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标奖励10万元关于印发贵溪市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
贵溪市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
贵府办发〔2020〕11号
为响应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西省加大全社会研发投入攻坚行动方案》(赣府厅发〔2016〕85号)文件精神,鼓励企业创造发明,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动性,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对象
凡在贵溪市工商申请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且当年应有研发投入),合法经营的企业可依本办法申请奖励。但出现重大安全生产、环保事故、受到知识产权行政处罚的企业除外。
第二条奖励条件
(一)申请奖励的知识产权包含: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软件著作权,且应具有较好市场应用前景。
(二)知识产权权属明确。
第三条奖励的范围和标准
(一)范围
1.当年新授权的知识产权。
2.当年申请发明专利五件以上(含五件)的企业。
3.所授权的知识产权属于国家及省、市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和行业。
4.所授权的知识产权属于其它技术领域和行业,但技术含量较高。
5.以5年以上独占许可形式向贵溪市已申请注册企业授权的知识产权。
6.所授权的知识产权没有知识产权纠纷。
7.所授权的知识产权应是通过具有代理资质的服务机构代理的。
8.对企业以套取知识产权资助经费为目的,当年被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列入申报异常,未按要求填报研发投入等的,一律不予奖励。
(二)奖励标准
1.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0元。
2.当年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
3.当年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600元。
4.当年获得国家有关部门授权的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按照国内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同等予以奖励。
5.当年以5年以上独占许可的形式或转让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
6.当年申请发明专利5件(含5件)以上,作为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奖励15000元。
7.当年申请发明专利10件(含10件)以上,作为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30000元。
8.原产地标志奖励。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奖励10万元。
9.示范企业奖励。对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10.知识产权贯标资助。对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或再认证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资助10万元,同一企业只资助一次。
11.专利奖奖励。对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12.中国驰名商标奖励。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知识产权申请奖励的企业须提供的资料:
(一)贵溪市知识产权奖励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授予的知识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五条申报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请每一年第四季度受理,次年第一季度兑现。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申请奖励资金的知识产权资料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资料报市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市政府会议批准,以市政府名义进行奖励表彰。www.bjnajie.com
第六条受奖励的单位应当积极履行加快知识产权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使其尽快形成成生产力。
第七条申请奖励的企业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证件,如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奖励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5年内不再享受此办法规定的奖励。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建立知识产权奖励台帐,并要求企业建立专利奖励经费的台账,确保奖励经费的专款专用。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贵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溪市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奖励办法的通知》(贵府发〔2018〕41号)文件同时废止。
贯标奖励3万元,福州市闽清县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奖励暂行规定
闽清县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奖励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闽清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增强我县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推动知识产权工作快速发展,根据《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及《福州市自主知识产权资助和奖励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闽清县培育扶持自主知识产权奖励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产生的相关经费(以下简称经费)由县财政预算安排,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经费的管理发放,县财政局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条 扶持范围主要包含:
(一)专利授权的奖励;
(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以及重大知识产权项目的补助。
第四条 申请资助或奖励的专利应不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如有专利权属纠纷,应待法定部门裁定后再申请资助或奖励。
第五条 对专利授权人地址在闽清县辖区内的专利授权及专利年费进行奖励和资助:
(一)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000元;
对建筑企业获得专利权的奖励按《闽清县人民政府印发闽清县促进建筑业发展的五条措施(修订)的通知》(梅政综〔2018〕151号)执行。
(二)对获得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年费补助,补助金额为缴纳年费发票金额的50%。
第六条 对项目实施地在本县,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和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5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福建省专利特等奖、一、二等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福州市专利金奖和专利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5万元和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优势、示范企业奖励。对县内企业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5万和3万元。1年内同时获得国家、省、市级优势(示范)企业荣誉的不重复奖励,执行最高额度或补助差额。
第八条 知识产权贯标资助。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县内企业,给予一次性资助3万元。
第九条 鼓励国家知识产权局承认的专利代理机构在本县内开展专利培育、咨询、培训、检索、申请代理和维权等各类知识产权业务。对上年度代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量20件以上(含20件)专利代理机构,按照每10件给予0.5万元奖励,每家机构年度奖励额度不超过3万元。
第十条 同1个专利不得重复申报奖励,项目资助不重复颁发。申请奖励和资助的项目以该专利或奖励得到正式批准和确认的时间起1年内为申请的有效期限,逾期不予受理。www.bjnajie.com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和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已资助或奖励的费用全数退回,且3年内不得申请资助或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由闽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今年12月31日止。今年5月31日以前(含当日)的授权专利及奖励项目,仍按照《闽清县人民政府印发闽清县进1步扶持创新发展的十条措施的通知》(梅政综〔2018〕133号)办理资助,申请的有效期限为该专利或奖励得到正式批准和确认的时间起1年内。今年6月1日之后(含当日)的授权专利及奖励项目适用本规定予以资助和奖励。实施中如遇国家、省、市、县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