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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的问题,关于合作作品的法律知识都有什么(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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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的问题

关于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的问题

【马德里商标常识】关于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的问题 中国企业能够通过商标局,根据《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和《商标国际申请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申请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并根据自己的必须在一国、多国或全部成员国内申请保护。申请国际申请注册,能够直接到商标局或者邮寄办理,或者委托代理组织办理。但申请办理马德里协定成员国有关的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后期指定、转让、删减、放弃、注销事宜的,则必须通过商标局办理。申请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首先要在中国取得注册商标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2、在中国有住所。3、拥有中国国籍。申请书的填写及常见问题 :(一)《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申请书》的填写1、申请人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氏和名字;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写明中文全称及拼音(用外文译名代替拼音的,直接申请注册该译名)。2、申请人详细地址:包含通信地址、门牌号码、邮政编码、电话、传真。3、商标注册申请日期、申请号、注册商标日期、申请注册号。4、申请人在申请书中指定有英国的,即视为其声明在英国有使用该商标意图。常见问题:1、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申请是指依据协定或议定书向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申请注册并应至少指定1个缔约方,但不得指定中国。2、以注册商标或者已初步审定为基础申请国际申请注册的,能够指定任一协定和议定书缔约方。3、以国内受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为基础申请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的,只能指定纯议定书缔约方。4、商标国际申请注册申请人必须与国内注册商标人名称一致。5、申请国际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必须与国内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完全相同,规格为2x2cm--8x8cm之间。如商标为彩色的,应用文字指出商标的颜色以及组合。6、申请书中填报的商品或服务不得超过国内申请申请注册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并应按《注册商标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7、一份国际申请注册申请书能够包含多个类别,但超过3个类别的,需缴纳附加申请注册费。8、商标或其一部分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马数字构成的,应标明其音译,音译应符合申请书所用语言的发音规则,并标明相应的译文。9、申请人在指定至少1个纯议定书缔约方时,能够选择法语或英语作为今后的收文语言,否则只能用法语。应附有关证件:1、提供《注册商标证》复印件一份,或《初步审定公告》复印件一份,或商标局出具的《商标注册申请受理证明》一份。2、要求优先权的,应附优先权证明。3、《代理人委托书》。4、商标图样2份,不大于8x8cm,不小于2x2cm。5、在中国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无住所的中国侨民,应附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一份。(二)、逐一国家注册商标申请逐一国家申请注册是指企业通过代理人或经销商或其他方式,到国外1个国家或1个地区办理注册商标。一般来讲,我国企业能够到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与我国签订有注册商标互惠协议的国家逐一申请注册。以下国家的注册商标申请必需按逐一国家申请注册方法进行:日本、泰国、缅甸、印度、柬埔寨、阿富汗、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菲律宾、新加坡、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阿根廷、巴西、科威特、黎巴嫩、老挝、约旦、墨西哥、哥伦比亚、智利、伊朗、阿联酋、南非等。

关于合作作品的法律知识都有什么

合作作品通常由合作者共同构思和明确编写提纲、分工写作、统一定稿,由于思想观点相互渗透,以致虽有写作分工,也无法明确哪一部分属于谁的创作,所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今日小编为您带来一些关于合作作品的法律知识。

一、何为合作作品

我国立法中规定的“不能够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在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中被称为“共同作品”或“整体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创作的、统一而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认为这才是合作作品。

注意:合作作者必须对作品进行智力投入参加作品的创作,而仅仅为作品的创作提供辅助性的工作或者提供资金等支持的不能成为合作作者,仅仅为创作作品提供一定修改建议的也不能认定为合作作者。

二、合作作品的归属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所有的合作作者都对该合作作品享有著作权,任何作者不得排除其他作者的著作权。

三、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行使

1、对可分割的合作作品,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能够单独享有著作权,从而在不妨碍整体著作权的前提下能够独立行使其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2、对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合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应协商一致;如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著作权,可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可是著作权的转让必须一致同意。

四、合作作品作者死亡时的处理

合作作品其中1个作者死亡的,其著作财产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者单独行使,此时该部分财产权不构成无主财产。

五、合作作品的保护期限

合作作品的保护期限以最后1个作者的死亡为准,即一直保护到自最后1个作者死亡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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