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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广东省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中心建设,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指南常见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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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广东省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中心建设,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指南常见问答

度广东省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中心建设

一、项目名称

2021年度广东省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中心建设项目。

二、项目目标

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省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工作部署,支持我省企业建设一批广东省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中心,围绕广东省重点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从每个产业中选取关键、核心领域技术点,支持我省创新主体开展精准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加快创新驱动发展。

三、申报要求及工作任务

(一)申报主体:广东省内申请注册企业牵头,联合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共同申报。牵头单位已经承担我局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且尚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申报。

(二)申报条件:牵头单位已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以下简称各类创新中心),上述中心需经国家相关部委或省级厅局认定。

(三)申报要求:各申报单位必须围绕《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培育发展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的意见》(粤府函〔2020〕82号)中提出的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从符合区域发展需求的产业集群中选取某一细分技术领域,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

(四)工作任务:推动我省各类创新中心提升专利制度综合运用能力,产出一批产业发展必须的高价值发明专利。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1.建立完善专利管理及权益分配机制,强化专利评价导向。建立健全各类创新中心研发活动专利全过程管理体系,建立优化专利分级分类管理机制、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强化创新工作的专利评价导向,将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PCT专利申请等产出情况纳入各类创新中心创新工作的核心评价指标,促进专利与各类创新中心发展紧密融合。

2.开展专利信息检索分析,服务研发及专利布局。各类创新中心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深度开展专利技术检索分析,分析技术发展路线,指导技术研发及发明专利布局,将专利信息利用融入技术研发过程,利用专利信息提高技术创新的效率与水平。

3.建立健全各类创新中心与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对接合作机制。各类创新中心建立健全与专利代理机构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深度对接合作机制,充分利用专业服务机构,助推提高创新成果专利化效率,切实提升专利申请文件撰写质量,提高专利布局水平。

4.培育产出若干高质量发明专利,发明专利申请持续增长。各类创新中心在提升专利制度运用水平基础上,发挥自身技术创新优势,在我省重点产业领域或技术方向,培育产出若干高质量的发明专利申请,形成产业技术专利组合。在项目实施期间,各创新中心年度发明专利申请量增长率力争不低于10%。

四、申报资料

1.2021年度广东省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中心建设项目申报书;

2.法人资格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国家部委或省级厅局认定各类创新中心的红头文件;

4.近两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5.其他证明申报条件、申报优势的资料。

五、工作流程

(一)申报推荐。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向牵头单位所在地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由所在地市知识产权局通过资格审查后,择优向省知识产权局推荐。每个地市推荐不超过5家企业,每个产业集群不超过1家企业。

(二)受理审查。省知识产权局对地市知识产权局推荐的项目进行受理审查,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的,进入评审阶段。

(三)评审立项。省知识产权局按照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按照评审结果排序列入2021年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库。

六、工作要求

(一)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对申报单位存在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二)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负责本项目的实施指导、中期评估及项目验收工作。各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工作任务及合同要求,及时向广东省知识产权局报送工作动态。项目承担单位不配合我局工作的,不再列入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各类项目申报单位。

(三)各地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指导并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要求做好申报工作,统一将各市申报资料纸件(一式五份)及电子件(word版及PDF盖章版)报送我局知识产权促进处。缺少纸件或电子件均视为资料不齐全,不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四)各项目申报单位需同时在“广东政务服务网-“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上提交申报书电子件。请申报单位登陆广东政务服务网并切换区域和部门至省财政厅,再点击进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栏目下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中选择相应申报项目,按系统提示申请注册、填报并上传相关资料。未在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电子件的,视为资料不齐全,不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五)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25日17:00时,逾期不再受理。

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指南常见问答

2021年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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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常见问答

1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申请注册成立1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占比不低于10%;

(五)企业近3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3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占比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1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占比不低于5%;

2、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占比不低于4%;

3、最近1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占比不低于60%;

(六)近1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占比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1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

一、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必须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根据《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小微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小微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以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三、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减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1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占比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3常见问答

Q01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必须备案吗?

A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

Q02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必须保管什么资料留存备查?

A答: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

3、知识产权相关资料;

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

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资料;

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占比、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Q03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期间是怎样规定的?

A答: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标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例如,A企业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上标明的发证时间为2019年7月11日,A企业可自2019年度1月1日起连续3年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为2019、2020和2021年。

Q04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能否叠加享受?

A答:不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是指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因此,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能够根据自身情况从优选择适用优惠税率,但不得同时叠加享受。

Q05

高新技术企业

境外所得怎样缴纳企业所得税?

A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的有关规定,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能够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能够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2021年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奖励政策

2021年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奖励政策

2021年甘肃省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政策汇总

2021年辽宁省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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