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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国家加快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完善的原因,东南亚市场商标防御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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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国家加快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完善的原因,东南亚市场商标防御策略

东盟国家加快地理标志保护体系完善的原因

(一)国际条约的义务要求东盟各国都加入了TRIPS协定,因此最根本的推动力在于协定内容对于东盟各国的要求。TRIPS协定第22条第二款中规定,各成员应当提供法律手段保护地理标志。2020年是TRIPS协定中规定的最晚履行时间,因此也就不难理解为何沉寂了许久的老挝也在2019年对地理标志内容做出了规定。(二)欧盟的支持无论是欧盟还是美国,在多哈回合谈判遇瓶颈后,都将目光转向双边谈判。由于欧盟大多成员国都属于拥有大量历史悠久的地理标志国家,因此欧盟对外输出地理标志作用的动力最强。以“ARISE+IPR”计划为例,其作为欧盟支持和加强东盟区域一体化的组成部分之一,为期5年,耗资550万欧元。通过知识产权合作来支持区域整合,旨在升级东盟国家的知识产权系统,通过创建,保护,利用,管理和执行,使得东盟国家符合国际实践、标准以及接近《2016-2025年东盟知识产权行动计划》的战略目标。在该计划中,加强东盟成员国对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和全球体系的参与,为柬埔寨,老挝和缅甸提供量身定制的支持也是重要的一部分。由此可见,欧盟为了在东盟国家推广地理标志付出了大量的时间、人力和金钱。东盟国家也大多由于受欧盟影响大,选择与欧盟一致的专门立法的保护模式。(三)国家层面的觉醒除去外力推动,东盟各国意识到地理标志中蕴含的经济效益和文化效益亦是重要的内在动力。产品价格的上涨极大鼓舞了地理标志生产者。在东盟地区,根据相关知识产权局手册中发布的数据,地理标志在价格方面表现出积极影响数量,价格和当地发展情况。在2009年至2018年之间,贡布白胡椒(柬埔寨)的价格上涨了2.6倍,在2009年至2015年间Muntok白胡椒(印度尼西亚)的价格上涨了6倍,而砂拉越胡椒(马来西亚)的价格上涨了6倍。在咖啡领域,弗洛雷斯?巴哈瓦?阿拉比卡咖啡红色浆果(印度尼西亚)的农场入场价在2005年至2015年期间价格上涨了2.2倍。DoiChaangCoffee(泰国)咖啡豆的价格上涨了2倍。在申请注册了地理标志之后,诸如南奔锦缎泰国丝绸地理标志之类的手工艺品收入也有所增加,价格上涨了1.5倍。地理产品价格的上涨,有利于东盟国家增加国内收入,减少贫困人口数量。地理标志保护的进1步发展为地理标志生产地区,如砂劳越胡椒(马来西亚)地区带来了旅游业的发展。自从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以来,越南的BuonMaThuo还组织了咖啡节。许多本来立法滞后的国家在外在、内在动力的共同推动下,有了最新的地理标志保护发展,东盟国家在上述的原因下开始重视并加大对地理标志立法的发展。

东南亚市场商标防御策略

(四)法律适用1.2013年《商标法》关于反抢注的法条第三十条规定:“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别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申请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申请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注册商标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上述3个法条的适用,是对在先申请注册商标保护、针对别人抢注商标的最基础、最普遍的救济依据。2.驰名商标反抢注的法律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依据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已经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注册商标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这是保护驰名商标不被抢注的具体方法,该法律规范体现出对驰名商标的强保护。3.利用法律禁令的反抢注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第四十四条:“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注册商标之日起5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保护已申请注册商标进行有效的反抢注,能够运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抗辩事由,主张对抢注商标不予申请注册不得使用;对于已经申请注册的恶意抢注商标,能够申请宣告无效。4.利用在先权利保护的反抢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损害别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申请注册别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其中的在先权是法律优先保护的,反抢注完全能够通过在先权利的法律保护来阻却在后的抢注行为,这也是反抢注的路径和有效方法之一。5.利用异议程序的反抢注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实施以来一直存在的制度,这一制度的优点是能够在初步审定公告阶段阻却不符合商标法要求的注册商标申请,使其不能获得申请注册,尤其是针对恶意抢注人的抢注目的,利用异议程序能够有效地阻却其申请注册。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能够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同时第三十五条二款规定:“商标局做出准予申请注册决定的,发给注册商标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能够依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在初步审定公告的期间,对已经审定公告的抢注商标应当及时地提出异议,通过异议程序尽可能早些遏制抢注。6.利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反抢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关于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规定:“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申请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能够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往往更为专业和高效,是1个很有效的反抢注路径。7.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反抢注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反抢注的功能和作用,应当充分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而2013年《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别人申请注册商标、未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禁止别人恶意的抢注行为,对通过抢注来侵害其合法权益以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之行为的法律否决,不失为反抢注的好方法。有效解决反抢注之难题,必须我们多角度、全方位地运用好现有法律资源,用好各种法律条文和选择正确的适用方法。只要把握好价值取向,把握好法律精神,运用好法律概念,选择适用好法律条文,不固守已经形成的法律标准,不凝固僵化地固守法律概念的含义,不墨守成规,坚持在实践中发展、完善和丰富法律标准与法律概念,就能够把法律用足、用活。恰当地运用现有的法律原则和规则,运用我们的法律经验和方法,就能够成功有效地破解商标抢注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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