《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条款4.2项,统一代码的赋予和管理。

7代码管理者的责任

此《规定》作为《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附录,应依据《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条款5项,指定统一的代码管理者以及责任。

8颁布和实施

此《规定》作为《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附录,应依据《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条款6的相关规定,统一颁布和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OO1年十一月一日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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