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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商标使用不当的情况出现应怎样处理,当商标遭遇别人提出3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该怎么办(商标被撤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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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商标使用不当的情况出现应怎样处理,当商标遭遇别人提出3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该怎么办(商标被撤销了)

当商标使用不当的情况出现应怎样处理

许多的注册商标人申请申请注册完商标之后,商标权人可能会误认为商标能够任意使用,其实不然,商标使用还是要合乎法律规定的程序来使用,而不是乱加使用,假如商标使用不当会出现产品混乱,并且可能导致被行政处罚或商标被撤销。那么,商标使用不当怎么办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商标使用不当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商标使用不当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1、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的申请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的;

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5、使用申请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二、商标使用不当的法律后果

使用申请注册商标,有上述前四种情形之一的,由商标局责令改正或者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出现第五种情况,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能够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

三、商标使用不当怎么办

1、注册商标后按期续展

申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申请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必须继续使用的,注册商标人应当在期满前十2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能够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申请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申请注册商标。

2、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不要擅自更改细节。使用的商标标识应与核准申请注册的商标标识一致,只能按占比放大缩小,不要自行改变商标的文字。像把原本的繁体字改成简体字,是不被容许的。假如改动较大,使之形成了不同的形象,就可能构成自行改变申请注册商标甚至是冒充申请注册商标。更为严重的是,假如改变后的外观形象与别人申请注册商标近似的,还可能构成侵犯商标权。

3、申请注册地址变更、申请注册名称变更,请及时办理商标变更手续。申请注册商标必须办理变更申请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申请人已经提交申请注册申请但尚未获准申请注册的,其名义、地址或者其他申请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能够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相信通过上述文章,大家了解了商标使用不当怎么办的相关知识。商标权人在获得商标权后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行使商标权,不要擅自变更商标权的使用,避免被撤销或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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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商标遭遇别人提出3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该怎么办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申请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能够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能够延长3个月。

因此,只要注册商标满3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能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标局)申请以“连续3年不使用为由撤销该申请注册商标。

商标法之因此有此种规定,主要是为了督促权利人积极地使用商标,防止商标的闲置和囤积。

通常而言,撤销人不会无缘无故的随意对任意申请注册满3年的商标提出不使用撤销申请,其提出不使用撤销申请主要为以下原因,包含:

  • 已经申请注册满3年的商标阻碍了撤销申请人在后商标的申请注册;
  • 由于竞争关系,希望对竞争对手的商标进行打击以以及他考虑因素。

而对于注册商标人而言,当已经申请注册满3年的商标遭遇别人提出3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时,该怎么办?

让我们来看看常见的情况:

一、已经申请注册满3年的商标存在使用行为

假如被别人提出3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商标(以下简称“被撤销商标)存在使用行为,在收到国家知识产局下发的提供使用证据通知时,必须按照官方的规定提交使用证据,以维持商标的申请注册。这情况下尤其要注意证据的有效性,包含:

  • 1.提交使用证据的时间

在收到官方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时,必须自收到官方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提交该商标在撤销申请提出前使用的证据资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期满未提供使用的证据资料或者证据资料无效并没有正当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其申请注册商标。

  • 2.提供使用证据的主体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提供商标使用的证据资料,包含注册商标人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证据资料和注册商标人许可别人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证据资料。即只要证明申请注册商标实际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即可。假如是被许可人提供的使用证据,能够提交双方的许可协议、许可备案公告或者注册商标人关于许可被许可人使用申请注册商标的声明。

  • 3.提供使用证据的时间段

在提交使用证据的时间段上,以3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日为时间点,必须提供在撤销申请日往前推3年的证据资料,大家可能会疑惑往前推3年,怎样计算呢,这个无需着急,在收到的官方下发的提供使用证据的通知书上会有清楚的描述,如:

假如提供的证据资料不在撤销的3年之间,即超出了官方要求的期限(或早于或晚于),通常情况下,官方都不予认可。但考虑到商标法立法的本意,假如提供的证据资料在撤销申请日3年之后的证据,官方对会个案进行认定。假如提供3年后的使用证据仅是为了维持注册商标的象征性使用,官方通常不予认可。

