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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种类,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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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种类,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的区别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种类

在什么类型的案件中能够对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司法认定?从理论上分析,凡是必须主张商标权扩张保护的案件均能够请求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由于仅有认定了驰名商标,才能在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上禁止别人申请注册或使用与自己申请注册的商标同样或近似的标识,或者禁止别人在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或使用与自己未申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从司法实践来看,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种类包含:1.域名纠纷中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了注册域名使用构成驰名侵犯商标权的条件①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申请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②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申请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③被告对该域名的申请注册、使用具有恶意,如为商业目的将别人驰名注册商标为域名的;或者为商业目的申请注册、使用与原告的申请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或者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或者申请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申请注册该域名的等。2.未申请注册商标的同类保护纠纷中的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商标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申请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此条规定,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商标想要获得与普通主册商标同等的保护,必须以驰名的事实作为基础。当事人以其未申请注册商标驰名为由,主张别人在同类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其未申请注册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在注册商标和评审过程中,包含注册商标后的商标争议程序中,当事人如认为自己的未申请注册驰名商标受到这一形式侵害的,应首先向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提出,由其作出相应的裁决,这是行政认定程序中的问题。如当事人对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不服,起诉到法院的,则构成商标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的审理遵循“合法性”审查原则,法院经审查认为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认定程序错误、证据不足或法律适用错误,必须重新认定的,应判令撤销相应的行政裁决,责令相应的行政主体重新作出裁决。换句话说,在这一程序中,尽管法院将对涉讼商标是否驰名的行政认定程序以及认定所依据的证据作审查,但驰名商标的直接认定主体仍然是国家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而不是法院。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的区别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目的是为了激励社会经济进步,维护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利益,防止对该商标的混淆、淡化或不当利用,从而达到维护商标专有权人的权利、维护诚实守信者的利益并实现市场自由与公平相平衡之目的。当前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还是存在区别的:(1)两者的主体不同。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由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由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来认定。(2)两者在同1个案中的效力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在同1个案中,司法认定权的效力高于行政认定权的效力。(3)两者适用范围不同。就当前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而言,我国法院有权对申请注册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但法院的认定只限于申请注册商标而对于未在中国申请注册的商标的驰名性是否有权进行认定,立法还不明确。而根据我国以上规定,我国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申请注册商标和未申请注册商标是否驰名都能够进行行政认定。(4)两者的救济途径不同。就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而言,当事人假如不服一审法院的认定结果,其能够在裁判未生效时通过上诉或在裁判已经生效后通过再审程序申请重新认定;而对于仅对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结果可否提起行政诉讼,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5)认定的效力不同。针对同1个案,司法认定的效力高于行政认定的效力,即当事人对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结果不服的,能够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对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且可依法撤销该具体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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