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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商标有利于保护品牌、宣扬文化,地理标志商标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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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商标有利于保护品牌、宣扬文化,地理标志商标与商标

地理标志商标有利于保护品牌、宣扬文化

许多地理标志商标产品背后都有着悠久的历史、动人的故事、良好的口碑和商誉,1个品牌的形成往往经过了漫长的时间才沉淀下来,实属不易。老字号在现代工业的冲击之下遭遇了传承的危机,有的是缺少资金的支持难以维系生产,有的是技艺传承的断代。可是作为标志性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与其他产品相比较无疑具有显而易见的生命力和高投资回报率,有利于有效吸引投资,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条,从而防止传统技艺的断代和消失。地理标志商标不同于商标,它包含了地理因素与人文因素,消费者产生消费的冲动,很难说不是对产地来源和故事产生了联想。因此说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在销售的过程中,还要承担宣扬、推介文化,扩大地方影响力的作用。法国在销售葡萄酒的同时实际上也在推销其红酒文化,消费者在购买红酒的同时,脑中必然想象在香槟地区那大片的红葡萄庄园。仅2000年1年,旅游者在勃艮第(法国第四大产酒区)的总开销约为6亿欧元,其中8500万欧元用于从葡萄园、酒窖或从本地酒商手上直接买酒,这一数字比1998年增加了40%。这很显然就是红酒文化推动带来的经济效益。我国地大物博,文化源远流长,地理标志商标的资源极其丰富,中国在文化传统资源上拥有很大的先天优势,做好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宣传工作,既能将中华民族优秀、璀璨的传统文化传播出去,又能推动中国品牌、中国产品走向世界,提高国家软实力、影响力和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地理标志商标与商标

对于地理标志商标与商标的关系,《510/2006号条例》区分了三种情况:1.假如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基于某商标的声誉、知名度和长期使用,并使消费者对产品的真实身份发生误认,这样的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商标不得申请注册。2.假如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商标已按照《510/2006号条例》获得申请注册,属于条例第1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涉及同一产品类别的注册商标申请假如是在该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申请提交之后提出的,该注册商标申请应予以驳回,假如该商标已经获得申请注册则应当予以撤销。3.在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商标在其原属国受保护以前,或者在1996年1月1日以前,假如某商标在欧盟境内已经被善意地申请、申请注册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通过使用而得以确立,且符合条例第1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只要该商标不具有《1988年12月21日关于协调成员国商标立法的89/104/EEC第一号理事会指令》或者《1993年12月20日关于共同体商标的欧共体理事会第40/94号条例》规定的宣告无效或撤销的理由的,即使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商标获得了申请注册,该商标仍能够在共同体法律的保护下继续使用。由此能够归纳出《510/2006号条例》处理商标与地理标志商标关系的3个基本规则:第一,假如商标的声誉、使用成立在先,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注册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地理标志商标不得申请注册;第二,如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申请在先,在后提出的注册商标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即便该申请获得了申请注册也应当予以撤销;第三,假如商标的申请注册申请、申请注册或权利的成立先于地理标志商标在原属国获得的保护,或者早于1996年1月1日,只要该商标不具有商标法律法规规定的宣告无效或撤销的理由,能够与在后获得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并存。由此可见,《510/2006号条例》不容许在后商标与在先地理标志商标并存,却容许在后地理标志商标与在先商标并存,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地理标志商标优先于商标的地位。下面将结合具体案例对商标与地理标志商标的关系作进1步分析。首先,假如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含有已申请注册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商标的,适用在先原则,该商标不得申请注册;假如此类商标获得申请注册,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有权要求撤销该注册商标。21例如在1996年“帕加诺”奶酪(GranaPadano)被申请注册为一种意大利硬奶酪的原产地名称,1998年BiraghiSpA申请注册了“GranaBiraghi”奶酪商标,“帕加诺”奶酪原产地名称权利人针对该商标提出了撤销请求,导致该商标最终被撤销。假如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申请与在先商标冲突,只要该申请注册申请符合诚实信用的实践即能够获得核准,此时尽管地理标志商标或商标的使用会构成对对方权利的侵权,但两者能够并存。以“巴伐利亚啤酒案”为例,此案一方当事人是荷兰一家名为“BavariaNV”的啤酒公司,它是在先商标所有人,另一方是巴伐利亚啤酒商协会(Bay-erischerBrauerbund),是受保护地理标志商标“巴伐利亚啤酒”的持有人。BavariaNV作为荷兰最大的啤酒生产商之一,早在1925年就开始使用“巴伐利亚”(Bavaria)这一名称,1930年该名称成为企业名字的一部分。BavariaNV拥有和使用若干含有“巴伐利亚”名称的商标,这些商标最早在1947年获得申请注册。2001年巴伐利亚啤酒商协会获得了“巴伐利亚啤酒”册。(BayerischesBier)地理标志商标的注此后巴伐利亚啤酒商协会对BavariaNV提起诉讼,以阻止后者继续(在意大利)使用“巴伐利亚”名称并要求撤销其含有“巴伐利亚”名称的商标。2009年欧洲法院的判决确认了并存原则,即第三方善意在先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只要不具有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事由,能够和在后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并存。对此有学者认为,假如商标含有在后获得申请注册的原产地名称或地理标志商标,该商标的优先权和专有权将面临被侵蚀的风险。与通用名称问题一样,欧盟赋予地理标志商标优先于商标的法律地位也是出于扶持地理标志商标的政策考虑。事实上,欧共体在葡萄酒领域曾赋予地理标志商标绝对优先于商标的法律地位,即在后申请注册的地理标志商标能够导致含有该地理标志商标的在先商标被撤销。这一规则在实践中引发了争议,特别是“Torres”案的处理结果招致广泛批评。20世纪90年代欧共体通过颁布《2081/91号条例》和修改《2392/891号条例》对这一规则进行了调整,地理标志商标不再具有排斥在先商标的绝对效力,两者能够并存。在这一规则下,地理标志商标仍享有优先于商标的地位,引起了美国不满,认为这种安排构成了对商标权地位的侵害,并以《2081/92号条例》违反TRIPS协定为由发起了WTO争端解决程序。可是专家组的裁决)认为《2081/92号条例》关于地理标志商标与商标关系的规定未违反TRIPS协定,因此《2081/92号条例》对地理标志商标与商标关系的安排在《510/2006号条例》中得以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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