但假如提供的3年后的使用证据足以证明商标确实进行了使用,或者证明注册商标人为使用商标进行了前期准备,足以证明具有使用商标的意图和行为,则该使用行为有可能会得到认可。由于3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制度的建立目的不是为了惩罚注册商标人,而是为了促使注册商标人积极地使用商标,发挥商标的实际效用,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撤销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假如提供的证据尽管在3年后,可是确实能够证明该申请注册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或者具有使用的意图,则该商标被维持的可能性较大。

  • 4.提供使用证据的地域范围
由于商标具有地域性,因此提供的使用证据必须以中国大陆地区为限。提供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使用证据,包含中国香港、中国台湾、中国澳门的证据,均不予认可。
  • 5.提交使用证据的证据范围
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标准》的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含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以及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络的交易文书上,包含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含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以及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有: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含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以及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络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含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上述证据并不必须全部提供,只要证明商标进行了真实的商业性使用即可。可是对于仅提供单方的使用证据,由于能够事后伪造,通常情况下,官方不予认可。

例如,仅提交下列证据,不能视为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1)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合同;

(2)书面证言;

(3)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4)实物与复制品。

(5)注册商标信息的公布或者注册商标人关于对其申请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6)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如公司内部使用行为;

(7)仅作为赠品使用;

(8)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9)仅以维持注册商标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因此,对于上述单方证据或者其他不能证明商标进行真实的商业使用行为的证据,必须结合其他证据,例如发票、第三方宣传报道、期刊广告、媒体广告、荣誉证书等形成证据链来证明商标的真实使用行为。

  • 6.提供使用证据的商标标识
对于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应当体现该申请注册商标。注册商标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假如改变了申请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则不能认定为申请注册商标的使用。对于主要部分和显著特征没有实质性改变商标的使用证据,通常官方予以认可。

但也存在1个问题,即注册商标人名下存在两枚显著特征基本相同的商标,而两枚商标的表现形式存在一定差异。当其中一枚商标遭遇别人提出3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而注册商标人仅能提供另一枚商标的使用证据时,这种证据是否能够得到认可?

对于此种情况,商标存在被撤销的可能性。即使在撤销阶段,官方基于显著特征无明显转变的情况下维持了注册商标。但在撤销复审或者诉讼阶段,假如提供的证据均为另一枚商标的使用证据,则存在不予认可的风险。

  • 7.提供使用证据的商品或服务
对于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也应当同时体现商标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假如申请注册商标的部分商品或服务被提出3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应当提出该具体部分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证据。

假如申请注册商标的全部商品或服务被提出3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在撤销阶段,通常提供一项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商标整体予以维持申请注册的可能性较大。可是在撤销复审或者诉讼阶段,存在质证环节,假如仅能提供部分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证据,则与该商品或服务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申请注册可予以维持,在其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申请注册,予以撤销的可能性较大。

二、已经申请注册满3年的商标不存在使用行为

对于已经申请注册满3年的商标,假如并不存在实际使用行为。以前可能会有权利人在收到官方下发的提供使用证据通知后,立即进行补充申请注册,基于新商标与被撤销商标完全相同,且被撤销商标尚处于核准申请注册的有效状态,利用撤销甚至撤销复审审查周期的时间差,使得新商标获准申请注册后直接放弃被撤销商标。这种情况下,导致大量近似的商标事实上予以共存,打破了注册商标的近似性审查标准。

目前,官方已经调整了注册商标审查标准,假如新商标在申请注册申请时,被撤销商标处于撤销申请审理状态,假如在新注册商标申请日前存在其他较为近似的商标,则官方会直接援引在先近似商标予以驳回。因此,假如商标被别人提出3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而该商标确实无实际使用行为,则该商标只能面临被撤销的局面,而新商标也会因存在在先近似商标,最终予以驳回。

因此,对于企业而言,假如部分商标确实不存在实际使用行为,而出于品牌保护,或者防御性角度希望维持该商标的有效性。目前,只能针对已经申请注册满3年的商标进行梳理,通过主动补充申请注册的方式,维持该商标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对于已申请注册商标,应当区分情况进行维护。假如商标确实存在使用行为,应当按照上述商标使用证据范围每一年留存相关使用证据,以应对别人提出的3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假如商标确实无实际使用行为,又希望维持申请注册的,能够通过主动补充申请注册的方式,维持该商标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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