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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标近似标准的认识,对于商标抢注的应对措施

  
很多企业对对于商标近似标准的认识,对于商标抢注的应对措施都不是很了解,今天企业易就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对于商标近似标准的认识,对于商标抢注的应对措施,希望大家能对对于商标近似标准的认识,对于商标抢注的应对措施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如果对对于商标近似标准的认识,对于商标抢注的应对措施还有疑问,可查看更多内容.
对于商标近似标准的认识,对于商标抢注的应对措施

对于商标近似标准的认识

后申请的商标与已申请注册或先申请的商标是否会造成混淆(即是否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分别附有前述两件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是由同一经营者提供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拥有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的经营者有特定的联络),是认定商标近似的惟一标准,而构成两商标的各要素,即“音”、“形”、“意”及整体设计等是否相同或者近似,则是认定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必须考虑的因素,而非标准。制止混淆是商标保护的核心问题,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或服务来自同1个或经济上有关联的经营者时,就存在混淆的可能。TRIPS协议明确规定:在可能造成混淆的情况下,申请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才有权阻止任何人未经许可,在其申请注册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在商业中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1988年12月21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一号指令》(以下简称“一号指令”)第5条赋予商标的权利中规定了禁止第三人未经商标权人同意:在一标记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且商标和标记所覆盖的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近似,假如在公众意识中存在包含同在先商标产生联想的可能在内的混淆的可能时,使用该标记。在《一号指令》的立法理由第10条中明确指出:考虑到混淆的可能构成保护的特殊条件,并且认定取决于多种因素,尤其取决于商标在市场上的认知程度,商标同使用或申请注册的标记可能产生的联想,商标与标记及商品或服务间相似的程度。欧共体法院一再指出:商标的基本功能是确保投放市场的商品产源一致,从而使消费者或终极用户能够将这些产品同来自其他厂商的产品区别开来,而不会有混淆的可能。美国“侵犯商标权”的规定在《兰哈姆法》第32条之中,该条规定了两类可能会引起混淆错误或欺骗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由此可见美国在保护商标权时也立足于禁止使用足以造成混淆的商标。

对于商标抢注的应对措施

对于商标抢注的应对措施

对国内的商标被国外或其它地区抢注的,被抢注的企业一定要积极应对。首先了解所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政策,企业应尽快查清楚自己的商标被抢注的具体情况,并尽早考虑在抢注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备对抢注商标提出异议。当然,依据国际惯例及绝大多数国家的规定,异议应当是在该抢注商标取得公告以后才能正式提交。即使没能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这些企业也可在该商标被申请注册后,向申请注册机构或当地的法院申请救济(依据各国法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再通过法律程序最终判定该注册商标是否有效。目前世界上有两大商标授权原则,一是以英美法系为代表的商标使用在先原则;二是以中国大陆法系为代表的商标注册申请在先原则。在了解了一些抢注国法律的基础知识之后,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除此之外,这些企业还应该在成功阻止抢注注册商标以后,提交自己的注册商标申请。相关企业应当尽早收集自己的商标在申请注册国的使用证据,以及自己的商标已经驰名的相关证据,和能够证明对方恶意抢注的有关证据,为进行司法救济进行准备。在了解了抢注的动机以后,假如抢注者的目的是前面分析的第一种情形的话,在准备法定程序进行救济的同时,要积极和抢注者进行协商,通过和解的方式支付一定的费用后把商标要回来。西门子公司在德国抢注海信的商标最终就是以这种方式处理的。对于抢注者的动机在于制造贸易壁垒者,除了以上的两种方式以外应当考虑联合作战,就中国企业目前的实力和国际影响力而言,还不适合单兵作战。在海信与西门子的案件中,政府和媒体在其中的力量自然不言而喻,商务部的斡旋,欧盟驻华机构的介入,当时那场声势浩大的“中国商标海外维权研讨会”上,商务部、工商局、商标局等部门代表的出席,以及在海信启动的强大舆论攻势下,唤起的中国消费者对海信的巨大同情和对西门子的反感,这些因数组合起来,最终让西门子公司放弃海信的商标,尽管这样的方式并不是对所有的企业都有效,但集中各方面的力量在处理商标抢注中是有效的方法之一。福建的许多服装品牌在澳门被抢注后,福建的服装企业集合各方面的力量最终也要回了被抢注的商标,也是成功的例子之一。就目前的抢注的情形看,以和解的方式来处理商标抢注的行为应当是最为经济的方式,由于一旦采取司法救济程序,可能成本会很高,并且也拖延了产品进入市场的时机,最终可能会出现要回了商标以后,市场也丢尽了的不利后果。但最最经济的方式应当是对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是不是在任何国家进行产品销售以前都要对相应的商标进行申请注册呢,这也不是 ,在商标权的取得采取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能够考虑采取先销售后一申请注册,但这样的决定应当是在充分了解相应国的商标法后才能够采取的措施,稍有闪失就会造成很大的损失。把商标在所有国家都进行申请注册毫无疑问是没有必要的,也不现实的,但企业在国际化的道路上,作为企业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企业的商标战略也必须国际化,同时具有前瞻性。现在许多的跨国公司内部,一般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部,在商标保护方面,他们主要是在监视商标公告,假如发现与之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被公告,他们会在法定的期限内对此提出异议;二是监视市场,假如在市场上出现假冒或者仿冒等侵权行为,他们会立即委托当地的调查公司取证,其次根据案情采取适当的法律行为。福建的九牧王等品牌在澳门被抢注就是在商标公告期内被发现的,经过及时提起异议后,最终要回了被抢注的商标。商标在企业走向国际化的过程中作用更大,企业在处理时就充分利用法律武器,预防和积极应对抢注商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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