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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承担中商标法规制商标恶意抢注的局限性,法律怎样保护注册商标权(怎么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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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承担中商标法规制商标恶意抢注的局限性,法律怎样保护注册商标权(怎么申请商标)

法律责任承担中商标法规制商标恶意抢注的局限性

商标恶意抢注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法行为,但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非正当行为,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未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规定的缺失使得诚实信用原则条款对恶意抢注行为的规制仅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应有的实质性作用。没有法律责任的规定不是完整的法律规范,不能真正起到规范社会生活的作用。对于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32条等规定的恶意抢注行为,商标在先使用人能够提出商标异议、请求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以寻求法律救济,商标确权机关通过驳回注册商标申请、宣告已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等方式对其实施规制。但适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不予申请注册等规定的法律后果仅为商标不予申请注册或者宣告已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对于被抢注人因恶意抢注遭受的利益损失,以及抢注人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商标的主观恶意,《商标法》并未规定相应的赔偿责任和惩罚性措施。事实上,商标恶意抢注仅为注册商标申请和审查授权中的特殊情形,基于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授权制度的性质和功能,在注册商标申请被驳回或者宣告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情况下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注册商标人的惩戒性法律责任,对于《商标法》而言并不适宜。因此,依据我国现行商标立法的前述规定,抢注人除无法取得或丧失其抢注标识的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外,无须赔偿其恶意抢注行为给在先使用人造成的经营受损、维权成本支出等损失,也无需承担其它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其原因在于,对违反上述禁止恶意抢注条款的行为,《商标法》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欠缺具体的惩戒条款,导致商标恶意抢注尽管为应予规制的不法行为,但实际上违法成本极低,在很大程度上放纵乃至鼓励恶意抢注行为的猖獗。司法实践中,抢注人以其抢先申请注册的商标针对被抢注人的商标使用行为提起侵犯商标权诉讼,法院在认定其具有抢注恶意的前提下,通常会驳回其诉讼请求,但也仅限于此。例如,在广州指南针会展服务公司、广州中唯咨询公司诉迅销中国商贸公司、迅销中国商贸公司中山店侵害其商标权纠纷案中,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对其申请注册商标并无实际使用,且意图以高价转让与被告,其申请注册商标的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⑨在王碎永诉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银泰世纪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别人合法权益,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并主张别人侵犯其商标权,属于权利滥用,其相关权利主张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和支持。⑩在上述判决中,法院均认定原告的注册商标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驳回其诉讼请求。但基于侵犯商标权诉讼以及司法审判原理所限,法院在侵犯商标权纠纷审理中通常仅限于对侵犯商标权事实本身的认定和对原告诉讼请求作出回应。除驳回恶意抢注人的诉讼请求之外,并无判决原告(商标恶意抢注人)应予赔偿被告(被抢注人)因此产生的商誉损失、律师费支出等法律责任。综上所述,现行《商标法》对于恶意抢注的禁止申请注册规制须以在先使用商标具有一定影响或者在先使用人与申请人之间具有特定关系为条件,对于申请注册申请人主观恶意要素考量的忽视使得《商标法》对于恶意抢注的规制在申请注册确权阶段失之偏颇。商标恶意抢注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并且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并不构成侵犯商标权,难以适用侵犯商标权责任规定予以规制。而恶意抢注具体法律责任规定的缺失,使得适用《商标法》规制商标恶意抢注的局限性更加突显。总之,基于商标法律原理以及现行立法规定所限,现行《商标法》难以对恶意抢注实施有效规制。

法律怎样保护注册商标权

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是世界各国商标法普遍遵循的立法原则。所谓商标权的保护,实际上就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运用法律手段,以预防、限制、抵制、禁止和制裁一切侵犯商标权行为,规范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对商标权人的权利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的不法侵害实施救济,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利益。简言之,对商标的法律保护,一方面是防止别人侵犯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保障权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是规范商标的使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在许多国家,对商标的保护主要是围绕对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而未申请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依据我国商标法律相度的规定,法律除了重点保护申请注册商标外,也兼顾对未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一、商标权的保护范围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由此可见,商标权人的权限范围严格限定在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假如商标权人不按照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使用,或者擅自改变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不仅不受法律保护,并且还可能招致承担违法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法律后果。同样,假如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擅自扩大核定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范围,商标权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为了保证商标权人顺当行使其专有使用权、禁用权等权利,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法律不仅不容许别人在相同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人的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且,也不容许在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人的申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换言之,商标权的保护范围除核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外,还包含与申请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以及与该申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法律对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大于申请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范围,是世界各国商标法的通行作法,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商标自身具有的区别作用,以避免公众混淆,这既有利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也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二、商标权的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一般而言,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行政途径进行保护,二是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发达国家主要是通过司法途径保护包含商标权在内的知识产权;而我国除了司法保护外,还有行政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能够给予行政处罚。(一)商标权的行政保护如前所述,商标权的行政保护包含行政授权和行政执法两个方面。行政授权是商标所有人获得法律保护的前提。行政执法则是商标权人获得行政管理机关保护的具体体现。对知识产权实行行政保护,是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突出特点。在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主管全国注册商标和管理工作,重点在行政授权;各级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标管理工作。对商标权的行政执法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一是应当事人请求处理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对于因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注册商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起诉,也能够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晶和专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三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十万元以下。二是依职权查处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对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任何人都能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法查处。对涉嫌侵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够行使下列职权:(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薄以以及他有关资料;(3)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别人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能够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上述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動、配合,不得拒绝、阻挠。行政保护一般是主动保护。可是,行政保护并非司法保护的前提条件,这完全取决于权利人的请求,假如权利人对行政保护的决定不满意,他仍有权请求司法保护。行政保护具有应变性、效力的先定性,以及成本小、速度快、能迅速恢复当事人权利等优点,在商标权保护方面占有重要位置。(二)对商标权的司法保护司法保护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司法保护,是指享有商标权的权利人对侵权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对商标权侵权案件进行审判(包含执行),判令侵权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从而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广义的司法保护包含三部分,即民事司法保护、刑事司法保护和行政司法保护。民事司法保护也就是狭义的司法保护,即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刑事司法保护,是指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即商标权人或者国家公诉人对侵权人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法院予以刑事审判;行政司法保护,是指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商标权行政授权和行政执法的诉讼活动,即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处罚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司法机关将对行政决定或者行政处罚进行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处罚,或者纠正错误的行政决定或者行政处罚。1、对商标权的民事司法保护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对于侵犯商标权案件,人民法院能够采用临时禁令、永久性禁令和法定赔偿等民事救济措施。临时禁令主要是指权利人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进行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等措施。永久性禁令是指人民法院能够将“停止侵权”作为一审和终审判决的第一项予以判处,并经申请可予以强制执行。法定赔偿是指法院无法明确权利人的损失时,能够根据情节判处侵权人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侵权人就其侵权行为对权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不但要赔偿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还要赔偿权利人因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2、对商标权的刑事司法保护我国《刑法》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包含: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罪(第二百一十三条)、销售假冒申请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二百一十四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申请注册商标标识罪(第二百一十五条)等。对于犯上述罪行的,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3、对商标权的行政司法保护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工商管理部门、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裁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能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讼诉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行政诉讼.能够纠正商标权授权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的违法行为。司法保护一般是被动保护,具有稳定性、专属性、规范性以及注重对权利人的赔偿等优点。运用司法手段,通过诉讼途径保护商标权,具有最终的解决商标权纠纷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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